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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村
更新改造
实施细则
试行
新编
1XX县区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那么(试行)
XX县区“集地券〞管理细那么(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XX县区“集地券〞管理暂行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集地券〞主要来源及权利人: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产生的“集地券〞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持有;
(二)农村因拆迁安置或实施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更新改造等(以下统称新农村建设)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假设新农村建设地块新增建设用地大于复垦退出宅基地的,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假设小于复垦退出宅基地的,差额局部“集地券〞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其余归政府持有;
(三)农村地区废弃工矿等其他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假设是集体土地,产生的“集地券〞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假设是国有土地,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
(四)因参加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
(五)异地调剂的增减挂钩指标和通过“人地挂钩〞方式转移的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集地券〞归政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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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测绘。
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复垦的,面积由测量单位逐户据实测绘,并由复垦申请人、相邻关系人和村两委指定工作人员到现场指界确认。
第八条完成测绘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的规划设计应符合XX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具备水源等条件的地块优先复垦为水田。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规划编制后应当七日内向国土局申请立项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复垦立项申请书;
(二)工程资金概算、规划设计材料等;
(三)村民代表会议意见。
国土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论证通过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XX省土地整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按规定组织工程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实施复垦后,耕地质量应当到达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的相关要求,复垦为水田的,应满足XX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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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告信息。
第十八条竞买人应向XX县区产权交易递交竞买申请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报名手续,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九条“集地券〞交易采取挂牌或者拍卖方式进行。“集地券〞交易公告时间截止时,当“集地券〞申购面积大于可交易“集地券〞面积并且竞买人有2家以上(含2家)时,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由义乌产权交易所及时将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通知竞买人,并依法组织拍卖;“集地券〞申购面积小于等于可交易“集地券〞面积时,采取挂牌方式交易,按照不低于交易起始价的竞买报价成交。
第二十条竞买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集地券〞交易合同,在三十日内交纳“集地券〞价款、交易效劳费等。
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交易合同交纳“集地券〞价款等的,按放弃购得“集地券〞处理,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集地券〞因交易涉及权利人等登记要素变化的,由相关权利人向国土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集地券〞的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镇(街道)范围内产生的“集地券〞,除市政府按照当年度指导价格收购外,其余的应当通过义乌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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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等。
第五章“集地券〞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统筹安排各类工程使用“集地券〞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根据社会经济开展需要,市政府可以对使用“集地券〞的工程类型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与镇(街道)范围内产生“集地券〞总量相挂钩,视情况安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定比例的奖励指标统筹用于各类工程的农用地转用报批。
第二十九条“集地券〞实行台账登记,由国土局统一进行管理。使用“集地券〞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时,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台账登记的农用地面积,占用的耕地面积不得大于台账登记的耕地面积,并应按有关规定实行耕地补偿制度。
第三十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集地券〞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的,出让方可以在出让公告中约定竞买人成交确认后须上缴不少于拟竞买宗地面积一定比例的“集地券〞。
约定的“集地券〞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上缴,受让方一时无法通过交易取得“集地券〞的,可以申请预支。未按要求上缴“集地券〞的,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不退还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集地券〞登记的面积全部使用后,由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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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申请质押贷款,具体质押贷款方法由金融机构自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集地券〞质押后,相关权利人应当共同向国土局申请质押登记。
第三十八条贷款归还后,相关权利人持“集地券〞和“集地券〞质押登记证书等向国土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本细那么由XX县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那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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