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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区委
企业
安全生产
保证金
暂行
方法
区委企业平安生产保证金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企业平安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削减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确保全县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省平安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确实定企业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方法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进展平安进展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本暂行方法适用于在全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本暂行方法所称平安生产保证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有关违法行为扣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平安生产保证金由企业向其管辖镇政府缴纳。每年度镇政府与各企业签订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平安生产承诺书后10日内,由企业向镇财政缴纳平安生产保证金。平安生产保证金由镇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平安生产保证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状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平安生产保证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平安生产保证金。
第五条平安生产保证金收取标准:
(一)化工行业:
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收取标准为50万元,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至100亿元的收取标准为30万元,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收取标准为10万元,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不包含本数)收取标准为5万元,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无储存)收取标准为1万元。
(二)烟花爆竹行业:
储存批发企业收取标准为3万元,常年经营企业收取标准为5000元。
(三)矿山行业:
非煤矿山企业收取标准为10万元。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当年假设发生一般生产平安事故,每起扣除平安生产保证金10万元,企业缴纳标准缺乏10万元的全部扣除;发生事故企业下年度平安生产保证金标准加倍缴纳。
第七条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出,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惩罚外,扣罚平安生产保证金2万元。没有进行职工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企业每觉察1次,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惩罚外,扣除平安生产保证金5000元;对隐患整改不准时、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企业,每觉察一次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惩罚外,扣除平安生产保证金5000元。
第八条扣罚平安生产保证金事宜由镇安委会办公室确定,镇安监站、财政所具体实施。
第九条扣罚的平安生产保证金作为各镇举报嘉奖及平安生产奖金,嘉奖给举报人员及在镇平安生产领域作出突出奉献的个人或集体。各企业年度平安生产保证金余额转入下年度该企业平安生产保证金账户,缺乏局部由镇安监站及财政所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平安生产保证金数额,并准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按本暂行方法规定标准将平安生产保证金补齐。
第十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镇安监站及财政所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平安生产保证金存储数额,并按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平安生产保证金。
第十一条企业因破产、转入其他行业或注销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镇安监站、工商所及财政所核准,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后,退还平安生产保证金。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公司改制的,其缴纳的平安生产保证金仍依据本方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不在同一镇管辖区域内,其分公司、车间或仓库在另外辖区的,依据分公司、车间或仓库规模由企业依据本方法规定向管辖镇缴纳平安生产保证金。
第十三条平安生产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镇安监站、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平安生产保证金等违反本暂行方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平安生产保证金具体会计核算问题,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各镇平安生产保证金管理与使用状况,由镇安委会办公室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本暂行方法实施状况作为年度平安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本暂行方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本暂行方法自年3月1日开头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截至到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