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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浅论
构建
安全生产
风险
评估
体系
可行性
浅论构建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的可行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开展,以及中国参加wto、经济全球化等历史机遇的到来,现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平安生产工作的需要,甚至制约着开展平安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迫切需要更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以促进平安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现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的不适应性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下简称平安生产法)公布施行四年时间不到,但它仍然沿袭的传统的平安生产管理模式,仍然抹不去方案经济的烙印,对市场经济开展仍有诸多不适应性。具体表现在:
(一)平安生产行政审批不适应市场经济开展要求。如平安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平安设施设计负责〞。第二款又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而平安生产法通篇没有明确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造成设计人员心中形成一个观念:反正有你行政审批部门审查把关,你审查出问题我再改正。有些设计人员甚至与甲方串通一气,以替甲方减少平安设施投入为诱饵减少平安设施设计从而拿到设计任务,如果行政审批部门未审查出来就蒙混过关,如果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出来再作补充,但行政审批部门又不能依法对其实施处分。这样,实际上平安生产法第二款淡化了平安设施设计人的设计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干的是设计单位的活,做了应当由企业自己做主的事情。甚至有的图纸设计直接提出,“平安设施设计以××部门意见为准〞,“平安设施、设备的数量位置由××部门确定〞“平安设施设备必须由××部门指定〞等等不负责任的文字说明。这样,应当由企业完成的事成了行政审批部门的事,从而也膨胀了行政审批部门的权力欲望,极易滋生诸如指定工程、指定产品等腐败现象的产生。
(二)现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抑制了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平安生产法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九条都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或经济组织违反平安生产法后的法律责任条款。不难看出,除了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和“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这两种行为能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直接处以罚款外,其余违反平安生产法的所有行为都需经过责令限期改正程序。法律条文如此规定,造成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权力无限扩大,随时都可以对任何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但监督检查程序很繁琐,你不执行繁琐的执法程序就是执法犯法,加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数有限,实际上又不可能对所有企业都检查到位,这种检查也只是有侧重的、有目的(有时还有不良目的、不良企图),同时也是走马观花式的、片面的检查,代替不了企业自身的平安生产管理,对企业平安生产工作毫无推动作用、触动作用。诚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政治觉悟很高、效劳企业效劳人民意识很强,不辞劳苦地为企业查找事故隐患和不平安因素,事无巨细地要求企业如何进行平安设施配置、怎样执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如何进行平安措施的落实等等,大包大揽参与企业查隐患、参与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势必造成企业总认为平安生产主要是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情,不能正确树立平安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对开展平安生产工作依然毫无积极性、主动性,极大地助长了企业的严重依赖思想,企业根本不愿花太多精力去抓平安生产、查事故隐患,平安生产工作多是停留在会议上喊一喊,很少认真抓平安生产管理,不愿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投入,即便是单位自己发现了事故隐患也是心存侥幸,不花资金去整改落实。即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了事故隐患,企业也并不是愿意立即改正,等要实施惩罚措施时,才勉强应付一下,以图了事。这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一点,单位不一定就能整改一点,发现不了,单位就绝对不会改正。
二、市场经济要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进行政府职能转变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必须进行一系列政府职能转变,主要是:
1、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对企业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从过去的微观、直接的管理转到宏观调控的重大方针政策上来。现行的平安生产管理机制,要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保姆式〞效劳:对企业进行严格全面的检查,发现、催促、整改事故隐患及其他不平安因素,对重点单位甚至要求定期、定量的检查,对建设工程工程尤其是矿山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从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平安设计、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建筑施工、施工管理直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参与其中;而市场经济那么要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从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用宏观的方法彻底解决市场经济建设中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问题,以及重特大灾害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
2、市场经济要求平安生产监督从过去侧重于具体事物的方案管理,转到利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进行宏观管理。现行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要求政府发通知,列方案,作部署,搞专项治理,企图在某一时间、某一阶段、某一领域内消除事故隐患,当然是劳民伤财的;而市场经济那么要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利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形成具有政策性和预测性的宏观管理机制。
3、市场经济要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安生产工作从指令性方案和行政手段的直接管理转为依靠经济杠杆、法律法规的间接宏观调控。在现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当中,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运用定目标,签订责任书,行政审批,行政处分等具体的行政行为,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而市场经济要求在平安生产工作中融入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经济杠杆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4、市场经济要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从过去下达任务命令型的方案管理转为协调效劳型的宏观调控。因此,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树立协调效劳的观念,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平安生产工作的调查和预测,加强信息咨询效劳,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指导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正确开展。
