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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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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纠纷 仲裁 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那么。 第三条以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七条独任仲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仲裁规那么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本规那么制定。 第五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条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十条仲裁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 第六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鉴定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六十二条本规那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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