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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改善
行政
执法
环境
研究
致辞
改善行政执法环境研究讲话
各位领导、
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国务院研究室和国家工商总局在XX市召开“改善行政执法环境研究〞课题研讨会,作为“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重大问题及对策〞课题研究的一局部。这次会议对大家来说是一次课题研究情况的交流会,对研究中心来说那么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时机。在这里,我代表王众孚局长、刘凡副局长以及研究中心全体同志对大家给予这项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同志们的到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司张泰副司长从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参加这次会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表示欢迎。这次会议得到了XX市市委、市政府和XX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为我们提供了周到的安排和热情的效劳。今天,XX市副市长何华章同志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借此时机,我也代表到会的全体同志向何市长及XX市工商局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这次会议正逢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取得明显成效,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控制的情况下召开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开展,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短时效应,盲目开展,导致了经济过热、物价指数上涨等情况的出现。为了抑制盲目开展,加强宏观调控,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各级政府齐心协力,采取有力措施,使宏观经济形势得到了有效控制。
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过程中,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王众孚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作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促进开展与整顿标准的关系〞的重要指示。前段时间,中办秘书局要求我们配合调查了解“当前扰乱市场经济的主要问题及防治对策〞的问题。根据总局领导的指示,研究中心把这个问题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课题来研究,决定召开这次课题研讨会。会前,我们在几个地方工商部门作调查研究,同志们普遍认为这个问题抓得准确、及时,抓到了点子上。
目前全系统正在贯彻落实党的xx精神,如何将全会精神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相结合,学会正确处理促进开展与整顿标准的关系,是我们开展此项“改善行政执法环境研究〞课题首先要把握的问题。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xx精神,正确处理促进开展与整顿标准的关系
王众孚局长在总局召开的党组扩大会议上强调,要将学习贯彻xx精神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全体工商干部一定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xx精神上来,坚决不移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总揽全局,树立科学的开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深入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努力开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树立科学的开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首先处理好促进开展与整顿标准的关系,这也是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高工商部门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需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出发,我们必须坚持两分法对待促进开展与整顿标准这一对矛盾,来辩证地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促进开展与整顿标准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整顿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开展,健康的开展反过来又能够促进整顿标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促进开展与整顿标准之间确实包含着一些对立的因素,这种对立性尽管只是两者关系中的次要方面,但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条件下,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可能转化为主要方面。落实在政策层面上,表现为越是在基层,就越重视促进开展而无视了整顿标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来看,开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自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开展,整顿和标准市场秩序那么是当前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健康开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在实际监管中,少数基层执法单位在认识和处理开展和标准的关系问题上发生了偏差,一味强调整顿、标准,或者把整顿标准片面理解为严查重罚,有的甚至为改善本部门的经费保障而执法,背离了执法为民、促进开展的宗旨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原那么。由于执法指导思想偏差,导致了执法方式失当,必然招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法相对人的不满和抵触。
另一方面,从开展地方经济、造福人民的角度出发,各级政府将优化市场环境作为促进经济开展的一项举措来抓本无可非议,因为通过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来就是优化市场环境的题中应有之意。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局部的、短期的开展需要,把地方保护、放松监管甚至严格限制监管部门执法作为优化本地开展环境的主要措施,那么是一种根本背离了科学开展观的错误观念。“先开展,后标准〞的口号及“零收费〞、“宁静日〞等做法的提出,就是这种狭隘开展观的具体反映。
要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促进开展和整顿标准的关系,应把握好以下两点:
一是要坚持“两手抓〞。促进开展是工商部门的“第一要务〞,整顿标准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一手抓开展,一手抓标准,把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一方面,我们要牢固树立效劳开展意识,把促进经济开展作为工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另一方面,我们要牢固树立整顿标准意识,继续集中力量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对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命平安的农资、食品、药品市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整治。对违法经营行为打击不力,甚至采取偏袒和放纵的态度,这不是促进开展,而是在干扰和破坏开展。
