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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农村建设中农业补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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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农村 建设中 农业 补贴 制度 反思
新农村建设中农业补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根底,是一国最重要的根基产业。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要逐步完善现有农业补贴政策,保持农产品价格的合理水平,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补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业补贴的本质是利益的补贴,其补贴的内容、形式和目的无不表达出明显的利益属性,可以从利益的视角对我国农业补贴制度进行剖析,揭示其存在的根源性问题,并建构良性的利益机制。 关键词:农业补贴;利益;利益机制;利益集团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根底,是关系到人民的温饱、经济的繁荣、社会的稳定,乃至国家的独立平安的根基产业。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经受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二重影响,其生产效果和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难预测性。农业的这些自身特点,决定了农业在现实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开展必须依赖于外力的扶持和保护。 在新农村建设中,对于农业的支持与保护是题中之义,而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扶持与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是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其目的是保证本国粮食平安、维护农产品价格稳定和保障农民收益。农业补贴是新农村建设中对于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的最直接的手段,因为从本质上说,农业补贴是利益的一种让渡和转化,其补贴的内容、形式和目的无不表达出明显的利益属性。本文试图从利益机制的视角对我国农业补贴制度进行分析,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农业补贴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一、制度属性——农业补贴的利益本质 利益是人们为满足生存和开展而产生的对一定对象的客观需求。[1]从哲学上讲,利益是利益主体对客体价值的肯定,它反映客体所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马克思曾经指出:“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把人与社会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而“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2]从政治学上看,利益是基于一定生产根底上获得了一定社会内容和特殊性的需要。从本质上来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3]庞德在论述法的作用和任务时将其界定为“它是人类个别的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4]克格尔那么认为,利益不仅是“欲望念头〞,而是并且主要是隐藏在法律标准背后的、局部并行、局部对立的、相互增强或抑制的抽象的社会力量,即创制法律的矢量(vektorenderrechtsbildung)。[5] 利益问题是一个关系到人的存在和开展的根本问题,人劳动的最根本的动因就是获取利益。在整个历史的开展中,人们争取的一切都与利益有关,追求利益是人活动的根本目的。人类社会开展的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的利益。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生产的利益实现具有两个层面:一方面,农业作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根基产业,其负有保障粮食平安、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使命;另一方面,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其生产活动的最根本动因和目的就是获取经济利益。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微观个体,同样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而农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的弱质性,自然风险和市场竞争双重制约使得农业部门的生产效率低下,难以实现其生产主体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冲突和矛盾,而农业补贴作为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政策工具和法律制度,说到底都是对这种利益矛盾和冲突进行协调的产物,其内在地表达着各主体之间一定的利益关系,表达着利益的属性。此外,农业补贴的内容、形式和最终目的也都表达出明显的利益属性。从补贴的内容上看,农业补贴主要包括“黄箱〞补贴和“绿箱〞补贴,“黄箱〞补贴主要有国家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固定直接补贴、休耕补贴和反周期补贴等。这些补贴无疑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直接表达着国家、农民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绿箱〞补贴主要包括一般农业效劳,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效劳、检验效劳、农产品市场促销效劳、农业根底设施建设等;粮食平安储藏补贴;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方案;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藏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和地区援助补贴等。[6]这些补贴主要是从可持续开展的角度对新农村建设的根本性物质产业——农业进行扶持,保证国家、农民长远利益的实现,它们表达的是新农村建设各参与主体之间一种长期的利益关系。从补贴的形式上看,农业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如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对农民进行的直接经济补贴。间接补贴主要是通过在流通领域中对农产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支持,以“隐蔽〞的方式对农民进行的一种资金补贴。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都使新农村建设的根底性主体——农民事实上获得了利益,实现了农民的增收。从补贴的目的上看,任何国家的农业补贴都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开展,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维持农产品价格的稳定、保证本国粮食的平安,保障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开展,从而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由此可见,农业补贴作为一项支持保护农业的法律制度,其制度的本质特征、补贴的内容、形式和目的均表达出明显的利益属性,这就为我们从利益机制的角度分析农业补贴制度提供了条件和依据。 二、制度反思——我国农业补贴利益机制的运行现状 利益是相对于一定的利益主体而言的,利益机制是对利益带有原动性的有机系统。没有好的利益机制,利益是无法真正实现和保护的。