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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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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卫生部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妇幼卫生 工作 指导 意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妇社发[2023]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方案单列市卫生局: 妇女儿童占我国总人口三分之二,妇女儿童健康是民族兴盛的根底,妇幼卫生水平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卫生事业开展的重要标志,开展妇幼保健事业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开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妇幼卫生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提高妇幼卫生效劳的能力,强化保障措施,使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主要指标持续下降。但是,妇幼卫生开展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对妇幼卫生的重要性认识缺乏、投入缺乏等情况普遍存在,妇幼卫生效劳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还不相适应,城乡、区域间开展存在明显差距,妇幼卫生的公共卫生性质和机构的功能定位亟待进一步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全面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目标 1.妇幼卫生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1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切实把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和城市社区,积极推动城乡、区域妇幼卫生工作协调开展;完善效劳体系,健全保障制度,为妇女儿童提供平安、有效、优质的卫生效劳。 2.妇幼卫生工作目标。继续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方法要求的各项任务,实现联合国千年开展目标、中国妇女开展纲要〔2022-2023年〕、中国儿童开展纲要〔2022-2023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妇幼卫生工作目标。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到2023年孕产妇死亡率降至40/10万,婴儿死亡率降至17‰;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建立适合流动人口的妇幼保健效劳模式;逐步缩小城乡、区域等妇幼卫生指标差距。 二、加强妇幼卫生效劳体系建设 3.坚持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效劳的专业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分为省、市〔地〕、县三级设置,原那么上每个行政区域应有一个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原那么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各地可根据人口、行政区划、社区卫生效劳的 2开展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妇幼保健机构布局。坚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不得以各种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设区的市〔地〕级XX县区〔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 4.明确妇幼卫生效劳体系的功能定位。要健全以乡村、城市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为根底,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卫生效劳体系。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开展方向,以群体保健工作为根底,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效劳,适当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根本医疗效劳。在执业范围、内部科室设置、人员安排、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符合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的职责要求,突出母婴保健效劳功能,防止向综合医院模式开展。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对下级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效劳管理等。同时,充分利用综合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和其他相关科室的技术力量为辖区妇女儿童健康效劳。 农村妇幼卫生工作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效劳,妇幼卫生的主要指标和根底设施建设要纳入各地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按照农村卫生效劳体系建设与开展规划的要求,将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农村卫生效劳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妇幼卫生效劳网络建设。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发挥三级网的“龙头〞作用;乡〔镇〕、村卫生机构作为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根底和主要力量,要承当起妇女保 3健、儿童保健、方案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效劳以及妇幼卫生根底信息收集等职责,村卫生机构要有乡村医生负责妇幼卫生工作。继续组织城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指导和效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和城市医务人员到农村从事妇幼卫生效劳。 城市妇幼卫生工作要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效劳网络开展根本妇幼卫生效劳。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妇幼卫生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效劳机构承当,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效劳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为社区居民以及流动人口提供平安、有效、方便、经济的妇幼卫生效劳。 5.落实妇幼卫生事业开展的财政补助政策。要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的要求,为开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支持,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给予特殊支持,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要将妇幼卫生作为重要的公共卫生事业,增加专项投入,保证妇幼卫生工作的必要经费。要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维护其公共卫生性质,保障妇幼保健机构的经费补助。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22"17号〕的规定,对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效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补助,按标准定额和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当工作任务情况核定。标准定额采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编制内人员补助定额和按效劳人口、效劳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确定 4的综合补助定额。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开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制定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工作补助标准,切实落实妇幼保健人员待遇。 6.加强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加强妇幼卫生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要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组织医学生到妇幼保健机构见习或实习,将妇幼卫生专业内容纳入毕业后标准化培训工作。要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中加强妇幼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要鼓励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技能。要加强妇幼保健管理人员的培养,鼓励管理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通过管理人员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管理者素质,不断提高妇幼卫生管理水平。 7.健全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妇幼卫生监督管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完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提高行政管理和技术效劳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效劳的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效劳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加大母婴保健技术效劳的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查处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为妇幼卫生事业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着力解决严重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8.积极推进住院分娩和贫困救助,降低孕产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要建立促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长效机制,争取三至五年根本解决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问题。要逐步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 9.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继续贯彻实施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方案〔2022-2023年〕。重点加强一级预防措施,加大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婚检效劳新模式,做好以人为本的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效劳,强化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积极推动 二、三级预防措施,努力扩大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覆盖面。要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方法标准技术效劳,提高诊断水平;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标准完善筛查网络,做好阳性病例的追踪、随访和治疗。要使出生缺陷的预防、诊断、治疗及康复得到全面开展,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积极探索妇幼卫生效劳内涵,不断满足妇女儿童健康需求 10.针对妇女儿童不同时期生理特点,开展系统卫生保健效劳。要在现有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效劳的根底上,开展儿童早期开展、眼、耳、口腔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妇女保健等工作。要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的常规工作,提高防治水平。要积极开展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癌、乳腺病等常见妇科病的 6普查普治工作。 11.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开展以人为本的健康管理。要加强对妇幼卫生信息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网络。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为科学评价妇幼卫生事业、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依据。要建立妇女儿童健康信息库,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评估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 五、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 12.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妇幼卫生持续健康开展。妇幼卫生关系千家万户,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催促各市〔地〕、县落实妇幼卫生的财政补助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妇幼卫生开展规划,落实两纲工作任务。 1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对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开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23年12月22日〔中央法规〕 第二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办发〔202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开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效劳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标准,以医院管理和临床医疗效劳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提高公共卫生效劳能力和卫生应急管理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中西医电子病历为根底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获得有益经验,信息化为群众效劳、为管理和决策效劳的效果逐步显现。但长期以来,卫生信息化建设缺乏顶层设计与规划,标准和标准应用滞后,导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资源库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同时,卫生信息化管理和专业人才缺乏,卫生信息化对卫生事业改革开展的技术支撑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要求把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标准运转的八项措施之一,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效劳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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