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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炭
工业局
关于
预防
煤矿
生产
安全事故
特别
规定
学海无涯
煤炭工业局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消费方针,落实煤矿平安消费责任,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平安和煤矿平安消费,按照煤炭法、平安消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平安规程,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立、煤炭消费以及煤矿平安监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恪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落实本规定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操纵人,下同)对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各级煤炭治理部门是落实本规定的监管主体。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预防消费平安事故负有监管的职责。
第二章 平安技术治理
第五条 矿井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做出的消费平安技术决策,其他副职不得否认。总工程师、平安副职对危及平安消费、建立的事项有权予以否决。
第六条 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构和专职副总工程师。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置防冲机构和防冲副总工程师。
第七条 根本建立矿井必须设置相应机构和职位,严格平安技术治理。
第八条 根本建立矿井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省级煤炭治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消费矿井水平延深,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和初步设计,报市级煤炭治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布置采区必须由煤矿编制采区设计,报市级煤炭治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审批;采区移交消费前,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市级煤炭治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必须每年对所辖区域监管煤矿开辟规划及消费打算进展一次审查。
第十条 大中型开采深度超过1000m、小型开采深度超过600m及受瓦斯、煤层自然发火、高温热害、水害、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根本建立矿井,施工平安可靠性必须通过专家论证,报省级煤炭治理部门备案。采深超过800m及受瓦斯、煤层自然发火、高温热害、水害威胁及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消费矿井,开采深度和范围超出原论证深度和范围的,必须通过专家论证,报省级煤炭治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一通三防治理
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好独立的通风系统,实现消费水平和采区分区通风。严禁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及角联通风,严禁无风作业、和风作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及容易自然发火矿井的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
第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区,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5个。小型矿井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编制井下各用风地点通风设计和配风打算,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符合规定要求。严禁超通风才能组织消费。
第十四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全煤和半煤岩巷道,炮掘工作面迎头20m范围内,必须采纳抗炮崩风筒。
第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矿井,必须按照详细情况建立井下瓦斯挪动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采抽放工作。采煤工作面瓦斯含量较高、工作面隅角或架间极易出现瓦斯超限、未建立瓦斯挪动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障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纳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但凡启封密闭,不管瓦斯浓度上下,封闭时间长短,必须由抢救队排放。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实行2个总指挥到岗后排放。地面总指挥,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在矿调度室指挥;井下现场总指挥,由矿通风副总或平安副总负责,在井下协调指挥。
第十七条 矿井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传感器的品种、数量、安设位置等符合规定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进展调试、校正和使用。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煤层容易自燃或自燃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浓度不得大于0.8%,瓦斯超限必须实现传感器操纵范围内的设备就地断电。巷道长度超过500m的,每500米必须增设一组甲烷传感器。
第十八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纳随机自动喷雾和移降架联动喷雾装置。综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综掘机喷雾装置和二次负压降尘装置,并安装水电联动闭锁装置,实现防尘供水与综掘机联动。
第十九条 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必须施行短壁快速注水,设置高压远程喷雾装置,水喷雾射程必须到达该迎头。炮采工作面必须施行短壁快速注水,在工作面前排支柱设置高压喷雾装置,放炮时对放炮地点施行高压水喷雾。
第二十条 井下严禁采纳放炮法处理大块矸石,必须人工处理;处理矸石前必须洒水降尘,检查瓦斯。
第二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在高瓦斯与自然发火并存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对采空区施行注浆或注氮措施,加强采空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告工作。自然发火严峻的矿井必须具备水淹灭火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工作面采空区放水必须采纳“U〞管或其它措施,防止向采空区进风,并随时观测采空区压差和漏风情况。放水完毕后,要对放水孔进展有效封堵。
第四章 防治水治理
第二十三条 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设备才能、水仓容量到达规定要求;受水威胁严峻的矿井必须实现井下主要泵房无人值守、地面远程监控集控功能。
第二十四条 受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定期对积水情况进展排查分析,将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上下限标高及时精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和戒备线。凡存在水害隐患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那么。
第二十五条 邻近矿井相透,在“谁破坏,谁治理〞的根底上,仍无法实现永久隔离的,必须在本矿井内部采取有效平安措施;签定平安互保协议,定期交换消费图纸,及时通报水情水害。
第二十六条 受冲积层水或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级煤炭治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第二十七条 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水动态观测系统。受承压水威胁区域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害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治理权限报批后组织施行。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必须留设防水隔离煤柱、设置防水闸门,实现分水平、分采区隔离开采。隔离煤柱不得擅自开采。防水闸门必须保证每年进展两次关闭试验,其中一次必须在雨季前进展。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级煤炭治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每年雨季前,矿井必须对地面河流、水库、池塘、积水坑、塌陷区、古井、老窑等进展全面排查分析,对矿井存在威胁的,必须采取措施进展治理。
第三十条 矿井每年必须按照实际,编制雨季“三防〞工程打算和地面防洪、井下避水灾应急预案,对主要排水系统进展结合排水试验,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 矿井必须与气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门联络沟通,建立有效的汛期预警处置机制;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安排专职队伍对地面河流、水库、池塘、积水坑、塌陷区、古井、老窑等进展巡查,及时通报水情水害对矿井的威胁情况。
第五章 顶板(冲击地压防治)治理
第三十二条 矿井必须施行井下矿压观测和煤巷顶板离层观测,并用牌板显示。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严峻的矿井,必须建立微震或地震监测系统,做好冲击地压(矿震)监测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