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信息化
建设项目
管理
规定
信息化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工程的管理,标准工程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依据XX省政务与公共效劳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方法(2022年市政府令第67号令)、XX省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22年市政府令第89号)、XX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方法(试行)(京信办发(2022)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工程,同时还包括信息平安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工程维护和效劳外包工程。
第三条但凡市、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工程,包括根底性、跨部门的应用性工程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全区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凡属市、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工程一律实行归口管理,在建设之前须将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区信息办进行技术审核并备案。
区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申请
第五条各单位确定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全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单位确定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各单位确定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工程,必须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讲求实效、平安保密的原那么,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八条各单位在工程方案设计时,必须考虑信息平安,所建设的软、硬件系统必须符合相关平安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各单位信息化建设工程在报区政府之前需由区信息办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对未经区信息办审核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工程,区财政将不予拨款。
第十条涉及区政府多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程或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区信息办将对各单位上报的全区根底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通信网络、光纤资源等根底性建设工程,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工程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
第十一条凡属国家和XX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当抄送区信息办备案。需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工程,应当在工程申报的同时,向区信息办和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工程实施
第十二条对列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库和年度方案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制定工程实施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展等),组织论证后报送区信息办确认备案。
第十三条总投资在2023万元以上(含2023万元)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照XX省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涉及的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工程,工程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合同。
第十六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按照规定完成调整程序后,相关材料须报区信息办备案。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区信息办参与。重大信息化工程,由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报告,包括对工程实施目标和方案的监理、工程投入资源和工程成果的监理和工程实施效益的监理等内容,须报区信息办备案。
第十八条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报区信息办备案。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将工程的验收证明文件、工程资金使用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区信息办备案,区信息办以此作为确认工程完成的依据。
第二十条按照区财政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工程固定资产登记。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区信息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23年2023月1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