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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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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华人 共和国 土地 增值税 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成文日期:2023-2023-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开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的局部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 1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22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22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22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那么 2(202223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23年2023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那么所称有偿,是指从购置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3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应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那么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效劳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4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以下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工程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工程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5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置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置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以下工程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置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置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 6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置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置方收取的代购置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那么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那么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7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本钱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本钱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本钱,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本钱。公式中的本钱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 (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 (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那么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 8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工程(不含免征增值税工程)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那么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工程,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丧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工程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工程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本钱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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