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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依法行政
面临
挑战
对策
我国依法行政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一、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依法行政的实现。它们是:第一,人治观念。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依法行政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行政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甚至认为,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观念的根植和依法行政方略的推行。因此,实行依法行政必须要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重点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行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地进行为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观念更新。
1.树立法治观念。为此,必须明确。第一,宪法至上。法治的实质是宪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表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第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大于权。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树立权力制约观念。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
3.树立人权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为宗旨的执政党,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最讲公平、最重视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人权,高举人权的旗帜。
4.矫正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并重的观念。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时,结合法律目的,把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心转向人民权利的保障及正义的实现,应是我国实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策略选择。
二、在行政立法方面,有关行政立法空白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根底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根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开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行政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那么,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行政权;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行政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为依法行政创造法律条件。首先,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当前,特别要抓紧制定标准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标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执法依据缺乏的状况;改变实施细那么滞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标准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其次,注重立法质量,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无视立法质量的倾向。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其质量。近年来我国公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修改正于频繁,并且有些在实践中难以施行,问题的要害在于立法时,立法者对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缺乏科学而精细的调查研究,或者着力于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编制、级别、经费及其他种种具体问题。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阔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局部社会事务开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表达民意,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合社会开展的客观规律。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同时,防止各种标准性文件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或疏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次,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改变行政程序缺乏法律标准的现状。可以说,离开了行政程序法,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最后,立法要依法。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那么、确立立法制度的根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行政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三、在行政执法方面,现存的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现存的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具体表现为: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从法理上说,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拥有执法权,然而目前行政执法主体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并不少见。以政企不分为例,工商部门管市场,又办市场;城建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自己也搞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种子公司既是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又是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者,等等。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发动的局面,人为形成监督不力。第二,行政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行政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与此同时,我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整体素质仍然不高。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分等问题的出现,既有不懂法而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因此,必须理顺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原那么,走综合执法之路。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标准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力求做到实际、简明、准确、可操作性强。具体推行时,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切实减少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二是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权力行使层级之间“上侵〞、“下夺〞、“左挤〞、“右占〞,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有效地标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三是架构执法评考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将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实现行政权的标准运作。同时,要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其关键是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突出严字,严格管理,严明纪律,赏罚清楚,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
第二篇:我国优抚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我国优抚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过去偏重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转向更加重视人的开展,把关注的焦点放在了"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展成果"上,这标志着民生将开始正式以规划的形式与国民亲近。社会保障是社会经济开展的"平安网"、"稳定器",满足着人的生活保障与开展需要,维系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的起点公平,维护着开展中的过程公平,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开展和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与进步。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优抚制度建设是事关民生、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开展的重大问题,是"十一五"规划民生思想题中应有之义,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我国优抚制度面临的挑战
1."未富先老",加大社会保障压力。上个世纪末,以60岁以上人口比重超过2023%为标志,我国正式迈入老龄化社会。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1.3亿,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9000万,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工业化还没有完成,老龄化就提前到来。西方国家老龄化率从5%上升到2023%一般经过40年甚至更长时间,而我国仅用了20年左右的时间。西方国家是先实现工业化,后进入老龄化,是"先富后老";我国工业化还没有完成,老龄化就提前到来,是"未富先老"。规模大、速度快的"银发浪潮"给我国优抚制度带来一系列问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直接受到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此外,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对社
会福利、社会救济以及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工程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何更好地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救助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如何健全老龄组织机构、加强老年法制建设,使老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都将是我国今后面对的难题。
2.不断递增的城镇化率,挑战现有社会保障模式。目前我国优抚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城镇职工。近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加快,城镇化率以每年1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由此带来社会保障方面的严峻课题。影响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据统计,进城务工的农民已达9300多万,被征地农民有4000多万,还有1.3亿农民在乡镇企业从事
二、三产业,他们已成为产业大军中的重要力量。而我国的就业和优抚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如何适应城镇化进程中数以亿计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求,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二是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入城市后,农村老弱人群的根本保障问题更加突出。
3.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亟待解决。近几年,我国就业格局已发生明显变化,许多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游离在现行的优抚制度之外。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尚未纳入覆盖范围,这类人员就业不稳定、不连续,制订统一标准的参保政策有一定难度,同时也存在一些无视甚至逃避社会保险责任的因素。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必须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
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呼唤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农村
人口老龄化速度快于城市,而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空巢家庭增多,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面临严峻挑战。对于大多数农村地区和农村居民而言,由于主要依靠家庭保障,不能得到国家、集体的支持,尤其是农村居民一旦遭遇大病或严重的慢性病,由于没有医疗保障,其家庭将陷入贫困的危险。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突出强调,"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开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开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其中把"根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关的内容予以明确。这意味着在加快经济开展的同时,中央提高了对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根底设施等社会事业的关切度,也充分说明探索建立和完善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迫在眉睫。
二、挑战背后的两难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