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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媒体
监察
司法
公平
探讨
媒体监察与司法公平探讨
论文:近年来,随着传媒业的不断开展,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报道也越来越多,传媒利用其直观、快速的特点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广泛迅速、连续的传播。作为舆论监督的根本形式,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公众知情权,扩大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面,促使法院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地审判案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媒体监督在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正面影响的同时,也给案件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方报道片面、误导受众、干扰审判等。由此造成被报道对象承受巨大社会舆论压力,使其人格、名誉、财产等可能遭受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媒体因其报道内容营造出某种对法官产生更大压力的舆论气氛而成为法庭外的力量,促使法官在实体处理时难以做到程序公正和冷静审视。从而阻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动摇司法独立的宪法原那么。因此,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既要充分发挥群众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又要防止群众传媒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要维护司法独立的原那么和司法的权威,这是法学界和新闻界需要共同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分析了导致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采取的多种措施,缓和传媒与司法间的冲突,并制定传媒与司法之间应当遵循的准那么。
关键词:媒体司法
近年,法院各级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有几十件(仅指媒体主动关注报道的反映审判工作的有一定深度和影响的稿件,不含平常的反映法院工作及案件审判的法制宣传稿件)。媒体对审判工作的报道,有在案件审判判决之后,媒体对案情及判决情况进行系统全面报道后产生积极影响的,促使法院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地审判案件,如赖昌星走私案、交通局长毕玉玺贪污案等。但也有在法院未作出终审甚至一审判决之前,根据侦查、起诉或庭审的情况而进行报道的,给案件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报道片面,误导受众,干扰审判,如张金柱交通肇事案等。有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做出明显带有倾向性报道的,也有对法院审判的案件和法官工作作风作出评论性、批评性报道的。报道法院审判工作的媒体以省级报纸、电视居多,也有国家级和地市级媒体。下面论述一下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对立与统一。
一、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特质。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识别真正的自由民主社会和其他社会的标准。
(一)新闻自由非常重要。新闻自由能够让公民自由交流思想。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只有公民对不同意见和思想进行公开而自由的交流和争论,才能使真相得以揭示,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新闻自由能够让公民实现自治权。民主政治是以民主权利和社会自治为根底的政治。民主政治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监督政府是人民对政府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实现公民所享有的自治权。新闻自由能够为社会秩序提供平安保障。任何社会都难免因为各种有理或无理的原因而形成不满情绪,从心理角度分析,对不满情绪一味地压制,只能酿成激愤和暴力。新闻自由不仅能保证个人和团体的不满情绪及时地被发现,而且能为各种社会不满情绪提供及时宣泄的场所,从而消除破坏性的对抗,增进社会生活的和谐。
(二)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源头活水。它关涉的主要不是法官和法院的权威,而是个人、团体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进而言之,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确实立,与法律的正当程序观念切切相关。按照这一观念的要求,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司法公正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表达,其根本含义是,法官在作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应该处于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成认的证据的影响。
(三)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也应该是不可相互替代的特质。如果说民主的社会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祉为终极目的,那么就该目的的实现而言,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那么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正如美国大法官福兰克特所说:表达自由在价值上并不具有压倒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法院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的堡垒,为了在审判中不至于陷入原始的情感冲动和压力的泥沼,它应该获得各种保障以便使审判过程不偏离合理的轨道。就社会而言,对法院工作品头论足的需要与法院严格履行职责的需要同样重要。
当然,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开展皆不充分。一方面,把报刊媒体定位为执政党或主办主管者的“喉舌〞,把司法视为“政法战线〞的一局部、视为治者治理社会的“工具〞,对它们的作用估量缺乏,外在制约较多;另一方面,媒体和司法的内部自治自律机制尚未形成。但是,就中国宪法规定和社会开展趋势而言,两者皆构成社会生活的根本价值。因此,从制度设计原因的角度看,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前瞻性地、在两者开展皆比较充分的意义上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工作之正面影响
(一)公开审判的原那么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广为传播、受众广泛是媒体的根本属性和独特优势。媒体的报道扩大了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广阔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媒体这种使信息迅速广为传播的优势是公开庭审自身所无法替代的。媒体在扩大和延展法庭,使法院更彻底、更有效地落实公开审判原那么方面功不可没。
