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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2023
安全管理
制度
农产品
安全
巡查
农产品平安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平安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方案,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方案,县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原那么上县级年度定性检测200批次以上,乡镇快速检测50批次以上,每年度形成当年总结分析报告。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平安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平安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平安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平安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工程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工程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平安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效劳、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平安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平安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标准农产品质量平安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藏、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平安事件反响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平安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平安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平安监管“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平安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响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方案,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平安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根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催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农经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平安法、农产品质量平安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平安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