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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时代
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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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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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编者按: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根底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共10章46条,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作出根本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标准,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开展,夯实党长期执政根底,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每个党员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为了使各级党组织、广阔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本期推出条例主要内容图解。
总那么
一是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是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根底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决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效劳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遵循原那么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坚持围绕中心、效劳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2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根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3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4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5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6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穿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开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
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一次支部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效劳等。
党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民主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举行。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
根据事业开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
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典范,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效劳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來、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效劳。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效劳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效劳活动。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保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鼓励关心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效劳,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党员教育根本任务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教育。
二是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
三是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
四是加强党的宗旨教育。
五是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六是开展形势政策教育。
七是注重知识技能教育。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存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那么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
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效劳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
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效劳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党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4.为了到达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流动党员管理
一是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效劳等工作。
二是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
三是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四是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根本情况,指导催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五是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效劳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