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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污水处理
工程质量
管理制度
新编
XX县区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
第1.1条
为标准本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开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方法。
第1.2条
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方法。第1.3条
鼓励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效劳合同。第1.4条
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污水处理的无害化,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1.5条
鼓励污水处理过程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第1.6条
鼓励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以“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为目的,但应尽可能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能力和物质,以实现经济效益和节约能源的效果,实现其“资源化〞。第1.7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本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宝安、龙岗两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
第1.8条
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工作,具体考核方法祥见XX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细那么)。第二章运营资质管理(略)第三章运营工艺管理
第3.1条
污水处理厂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和合同的要求,认真做好工艺运行的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厂平安、稳定、高效的运行,出水、废气的排放、噪声的处理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第3.2条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工艺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艺运行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调度、巡查管理和工艺参数调整等工作。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编织工艺运营管理作业指导书。
工艺运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各岗位技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处理工艺,熟习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第3.3条污水处理厂应确保进场的污水20230%经过处理,并到达与其技术要求,不得擅自减产、停产,不得对周边居民生活及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专管部门和环境部门上报:
(一)进厂污泥泥质异常,可能影响污泥处理效果的污泥泥质异常指:(1)泥质超过设计标准;
(2)有机质含量过少,影响燃烧和堆肥工艺运行;(3)污泥含水率超标;
(4)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设计标准,可能导致烟气及废水排放无法达标。
(二)进厂污水量大幅度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
(三)因供电部门线路故障,错峰供电,紧急限电
等造成长时间停电或停产,或主要设备、监控系统遭到雷击等造成停产、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四)设备、设施的抢修、检修,以及按方案进行的大修或技术改造,可能影响正常运行的。
第3.4条第3.5条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
应根据泥质与泥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工艺单元的投运组数和相关运行参数,并保证各组之间的泥量分配满足工艺要求。
第3.7条
应定期对工艺中间控制点进行取样分析、指导工艺运行。第3.8条
用机械设备进行污泥脱水时,应选用适宜的化学调节剂
第3.9条
化学调节剂的投加量应根据污泥的性质、消化程度、固体浓度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第3.2023条
应按照化学调节剂的种类、有效期、贮存条件来确定贮备量和贮存方式。化学调节剂先存的应先用。
第3.11条
药剂量的配制应符合后续处理工艺的要求。
第3.12条
用于化场进行污泥脱水时,污泥应依次投放在干化场上,并根据污泥干化周期晾晒、起运干污泥。
第3.13条
污泥干化场在雨季应减少使用次数。
第3.14条
污泥脱水机械带负荷运行前,应空车运转数分钟。第3.15条
污泥脱水机在运行中,随污泥变化应及时调整控制装置。第3.16条
第3.17条
第3.18条
第3.19条在溶药池边工作时,应注意防滑。
在污泥干化场工作时,应采取防滑等平安措施.操作人员应做好机房内的通风工作。严禁重载车进入干化场。
第3.20条
投泥泵、投药泵和溶药池停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第3.21条
冲洗滤布的喷嘴和集水槽应经常清洗或疏通。
第3.22条
皮带运输机应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3.23条
干化场的围堤应定期进行加固维修,并清通排水管道,检查、维修运泥管道和闸阀。
第3.24条
压缩机和液压系统应定期检查。
第3.25条
应强化消毒工艺的运行管理,各项操作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到达消毒效果。
第3.26条
应加强各阶段通风除臭工作,从运行管理上降低臭气产生量,并保证除臭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3.27条
应根据进场污泥性质和含水率等因素,选用适宜的药剂加以调整,满足后续工艺的运行参数。
第3.28条
污泥再生利用时应到达相应的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第四章
设备及设施管理
第4.1条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的设备以及设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保养、检查、维修、故障鉴定和更新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以及设施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及设施维护规程以及点检、巡查标准,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