二是要找准结合点。促进开展必须是在标准有序的根底上开展,整顿标准目的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开展,如何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有的工商部门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推行罚前责令改正制度,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无主观成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章违法行为,在实施处分之前先进行预警,责令限期改正;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分。这一做法有效地解决了随意处分和执法扰民的问题,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二、目前执法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监管工作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199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实施了市场管办脱钩、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工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等重大决策;各地党委和政府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从总体上看,工商部门的执法环境正在不断改善。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执法环境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法制建设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备,并缺乏操作性。
一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虽有几十部之多,但没有一部专门的主体法对工商行政管理进行法律上的准确定位;二是法律法规超前和滞后问题并存。工商执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现行执法依据有些是在方案经济体制条件下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如投机倒把行政处分暂行条例等;有些法律法规是近几年借鉴市场经济体制兴旺国家的经验制定的,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比较又有些超前,如行政许可法;三是各法律法规之间有互相矛盾之处,不成体系。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之间,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之间的有关规定就不尽一致;四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那么,操作性不强。如对按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2023号令)规定到达追诉标准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先予处分,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实际操作中又各有差异,影响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一直未完成,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执行处分的难度较大,等等。五是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不够。目前,规定工商机关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法律法规仅有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投机倒把行政处分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等有限的几部,在查处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时,对当事人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行政处分以及拒不作证、拒绝接受询问、对行政执法机关查询复制证据不予配合等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
2、执法部门职能交叉。
1996年研究中心成立以来研究的第一项课题,就是与总局人事司共同完成的“部门职能交叉问题研究〞。到现在这个问题依然存在,说明我们的管理体制存在着缺陷。工商部门与质监、卫生、农业、文化、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几个部门之间存在着执法管辖交叉、执法范围模糊不清的问题,其中既有重复执法的现象,也有监管盲区。这种分而治之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的整体性不相适应,造成了工作扯皮,相互推委,是有利可图的,各部门争着、抢着管;无利可图的,谁也不想管。且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市场监管执法缺乏整体合力,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执法效能。
3、工商部门的经费保障问题。
从我们会前的调研来看,经费保障问题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实行“以收定支〞的经费保障体制,一线执法队伍50%以上的人力、时间和精力是在搞收费,多年以来这种状况没有得到改变;二是工商部门执法经费保障缺乏,监管职能难以到位;三是工商部门收取“两费〞,时至今日合法而不合理,所谓“最弱势的市场主体养活了政府的综合监管执法部门〞。
从我国的财政体制来看,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根本上实行的是“分灶吃饭〞的财政分配体制,财政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多数地方财政规定工商部门的经费保障体制实行名义上“收支两条线〞、实际上“以收定支〞的体制,各部门所需经费的80%以上还要依靠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来解决问题。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是国家公务员,应当吃皇粮,不吃杂粮;但当前的经费保障体制将这些行政执法部门推到了既当“运发动〞、又当“裁判员〞的两难境地,影响了公正执法,制约了监管职能到位,已经给政府形象带来了严重危害。
执法经费保障不力使基层工商部门普遍缺少办案车辆、通讯设备,已不能应对市场主体违法手段多样化、科技化、快速化的趋势。国务院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特别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能划归工商部门以后,由于工商部门没有自己的专业检测人员和技术设备,难以及时、准确地认定商品品质,只能依赖抽样送检,费用高、周期长,监管效果不尽人意。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违法经营者却拥有极为现代化的工具与装备,随时可以闻风而动,逃避检查和制裁。
(二)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和市场主体普遍缺乏法律意识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政府干预行政执法的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开展与标准之间的关系,提出先开展、后标准,甚至将开展与标准对立起来,要求通过降低门槛、放松管制等途径来促进经济开展,致使正常的市场执法环境被严重破坏。如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零收费、零罚款、宁静日〞等政策规定,要求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国有改制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及一些新建设市场(商场)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有的规定“宁静日〞期间(一般为每月1~25日),行政执法机关不准进入企业执法(有的规定执法机关向当地优化环境办公室申请获批准前方可进入执法),违者追究责任。有的地方市、县主要领导在讲话中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做到“零罚款〞或根本不罚款,有的还明文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罚款必须报市某中心或市分管领导批准,否那么视同“三乱〞行为。这些规定的出台,使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环境进一步恶化。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在经济工作中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态度,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并操纵市场,一方面限定或变相限定本地企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置本地产品,另一方面对外设定市场壁垒,阻挠和限制外地产品或效劳进入本地市场;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对本地企业经济违法行为迁就姑息,以行政命令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行为进行粗暴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