(二)媒体报道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惩罚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但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法院审判的被动性、中立性。媒体通过对案件审判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开展,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媒体通过对具体生动的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和利益的同时,在向公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奉献。
(三)媒体监督能促使法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案件审判经媒体报道,将促使法官仔细阅卷,深入了解案情,以便在开庭时沉着不迫,有条不紊;将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不致于出错而贻笑大方。
(四)媒体监督有利于促进法官作风廉洁和文明办案。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理案件。比方开庭程序会更加标准,法庭仪容会更加严整,按规定着装,不随意离开审判席等。开庭用语会更加标准化职业化,作出的判决会更加缜密、严谨。将促使法官更加严格地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如回避制度,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等,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执法,文明办案。
(五)媒体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媒体监督下法官开庭审案会更加注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媒体监督之下更便于法官排除各种不良因素的干扰,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同时媒体监督之下法官会更加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另外媒体监督可使法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防止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
三、媒体监督对公平审判的负面影响
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在实现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冲突,从而形成相互牵制或制约的负相关系。具体地说,负面影响可能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报刊媒体在追求自由报道的过程中可能对公平审判构成侵害。如上所述,公平审判作为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表达,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处于公正无偏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者在审判中未予成认的证据的影响。而在现实生活中,报刊媒体却常常可能成为法庭外的力量,其报道内容可能营造出某种对裁判者产生重大压力的舆论气氛,其报道活动可能扰乱法庭的肃穆平静。
(二)司法方面为防止因不利于公平审判的报道而使自身的运作机制陷于瘫痪,设计并采取各种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媒体采集和传播功能的措施,由此必然与新闻自由发生程度不同的冲突。以美国曾经有过的实践为例,这种限制措施包括限制媒体获得有关未决案件的信息的权利,诸如限制法庭成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待决刑事案件发布信息,禁止在法庭摄影摄像,下令封锁有关逮捕和其他公开记录的信息,以及在审理有轰动效应的刑事案件时封锁法庭、拒绝公众和新闻媒体进入法庭(从而直接冲击公开审判原那么)等。不仅如此,这种限制措施还包括对媒体报道进行事后的民事或刑事处分,甚至对新闻媒体进行事先约束、禁止它们发表已经获得的信息。
四、导致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
(一)新闻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冲突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有时还主要是由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这方面的因素大致有:(1)在案件诉讼中,检察官或律师违反职业伦理,通过新闻媒体煽动风潮,意图使案件朝向自己的主张解决;(2)司法或执法官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利用传媒为自己的机构谋求政绩或荣誉;(3)法官个人难以抵抗众人瞩目的诱惑,就自己审理而为社会所关注案件在媒体上发表“个人意见〞,当然,也可能法官个人在媒体上出头露面并非为了“出风头〞,而是不得不借用媒体以排除来自法院内部或外部的不当干扰;(4)知名人士包括“权威〞学者在媒体上主动或应邀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以此回应或引发社会对待未决或既决案件的关注;(5)对于一些具有新闻价值的案件或者因为案件涉及公共人物,或者因为案件涉及社会关注的事件,媒体工作者积极介入,唆使和鼓励有关消息来源,并抢先予以绘生绘色的披露。
(二)两者之间的冲突产生于新闻媒体和司法各自所固有的不同特性,因而具有某种必然性。具体说,较之于新闻媒体的运作,法院处理问题的特点在于:它要有板有眼,要受传统的约束,要非常注意判决前对裁判意见的保密。依法办案,同样情况同样对待,遵循先例,与外界保持必要的距离,等等,都说明法院或法院在根本上是一个在“因循〞意义上求得其正当性的制度设置,它们不应该在自己的“门脸〞上打上“时代弄潮儿〞的标记。与此恰成比照,新闻媒体在一个奉行民主宪政的社会中那么是完全不同的制度设置。它们必须搏击于时代风潮的风口浪尖,必须顺应时代,具有开拓性,并且作为原那么还必须致力于消除政府秘密行事。因此,如果对于法院来说,保守、谨慎的自我节制是其安身立命的一贯传统或主旋律,而积极进取的司法能动主义不过是其中的小小“跳跃〞,而且还常常以保守的谨慎披上合法外衣的进取形式出现,那么,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开拓进取的能动主义那么是其生存的法宝,而板着面孔的老派说教,那么只能是其欢快旋律中的不和谐的变调。
五、采取措施缓和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
(一)缓和媒体与司法冲突,媒体要突破其本身固有的局限性。应该说,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的冲突中,媒体往往是主动挑起“争斗〞的一方,在当今中国就更是如此。因此,有必要特别指出媒体在案件报道中其自身所普遍存在的局限:(1)报道者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训练。(2)新闻的时限要求。新闻报道的价值在于其及时性,它追求的是“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发表〞(记者的话);新闻报道犹如“文化快餐〞,迟到的新闻可能就不是新闻。但是,案件的处理需要时间,具有新闻价值的案卷材料也可能卷帙浩繁。一味求快,就难免顾此失彼、忙中出错。(3)新闻的简洁明快风格。新闻表达倾向于追求标新立异、与众不同;新闻报道倾向于把案件作为一个整体“事件〞'''',更注重其概然层面,而非具体细致的事实层面;新闻报道即使关注具体事实,也更近似于常识意义上的“自然事实〞或“客观事实〞,而非经法庭确认、证据意义上的“法律事实〞。因此,面向群众的新闻报道在追求明快的风格的同时,很容易无视所报道案件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复杂性。以上这些方面的局限是相互交错、互为助长的,它们都可能成为媒体在报道案件时所面临的严峻挑战或批评。媒体工作者应该有自知之明,并主动寻求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