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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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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进一步
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 公安部/平安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2]21号【发布日期】 1992-03-2023【生效日期】 1992-03-20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实行警阶制 准备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平安、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初次审议。近年来,各地公安政法机关在整顿队伍纪律作风、纯洁组织、理顺体制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为实行警阶制创造了一定条件。现在,必须进一步抓紧做好实行警阶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便在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立即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公安政法机关一定要广泛、深入地对全体人民警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这是做好授阶工作、到达授阶目的的前提和根底。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 (一)正确认识实行警阶制的目的和意义。人民警察实行警阶制度,是由其性质和承担的任务决定的,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需要,是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指挥的需要,是进一步稳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 (二)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荣誉感。授予警阶是党和人同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表达了党和人民的重托。每个人民警察要牢记党和人民的期望,热爱本职工作,献身公安政法事业,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奉献。 (三)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评定警阶。要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和荣誉作为鞭策自己的动力。要从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大局出发,正确理解有关评定警阶的各项政策和法律规定,讲奉献,讲风格,不争个人的名利和地位。 二、大力整顿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要以实行警阶制为契机,把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以更高更严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要结合首次授阶,着重进行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的整顿,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改善效劳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密切警民关系;增强法制观念,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管理,严明纪律,严肃警容风纪,坚决克服作风散漫、纪律松驰、警容风纪不整的现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正规化的要求对全体人民警察进行有关人民警察礼仪仪表、警容风纪的训练。 三、继续做好队伍清理工作。对于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一定要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下决心尽快调离。对那些素质差、能力低、经常完不成任务的人,要抓紧进行集中培训,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前方能授阶;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予辞退或调离。 四、理顺机构,核定编制员额。各地公安政法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警察机构,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设机构的,需经上级领导机关同意并报当地编制部门批准。要把干部高配和机构升格区别开来。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条件,主要领导干部可以适当高配。从现在起,停止执行公安部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85]公(保)字84号)。 各级公安政法机关要按照与国家编委联合下达的人民警察编制总数核定编制员额。严格区分警察与非警察人员,混杂不清的,必须理顺分清,并落实到单位和人头。凡担任非人民警察职务而占用人民警察编制的,应尽快办理调出手续。逐步完善基层队的建制。 从现在起到首次授阶结束,各级公安政法机关接收新干警要在编制定员内从严控制。要坚决杜绝借评授警阶之机乱设机构、乱升规格、乱提职级、乱招民警。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五、对每一个人民警察都要定职定岗。对尚未明确职务或职称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尽快确定。一般民警要明确是科员或办事员。各级领导班子要按照规定职数和条件配备,不得超配。专职党务干部,都应明确相应的行政职级。 人民警察实行警阶制度,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公安政法机关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尤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关于评阶、授阶的具体方法待警阶条例通过公布后另作部署。现在应抓紧做好一切应做和可做的准备工作。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各地公安、国家平安、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逐级负责检查验收,合格前方能评阶、授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平安、司法厅、局和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将准备工作情况及时分别向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作一报告。 1992年3月9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次调【发布单位】 公安部/平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公发[1994]15号【发布日期】 1994-2023-2023【生效日期】 1994-2023-20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公安部国家平安部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次调整局部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 (公发(1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平安、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解决首次评授警衔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决定,再对局部人民警察警衔进行一次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对象和条件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二级警员至二级警监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一级警察一级警员至二级警监,德才表现较好,从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9月1日(含在此期间职务晋升的)到达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的,可在现警衔的根底上,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调整到上一级警衔。 二、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待作出审查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整。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调整: (一)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到达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时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 (二)1994年9月1日前已批准调离人民警察机关的和调到非授衔单位的; (三)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不满1年的; (四)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不好的; (五)工作不称职的; (六)除因公致伤、致残者外,连续病休半年以上,尚未恢复工作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四、调整的方法步骤 (一)搞好思想教育。要认真宣传这次调整局部人民警察警衔的意义和原那么,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化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动力:结合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核鉴定。符合调整条件的,应在考核的根底上,作出鉴定。 (三)审批。按照警衔条例规定的标准权限审批,凡拟调整为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员的审批程序仍按照实施方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调整警衔期间,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晋升条件的,即到达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的,授衔时间从到达晋升条件之日算起。 五、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警衔关系到人民警察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治部门要严肃认真地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警衔工作。执行中,要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加强群众监督,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这次调整警衔工作,应于1994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各省级单位微调到二级警监以上的要在2023月底前、警督警衔在11月底前上报到主管部门。 1994年9月9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授予退【发布单位】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平安部/司法部【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8]12号【发布日期】 1998-02-25【生效日期】 1998-02-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平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授予退 (离)休人民检察 警衔荣誉章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199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平安厅、局,司法厅、局: 为表彰在建立和开展人民警察事业,保卫国家平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奉献的退(离)休人民警察,鼓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警察的优良传统,增强全体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为已授警衔并在人民检察岗位退(离)休的人民警察颁发警衔荣誉章。现将授予(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2月25日 授予退(离)休人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 第一条为表彰在建立和开展人民警察事业,保卫国家平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卫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奉献的退(离)休人民警察、鼓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警察的优良传统,增强全体人民警察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授予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以来在人民警察岗位(含所属院校、研究所、报刊社等事业单位)已授警衔并批准退(离)休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包括荣誉徽章、荣誉证书和荣誉章纪念盒。 第四条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所标明的警衔为人民警察退(离)休前最后所授予的警衔。 第五条退(离)休人民警察在出席各种需要佩带荣誉性标志的正式场合时,应佩带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荣誉章应佩带于衣服左胸上方。 第六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三级警监(含)以上人员,分别由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一级警督(含)以下人员,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平安、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授予。 第七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应在人民警察办理退(离)休手续后,由所在机关采取适当方式授予。 第八条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及荣誉证书,由公安部监制,不得伪造、冒领、出借、转送,如丧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九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标准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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