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引入市场机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是为市场经济效劳的,与市场经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当最大程度地适应市场经济,利用市场规律自发调节功能促进平安生产管理工作。那么,如何才能有机地结合,将市场机制引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一是将平安生产工作与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结合起来,利用政策、法规在其间增加平安生产因素,使之与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挂钩。二是将商品生产的平安生产状况在商品价格中反映出来,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因价格的优势或者劣势增加或者减弱竞争实力,因而自主地改变消防平安状况。三是引入市场供求机制,运用政策法规,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增加平安生产的因素,来调节市场供给能力和支付能力,如以优惠政策鼓励平安的生产和购置符合平安的产品,以此改变供求关系。四是引入风险机制,就是具有较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承担相应较大的经营风险,但却得到的是与风险成反比的效益,迫使它尽可能将平安风险降到最低,从而将事故隐患最大程度地消除。
四、建立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必要性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它是对社会经济组织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场所的平安构成因素的作用进行评估量化,再经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得出一个量化结果,这个结果既能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平安现状又能预测其一旦发生事故的后果。依据法律法规,将该结果与企业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挂钩,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变市场机制中的利益关系、价格水平、供求关系、竞争能力和风险程度,利用市场规律管理平安生产工作的一个动态过程。只有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够完全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将市场机制引入平安生产管理机制:
(一)只有建立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才能正确地评估企业生产经营及人们生存环境的危险性,才能科学预测的事故发生的后果。传统的管理方式以及平安生产法规、标准,只是在经验的根底上对平安生产工作的一些具体的要求和标准,对平安生产工作没有应有的宏观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只是对一个历史阶段的平安生产工作在经验方面的具体反映,总是滞后于经济建设对平安生产工作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着平安生产工作的开展。而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是利用系统工程的原理,运用科学和技术手段,通过对各类事故形成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联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及人们生存场所平安现状进行客观评估、对事故后果进行科学预测。因而,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是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的机制,应当能够与市场经济同步开展。
(二)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能够同时满足市场调节机制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的要求。传统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使用经验的、呆板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场所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是静态的、绝对的、不科学的。不能反映场所实际的平安状况,也不能区分平安状态的优劣,更不能说明当时合格,以后是否继续合格。平安生产风险评估的结论,应当是一个量化的结果,它反映的是人们活动场所的平安状态,而且是一个动态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它始终反映的是生产平安的现状。在市场调节机制中,利用政策、法规在投资、税收、资产评估、保险、信贷等过程中增加平安生产风险评估因素,在市场运作中将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与市场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到达使生产的平安状态影响到单位利益、产品价格、供求关系、竞争实力和市场风险。
(三)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能够反映各类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传统的平安生产机制,凭借经验办事、依据标准监督,容易使人们误认为只要到达了标准要求,只要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合格,就能保证绝对平安。其实,平安是相对的,危险是绝对的。要到达事故为零,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也是徒劳的。传统的平安生产机制就连相对的平安也无法保障,因为经验总是过去的总结,是有局限性的。而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反映的是生产的平安现状以及对事故结果的预测,也是动态的过程,能够反映相对平安与绝对危险的关系。
五、构建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的可行性建立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必须依法设立一个平安生产风险评估机构,该机构应该是由政府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消防平安、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按各自分管行业,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组织、个体经营场所进行平安生产风险评估,再经综合论证,得出平安生产风险评估量化结果,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平安生产风险评估量化结果依法及时告知税收、资产评估、保险、信贷及政策优惠部门,以便相关部门随时作出应对措施。实现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的主要方法:(1)实施生产平安税,税额应与平安生产风险评估的量化结果紧密关联,能够表达生产经营的平安现状。这种作法可以同时满足市场机制中利益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如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进行的生产活动应该征收相应的高额生产平安税,可以使得产品本钱增加,利润减少,价格增高,那么市场中买方市场转向卖方市场,市场风险同时增加。(2)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参加平安生产风险评估体系对资产的影响。如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在对企业的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事故隐患的影响,从而使得局部企业一旦转型就面临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如,一些具有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因无力整改事故隐患而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将场所转让他人,而接收人就必须付出整改的沉重代价,有的甚至无法开业。实质上是因为没有进行平安生产风险评估对资产价值的负面影响,从而使得资产的价格与价值相偏离,所造成资产评估不实的结果。(3)在保险、信贷的费用和利率中,参加平安生产风险评估量化结果的影响。如对重大隐患单位参加保险时征收高额保险费,强制参加事故保险,在信贷活动中征收事故风险利率,使单位因投资增加而自主消除事故隐患,能够起到促进作用,也是价值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