设备及设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操作规程,并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4.2条污水处理厂应保存完整的各类设备及设施的档案资料。具体包括构筑物的设计图纸、竣工资料、维修改造资料、舍不得出场资料、开箱记录、安装、运行、维修以及报废、更新的全过程记录资料等。
第4.3条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各种设备、设施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设备设施维修工作应按照预防性维修原那么制度设备、设施维修方案和设备技改、大修、更新的年度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污水处理厂应采用方案维修与故障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大、中、小修理,严格按照维修作业流程进行。需要停产或局部停产检修维护的,迎上保准管部门批准前方可实施。出现紧急停产维护和抢修时,应及时报准管部门备案。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报废制度。
第4.4条
污水处理厂应按设备的重要性科学的分类管理设备,加强重点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和设备台账管理的制度;并建立润滑管理制度,每台设备的润滑应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设备三级巡查和二级维护的管理体系,明确设备管理人员和各级巡视人员的职责。同时,应建立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热备设备应定期开启,保证能随时投入使用。
第4.5条
应加强各类脱水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日常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观察各部件工作状况、易损件的磨损和腐蚀情况和机械运行是否异常噪音,并及时去除堵塞物或缠绕物。
第4.6条
应观察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应定期检查传动装置的润滑和油位情况,及时给予保养;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动机、电缆,发现故障隐患应立即停车检修;应定期测量水下机电设备的绝缘性,每年至少对水下机电设备吊起检查一次;长期不用的机电设备应从水中取出,不宜长期浸泡在污水中。第4.7条
应根据不同的消毒方式,对各种消毒设备和设施采用不同的管理维护措施。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各种加氯设备操作程序的规定进行操作。采用紫外线消毒的,应定时巡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应及时清洗和更换灯管、套管和光传感器等部件,并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采用其他方式消毒的,应根据消毒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的管理维护措施。
第4.8条
应定期清洗和疏通冲洗喷嘴、集水槽、药泵、各种转子流量计、加药管道和溶(投)药池。各种污泥脱水设备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将脱水设备、投泥泵和地面清洗干净。脱水设备的主机和各种附属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定期校准投药系统和进泥流量系统的计量装置,并定期更换各种设备容易损坏。
第4.9条
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控制温度应在额定的允许变化范围内运行;总体的功率因素不应小于0.9。变压器的保养、检修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变压器吸潮剂失效或防暴罐隔膜有裂纹时,应及时更换;有渗漏油时,应及时处理。变、配电设备应清楚标识各种开关。变配电室应防潮、防雨,门窗设置防护装置,周围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第4.2023条
应按相关规定定时巡视、清扫、检查电气设备,按时记录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记录有关的命令指示、高度安排,严禁漏记、编造和涂改。应按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期测定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各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等,并应检查平安用具及其它电气做耐压试验。
第4.11条
应定期校正各类检测仪标的传感器,确保仪表的、可靠。需要不设县城仪表的监测点,不能随意移动;检测仪表出现故障,不得随意拆卸变送器和转换器。设置在户外的在线监测仪器,需设置防御,防晒、防雷击等措施。
第4.12条
自动控制系统应按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实现高效、智能的控制功能。与生产运行无关的软件,严禁在中央控制室计算机上运行。
第4.13条
应定期检查维护除臭装置的喷淋、加药和自控等系统,保障排放气体达标。第4.14条
特种设备和主要计量装置应定期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认可的有资质监测单位进行检测,运营企业不得私自拆封进行调校和检修。第4.15条
应定期检查、维修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爬剃、管道和支架等,并进行必要的防腐处理:常开、常闭的阀门和闸门等应定期运转,保证能够随时启用。各种工艺应按照要求定期图饰不同颜色的油漆和涂料。
第4.16条
构筑物之间的管道和明渠待连接设施应至少每年定期清理一次,各管道、关键、闸门应无破损,无明显锈蚀,无跑、冒、滴、漏等现象。
第4.17条应定期检查构筑物渗漏、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及时年利损坏的墙壁等混凝土抹面,设施外表无鼓起和脱落现象。第4.18条应定期对污泥堆肥设施内部的透气性、含水率以及堆肥过程中的温度进行检测。第4.19条应定时对污泥浓缩机、堆肥设施、固化加药设施的负载情况,行走是否平衡、走偏,是否有异常振动和噪声,并记录电流、电压及流量等数据。并及时对各设备易损部件和其它进行检修。
第4.20条
化验定的标准药品及检测样本应摆放整齐,并有明显的标志。标准药品的保存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化验定的各种仪器、设备应妥善保管,有固定的摆放位置,大型检测分析仪器不宜随意搬动;应对仪器、设备维护和定期检验,发现仪器出现故障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检修东或者上报;精密计量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