[7]新农村建设是对现有利益以及未来增量利益的格局重构,在建设过程中,农业补贴将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中介(人的活动)等三局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利益机制,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中利益分配的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从利益机制的角度对我国农业补贴制度进行透视,剖析其存在的问题,是一条科学的思路。笔者认为,影响农业补贴的利益机制主要有:利益的产生机制、利益的分配机制、利益的代表机制和利益的保障机制。 (一)利益产生机制 利益的产生问题是利益机制的核心问题。农业补贴中的利益产生机制是指利用相关制度依法促使可持续农业利益补贴的产生,源源不断地为扶持农业生产和实现农民的增收提供增量利益补贴。简而言之就是主要指农业补贴的来源和生成问题。而农业补贴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自身效益低社会效益高。对于这样的准公共产品,国家应该成为主要的供给主体。因而,农业补贴的产生问题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策价值取向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一些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也可以并且应该成为农业补贴的主体,如扶贫慈善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它们对农业补贴的产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制度缺乏引导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等参与农业补贴的机制,补贴几乎由国家财政一力承担,资金来源单一,而且补贴的力度明显缺乏。总的来看,我国对农业的补贴支出总量较低,绝大多数年份农业支出并未超过财政支出增长比例,财政的实际补贴比率只在2%—3%,递增速度缓慢。具体来看,据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的数据统计,我国对属于“绿箱〞政策补贴支出占农业总产值的比例很低,属于“黄箱〞政策补贴范围的农业补贴支出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23%[8],离wto要求中国的8.5%国内支持微量允许标准仍有一定的差距。而美国在2022年农场平安和农村投资法案中,方案在2022年至2023年这2023年间向农业提供1900亿美元的巨额补贴,欧盟和日本也都通过国内立法对农业实施高额补贴。相比之下,我国在农业补贴政策上的态度仍有待转变,财政支持的力度亟需进一步的加大,应积极采取措施拓宽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充分利用“黄箱〞补贴的空间,用好“绿箱〞政策,以保证农业补贴源源不断地快速产生。 (二)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是与利益产生机制密切联系的。农业补贴利益分配机制的中心是依法合理地对补贴的利益在农民与农民之间、农业组织与农业组织之间以及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有限的农业补贴在各主体之间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补贴的实际效果及其作用的发挥。从农业补贴的目的性价值看来,补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平安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这个目的出发,补贴的利益应该多用在直接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开展上。而我国目前农业补贴的结构不科学,导致了补贴利益分配不合理。分析整个农业补贴额的构成,可以看到,我国大量财政补贴用于弥合购销差价、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以及贴息贷款等流通领域方面,对于农民的脱钩直接补贴、农业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根底设施建设以及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组织结构等方面补贴很少,而这些方面却正是改造传统农业,增强农业开展后劲的关键所在。兴旺国家长期实践也说明,流通领域支持措施(如价格支持等)的补贴效率一直较低,在保障农民收入方面,国家拿出了很多钱,但其中只有一小局部真正能够流到农民手中,大局部都在中间环节被其它市场主体所侵蚀。据经合组织测算,兴旺国家的价格政策的补贴效率仅仅为25%,即国家补贴1元钱,农民得到的只有0.25元。[9]但这并不意味着流通领域的补贴措施不重要,国家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支持等措施对农业的稳定开展仍然是必需的,但投入的比例可以适当减少。补贴利益的分配应向直接补贴措施和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组织结构等方面适度倾斜,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恰当的地方,以提高补贴的效率。 (三)利益代表机制 在利益关系日益明显化的当代社会,重大利益关系已经构成社会进一步开展的条件,与此同时,也构成了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危机的根底。原有的利益关系均衡被打破,利益群体的形态由隐变显,利益冲突由暗变明,利益差距和矛盾更加明朗,利益群体的利益观逐渐变强,利益冲突亦日益突出。[2023]在处理和协调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以及个体与群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时,有制度保障的利益代表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并完善农民在农业补贴中的利益代表机制,就是要通过制度安排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能代表农民利益,反映农民意愿的合作组织或利益集团。在西方,利益集团又称利益团体、压力团体、院外活动集团等。jefferyberry认为,利益集团是由抱有某些共同目标并且努力去影响公共政策的个人组成的团体。[11]davidtruman也指出,利益集团是一种在其成员所持的共同态度的根底上,对社会上其他集团提出某种要求的集团,如果它向政府的任何机构提出其要求,它就变成了一个政治性的利益集团。[12]当今社会,利益集团的存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利益博弈和政策博弈上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农业补贴的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之所以在某些方面得不到保护,农民利益之所以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的现象,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没有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农业利益集团,单个分散的农民在其他市场主体面前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利益冲突中往往陷于不利的境地。一些国有粮食部门、企业与广阔分散的小农户在争取财政补贴的博弈中处于上风的原因,就是这些部门、企业相对于广阔分散的小农户而言,是一个组织性较强、利益比较一致的集团。相反,农民那么是一个人数众多、组织性弱、利益不太一致、比较松散的群体,缺乏自己的利益集团来改变对己不利的补贴政策,在政策博弈上处于劣势的地位。此外,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还影响着农业补贴的本钱和效率。中国农民人口众多,利益代表主体的缺失使国家与农民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中介桥梁,信息传导不充分,许多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其运行本钱都比较高昂,从而降低了补贴资金的运行效率。可见,通过立法赋予农业行业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农民利益代表主体(利益集团)一定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它们在农业补贴中的积极作用,对补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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