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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调研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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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完善 纳税 服务体系 调研 思考
完善纳税效劳体系调研思考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治税思想的影响,税务机关根本上没有纳税效劳的概念。1993年税制改革,为了让纳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新税制,我国第一次提出了“为纳税人效劳〞的理念。1996年,在全国税务征管工作会议上,纳税效劳的概念正式提出。1997年“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效劳为根底,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确实立,首次明确了纳税效劳在税收征管中的根底地位。2022年4月28日公布的新税收征管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纳税效劳的内容,实现了质的飞跃。202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了纳税效劳处,这是我国税收史上第一个纳税效劳的行政管理机构,预示我国开始着手建立纳税效劳体系和相关规章。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纳税效劳工作的通知,“一户式〞、“一站式〞、“一窗式〞效劳模式在各地税务机关逐渐得到推广,纳税效劳在我国形成了全面开展的格局。2023年2023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纳税效劳工作标准(试行),该文件是我国纳税效劳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对纳税效劳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标准,使我国纳税效劳逐步由零散、随意走向标准、统一。 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纳税效劳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得到较快的开展。一是建立了统一的办税效劳场所。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1.9万多个办税效劳厅,这些大厅集税务登记、出售发票、申报受理、税款征收等功能为一体,推出了首问责任制、限时效劳、预约效劳、延时效劳、“一窗式〞效劳等措施,实行税前、税中、税后的多方面效劳,纳税效劳水平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二是构建了网络化的信息技术效劳平台。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12366〞纳税效劳热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综合查询、投诉举报、纳税申报等效劳内容。同时,利用网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随时在线的特点,建立了专门的税务网站,接受纳税人网上申报,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解答纳税人相关问题等等,初步建立了网络化的信息技术效劳平台。三是形成了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逐步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缴税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 申报、网上申报、代理申报等申报方式;在税收缴款方面,采用了现金、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委托银行代收等多种方法,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四是开展了多渠道的税收宣传效劳。以税收宣传月载体,一年一个宣传主题,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普及税法知识。利用电视、播送、报纸等各种媒介向纳税人开展经常性、多形式的税收宣传,公布税法变动、税率调整等情况。建立了税法公告制度,在办税场所设立了触摸式查询效劳设备、电子显示屏等,供纳税人使用和阅读。 二、纳税效劳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纳税效劳体系建设取得长足的开展,但在纳税效劳实践中,其缺乏全局性、系统性、持续性和保障性的特征十清楚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效劳理念的缺失与滞后。在传统的税法理论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是过分强调征税人的权利而无视其义务,或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无视其权利,使征税机关处于一种较纳税人“优越〞的地位,存在官本位思想,纳税人是管制对象和管制客体,效劳职能被严重淡化。其次,税务机关管理理念中存在过错推定的惯性思维,税务人员预先设定所有纳税人为偷税嫌疑对象,根本上不相信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在潜意识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纳税人〞与“偷税人〞、“逃税人〞混淆起来甚至等同起来,并且制订各种措施来加以防范,以堵住税收征管的漏洞。这种偷税假设的思维定势,导致了局部税务干部重管理轻效劳,纳税效劳观念淡薄,自身定位不准,对纳税效劳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严重制约了纳税效劳的开展。 (二)纳税效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充实了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的法律内容,但与一些兴旺国家相比,我国纳税效劳的立法层次仍然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反映纳税效劳的法律法规。纳税效劳工作标准(试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纳税效劳的内容和标准,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效劳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标准,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纳税效劳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是以加强对纳税人监控管理为重点的改革,侧重对纳税人的监控与管理,纳税效劳只是属于征管的一个侧面,不系统、不全面,没有明确的职能机构专施纳税效劳。从岗责体系看,岗责体系设置注重了管理和执法,却没有明确的纳税效劳职责,更没有专职的纳税效劳岗,与纳税效劳相应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质量管理、监督控制制度等也未形成。从运行机制上看,由于征、管、查各环节之间衔接不到位,不同地域税务机关的信息联系不畅完善纳税效劳体系调研思考,纳税效劳经常出现缺失和漏洞,没有形成良好协调的纳税效劳运行机制。 (四)纳税效劳考评机制缺位。目前,评价纳税效劳工作好与坏的方法,税务系统外部主要是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基层评议机关和第三方评估,内部主要是各地税务部门组织的最正确办税效劳厅、效劳明星评选等。其评价的特点均具有主观性和事后性,缺乏科学性、标准性和严谨性,纳税效劳质量的评价工作根本还处在事后总结性的主观性评价阶段。即使是行风评比、第三方评估,也是社会各界参与的多,真正的效劳对象—纳税人参与的少,使纳税效劳的成效缺乏检验和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务工作者自身的觉悟与管理水平,影响了纳税效劳的质量和效果。 (五)纳税效劳能力缺乏。同纳税人的需求相比,现行纳税效劳体系在能力上也存在明显的缺乏。在纳税效劳的技术手段上,信息化程度仍然较低,集纳税申报、催报催缴、信息查询等为一体的纳税效劳信息网络平台尚未完全建立。税务机关与企业及银行、工商、审计、财政、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进度缓慢,共享程度低。在效劳的内容和形式上,更多地侧重于表象化效劳和浅层次效劳。