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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安全
工作条例
学校平安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执行XX省中小学平安工作暂行规定(试行)(xx年1月12日公布),学校平安保卫工作条例(政字(94)第4号),加强我校的平安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创立平安校园的总体目标,根据我校总体改革和开展的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领导和管理
1、学校的平安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那么。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使用者、管理者为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成立“平安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党总支副书记、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校平安工作、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领导工作。行政副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总务处作为学校平安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平安档案员。
3、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平安工作小组。设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平安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平安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平安用电等平安教育工作;设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平安保卫工作小组,负责校园周边环境平安、校舍平安、各种教学设备平安、消防生活设施平安及校园治安秩序等平安管理工作。
4、平安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由校长分别与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体育卫生、后勤基建、督导保卫等各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横到边〞的平安工作目标责任书,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职能的特点与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纵到底〞的责任书。
各级责任人员,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工作负责,必须尽职尽责,履行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和减少平安事故。
5、学校平安工作的检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检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纳入学校和部门工作的方案、总结和考核之中,要以书面形式表达。每学期由行政副校长和总务处代表学校对各口进行不少于2次的大型检查,总务处每月进行小型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考核中。凡出现重大平安事故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分。
二、平安教育
6、平安教育的根本任务。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平安第一思想,通过学习平安知识和进行平安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学生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7、平安教育的目标。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平安法规;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平安知识,具有一定防范事故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平安技能训练,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根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平安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教职员工平安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发的平安法律法规和行业平安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平安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平安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类平安知识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常处置方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平安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障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8、平安教育的主要内容。平安意识教育、交通平安教育、消防平安教育、社会治安平安教育、法制意识教育、饮食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等)、自然灾害平安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平安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平安教育、生活中各类平安教育等。
9、平安教育的实施。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平安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平安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平安用电等平安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平安教育月〞、“平安教育活动周〞、“平安教育日〞等活动,每学期举办集中教育不少于一次,举行消防知识“两个能力〞的集中演练不少于一次。
三、平安管理
2023、校舍设施的平安管理
校舍设施平安管理工作由总务处负责。要加强对楼房、校舍、围墙、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固定设施的监控,定期组织进行勘验鉴定,发现问题,立即排除。在问题未及得到解决之前应封闭使用。学校无力解决的,应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11、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由保卫科(设在总务处)负责,负责对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配学校门卫2—4人,学校警卫人员1—2人,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定岗、定职、定责,职责公布上墙。校门卫和警卫人员是学校平安保卫工作的重要岗位,是学校平安的“第一大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危及校园平安的苗头和现象要及时汇报学校,对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人员和车辆要及时清理和疏导,对滋扰校园平安和危及师生平安的现象要积极阻止和排查,必要时及时与驻地派出所联系,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
12、学生平安管理
学生平安教育与管理由学管处和各班班主任负责,督导室要加强对学生平安工作的训导。对学校和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外出参观、军训、春游和承接参加的社会活动等大型活动的管理,必须提前至少三天报教育体育局批准后,排查不平安因素,有相应的预防措施。活动开始前必须进行平安教育,并由学校领导和教师带队。(对住校生、实习生与家长签订平安教育责任书,加强学校家庭联系)
在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体育军训等教学的活动中,课任教师要教育学生严格按照实验、生产、训练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不能确保平安的实验实习、训练、应禁止学生参加。活动中出现不平安的因素,课任教师要及时处理,确保的学生与人身平安。
13、晚间平安管理
晚间校园平安管理由保卫科负责组织。晚间校园平安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应采取积极的效的“三防〞和管理措施予以加强。学管处负责晚自习的值班干部、教工和宿舍的管理员,要进一步加强平安保卫意识和工作主动性,认真履行晚自习值班工作职责,严格执行“静校制度〞。涉外中心和教务处要加强对夜教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严肃课堂内外纪律,协调统一晚自习、夜教作息时间,使值班工作情况与工作报酬待遇挂钩,进一步标准晚自习、夜教秩序。
实施“静校制度〞以后,校内外师生、学员及一切外来人员均不得进出校门(特殊情况除外),校门卫要严格把门,并做好巡视检查、联络登记工作;宿舍管理员按作息时间检查、顿促住校生上课和休息,按时清点人数,严防非住住校生留宿和住校生未请假而外宿的现象发生。
14、休息日和节假日平安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休息日和节假日平安管理工作,继续做好节假日值班、护校的布置安排、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完成好交接班手续,明确平安保卫责任。实行节假日“清校制度〞,值班护校时间和清校时间相结合。清校以后的平安保卫任务由值班门卫负责,进一步加大“三防〞措施。
15、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的管理。
总务处要加大对学生食堂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采购索证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天监督检查制度,在保证质量良好饭菜供应的根底上,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疾病的发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学管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导学生在校内就餐,教育限制学生外出在流动餐点购置食物,防止学生人身财物、交通平安、饮食卫生等事件发生。
要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学生查体工作,及时发现学生群体中可能存在影响学习、工作的身体疾患,传染病原体以及不能从事剧烈运动、高空作业等身体不适应者,指导学生展开早期防治,禁止他们参加不适应的群众活动、体育竞赛、剧烈运动等。
16、校产平安管理
校产平安管理工作落实“谁使用谁管理〞的原那么,学校各实验室、教室、办公室、宿舍、出租房屋等都应落实校产校具平安管理责任、谁使用、谁管理。对可能存在的平安隐患要及时排除、及时反映,定期检查维护,其责任人应承担平安保卫责任。
总务处负责校产、校具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有追究责任人责任的职责,责任人对所管公物的损坏、丧失、挪用等情况负有赔偿、追偿的职责。总务处、学管处等部门在教室、宿舍等重点易损易耗场所分配使用之前,要办理清点、交接手续,明确管理责任。要加强钥匙管理的力度。今后采取各班分别管理、班主任负责的管理方法,总务处留存备用钥匙,以备急需和检查之用,启动备用钥匙时,应办理借用手续,做好使用记录。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校产校具损坏、丧失,实行直接责任人赔偿制度,直接责任人不能落实的非自然损坏,应由上一级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
17、财务平安管理
财务平安管理是学校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室负责。财务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意识,在日常财务结算、交存款项、记帐、稽核和牵制等工作环节中,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继续做好对现金的管理,履行相关手续。其它部门要为财务平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学校财务平安运行。
18、消防交通平安管理
教务处负责对微机室、电教中心、电工电子、演播室等消防重点部门的平安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认真执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用电平安情况及设备使用状况,做好治安平安和消防平安防范工作。
学管处要对学生交通平安工作常抓不懈,催促各班班主任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平安常识的教育。对学校组织的各种外出活动,更要加强平安教育管理工作。
19、实行学校平安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交通整事故、溺水、校舍平安等重大事故,造成师生死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时,相应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并及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的责任人将严肃查处。
四、平安管理奖惩
20、学校实行平安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学校平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在本学年内出现重大平安责任事故的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树先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分。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平安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校各处室部门应按本条例要求,落实平安教育、平安管理工作。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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