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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校舍
安全工程
监督
检查
办法
全文
学校舍平安工程监督检查方法[全文5篇]
XX省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监督检查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平安、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监督检查方法,以及XX省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对校安工程实施各环节工作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重实地调查研究、重证据,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参与校安工程实施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检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校安工程实行省重点督查、省校安领导小组分市包干单位和设区市定期巡查、县(区)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督检查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七条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牵头,教育、监察、审计、平安监管、开展改革、公安消防、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气象、地震、物价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地校安工程实施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内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落实省有关部门制订的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方法;每季度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催促各县(区)按要求开展校安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度向省校安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省校安领导小组分市包干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所包干市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落实各地数据采集和档案建设情况、工程资金落实情况、工程工程收费及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工程开工情况及实施进展情况等,每季度向省校安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制订并落实本辖区内校安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县级校安办要催促、协调各部门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每月向设区市校安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校安工程工程学校对校舍平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指定专职人员对工程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级校安办报告。
第八条教育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校安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监察、建设、审计、平安监管等部门,建立高效的校安工程监督体系,对校安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和校安工程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校安工程规划和年度工程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学校根本情况和校安工程规划情况;对学校构筑物(如围墙、护坎、护坡等)的排查、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校舍档案信息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舍平安实施过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安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将校安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审计方案,由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在审计结束后公布审计结果。
平安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校安工程平安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对出现的重大平安隐患催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整改;对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校安工程工程,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范事故。
开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校安工程年度投资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校安工程年度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校安工程工程依法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和平安监管,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XX省中小学教学楼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XX省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设计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校安工程所需建设用地依法使用情况和校安工程工程地质灾害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小学校舍场地选址指南(防范地质灾害)的通知的落实情况。
水利、气象部门负责对校舍防汛防台风、防雷平安性评估工作以及中小学防汛防台风、防雷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关于中小学校舍防洪平安检查意见的通知、关于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防雷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防雷工作的通知的落实情况,对工程工程的防雷装臵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震部门负责对校舍建设场址地震平安评估、中小学校地震灾害预防知识普及和逃生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对工程学校周边环境治安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工程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中小学校落实消防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物价部门负责对校安工程涉及的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指导,标准价格和收费的范围和标准,加大对相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催促各地抓好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平安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精神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对校安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立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后运行等各环节。
(一)工程选址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设设计导那么规定,是否避开洪涝、雷电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下游危险区域等。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是否符合权限、标准、及时。
(三)是否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情况。
(四)勘察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勘察文件是否经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设计是否与鉴定报告有关加固改造建议相衔接,是否执行了相关标准标准,并满足科学、合理、平安、节约的原那么,设计文件是否经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防雷装臵设计是否审查合格,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是否按规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现象,施工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机构、人员是否落实,施工现场平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采取有针对性的平安防护措施。
(七)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XX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人员配备暂行方法,是否按照监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是否详尽、真实。
(八)竣工验收程序是否标准,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建设工程档案是否完整并按规定移交存档,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对校安工程质量、平安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
(三)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四)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五)是否到达竣工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六)是否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
(七)是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目标管理措施;
(八)是否保证平安生产的投入。
(九)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平安技术交底、平安检查、防雷装臵施工跟踪检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是否进行平安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十一)是否满足文明施工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十一条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年度资金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及时下达。
(二)是否存在未履行报批程序而随意调整校安工程规划和预算的情况。
(三)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省校安办制定的资金管理方法执行。
(四)校安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是否按照封闭运行和工程进度拨款。
(五)校安工程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校安工程专项资金,虚列校安工程专项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六)是否及时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否对校安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七)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效劳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八)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是否按照程序采购。
(九)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十)社会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学校是否存在举债建设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校安工程组织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及时成立校安工程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执行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二)工程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是否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平安档案;是否按规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四)是否建立健全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根底的校舍平安责任制,是否有预防预案和预警机制。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计部门对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由省校安领导小组分市包干单位、市有关部门成立专业人员小组,对辖区内工程进行拉网式巡查;派员到重点工程县蹲点,催促、指导、帮助工程县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
(四)执行日常工程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设臵工程公示牌,并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校安工程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规划、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
(五)设臵专线举报 、公众意见箱和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响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各级校安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和综合性检查。
(二)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校安工程组织专项检查,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