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上,税务干部的个人素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少数税务干部主动意识、配合意识、责任意识较差,对纳税效劳工作的推进缺乏积极性,不能满足纳税人多元化、深层次的效劳需求。 三、完善纳税效劳体系的根本目标和原那么 完善纳税效劳体系,必须明确我国纳税效劳体系的根本目标和原那么,围绕目标和原那么进行构建和完善。 (一)根本目标。建立和完善纳税效劳体系,应实现以下根本目标: 一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一切以纳税人为中心,把纳税人对涉税事项合法合理期望的满意度作为开展工作、评价工作的标准,要尊重纳税人的选择,强化纳税人的参与,注重纳税人的评价,形成税务机关的效劳工作与效劳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满意度。 二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税务机关通过提供全面优质的纳税效劳,为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创造条件,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实际纳税过程中,都将减少纳税人的对抗,减少涉税违法现象的发生,从而到达引导纳税遵从,维护税收法制,促进公平公正的目的。 三是提升税收征管质效。以创新纳税效劳为切入点,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力求管理的手段更优、效率更快、质量更高、本钱更低,到达管理机制更加先进、征管秩序更加标准、收入结构更加合理的目标。 四是提高征纳关系和谐度。通过文明高效的纳税效劳,降低税收本钱、减少征纳阻力,树立起税务部门公正执法、热情效劳的全新形象,有效缓解征纳关系和社会矛盾,实现双方共赢,提高征纳关系和谐度。 (二)根本原那么。结合纳税人的期望和现代纳税效劳的特点,完善我国纳税效劳体系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那么: 一是依法效劳原那么。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在纳税效劳工作中,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依法效劳,一切措施、手段、内容都应当乎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使效劳成为法定的、标准的行为,而不是随意性的行为。 二是公平效率原那么。纳税效劳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坚持公平、公正的治税思想,让每一个纳税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时机来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各项效劳,不能因为经济或其他条件的约束而产生排斥性。同时,还要利用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税障碍,降低征纳本钱,提升效劳效率,有效满足纳税人合理合法的需求与期望。 三是需求导向原那么。纳税人对效劳的需求是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效劳的依据。要认真研究不同性质、不同情况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按照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要求,使纳税效劳在普遍化的根底上兼顾个性化,增强效劳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是统筹兼顾原那么。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不是一般的社会效劳中介组织,它的社会与政治属性决定了其提供的纳税效劳必须以确保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管理需要为前提,不能以效劳代替一切。因此,纳税效劳体系的构建,必须处理好依法效劳、加强征管和促进经济社会开展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既要优化效劳,又要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得以贯彻落实,确保税收服从效劳于经济和社会改革开展大局。 四、完善我国纳税效劳体系的途径 要把我国纳税效劳体系逐步完善,形成组织结构完备、流程设置严密、要素配置合理、考核机制健全的新型现代纳税效劳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理念,树立正确的纳税效劳观。要充分认识纳税效劳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用开放的、多层次的、开展的和联系的观点去认识和对待,使全体税务干部在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全新的纳税效劳理念的根底上实现角色转变。要牢固树立“效劳型税务〞的理念,把“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作为各级税务机关不懈追求的目标,在执法角色上实现由“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平等+效劳〞的平等角色转变。把尊重纳税人、相信纳税人、理解和关心纳税人贯穿于税收征管活动的始终。牢固树立纳税效劳是法定义务和根本职责的理念,明确纳税效劳是法律赋予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一项必须完成好的“硬任务〞,而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倡导的一种工作要求。 (二)完善立法,制定综合性纳税效劳法规。纳税效劳的法制化是我国纳税效劳健康、良性开展的必然途径。我们可借鉴西方兴旺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纳税效劳法律体系予以完善。一是在税收根本法中确立纳税效劳的法定地位。在将来出台税收根本法时,单设纳税效劳章节,明确纳税效劳的法定地位、根本目标、根本方式等,将纳税效劳从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的范畴转到法定义务的范畴,成为税务机关每个部门、每个岗位乃至每个税务人员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应制定和出台纳税人权益保护法。把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以法律法规形式公布实施,明确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内容、程序等,约束税务机关的权力,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出台综合性的纳税效劳工作标准。在认真总结各地贯彻落实纳税效劳工作标准(试行)的根底上,尽快修订完善并正式出台纳税效劳工作标准,明确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效劳的根本原那么、组织机构、效劳制度、效劳范围、效劳措施、效劳标准、效劳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效劳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纳税效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强化管理,建立统一标准的纳税效劳组织管理机构。纳税效劳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专职的效劳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规划、管理、协调和控制,保证纳税效劳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鉴于目前我国征管模式和纳税效劳的现状,应在省级局设立纳税效劳处,专门负责纳税效劳管理工作。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自上而下延伸到税务基层部门。在地、市级税务局设立纳税效劳中心,各基层分局设立纳税效劳科(股),专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效劳具体事宜。包括整体规划、制度建设、标准效劳、考核评价、管理纳税效劳热线等。 (四)优化流程,为纳税效劳的协调运行提供支撑。保证纳税效劳体系的协调运转,必须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围绕对内有利于提高效率,强化制约,对外有利于效劳纳税人,加强税源监控的目标,坚持以流程为导向、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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