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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特困
群众
意见
特困群众四难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开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多方面原因,我省仍有局部群众的生活处于困难或比较困难的境况,尤其是列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病、残特困群众,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村“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病、残特困群众(简称特困群众),在子女入学、居住条件、患病就医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这种状况与我省率先根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引起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切实帮助特困群众解决子女入学、住房、医疗和法律援助难(简称“四难〞)的问题,实实在在为人民谋利益,让广阔群众共享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是实践党的宗旨、充分表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本质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现实需要;是党在新时期坚持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达。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率先根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充分认识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总的要求是: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特困群众子女读书难问题,确保他们能够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考上大学的困难家庭学生得到资助;帮助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改善居住条件,使之人均居住面积到达当地最低标准;帮助农村“五保户〞、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病、残特困户对所居住的危、残土坯房进行改造加固;全面落实城镇特困人员根本医疗救助制度,农村要普遍建立起合作医疗制度,保障特困群众的根本医疗需求;加大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为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上述要求,现就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特困群众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困难助学减免制度。对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的子女(简称贫困学生)可全部或局部减免学费、杂费、书本费和寄宿费。对中小学贫困学生学杂费的减免,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贫困家庭中小学生学杂费减免和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粤教计(1999)5号)执行。
对普通高等学校的贫困学生,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对学业优秀的贫困学生,按学分制规定,可准予提前毕业,.或适当延长其在校修业年限。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可允许贫困学生暂停、中断学业或复学、续学,允许贫困学生勤工俭学或边学习、边工作。对一般贫困学生适当减收局部学费,对特别贫困学生免收全部学费;采取发放特别困难补助的方法;以保证这局部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补助标准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根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实行特殊专业伙食补助和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学校收取的学费要有一定比例作为学生的奖学金;鼓励贫困学生报读能提供专业(专项)奖学金的专业或学校,贫困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取各类奖学金;采取助学贷款的方式,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在成人中专、成人高校开展“智力扶贫〞活动。要专门开设“智力扶贫〞中专班或大专班,主动招收贫困学生入学读书,其学费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予以减免;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组织教师对贫困学生进行重点辅导教学,促使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改善特困群众的居住条件
各级政府及方案、建设、财政、土地、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和五年方案时,要把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开展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年解决。市、县人民政府要责成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提出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问题的具体操作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供应低收入家庭,廉租房必须提供应经济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户租住。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有关规定执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每年安排的土地面积应不少于当年方案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的60%。
廉租住房的建设参照XX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从严执行,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组织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减免各种税费。可利用原有腾退的公有住房转化为廉租住房,也可利用积压商品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维修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当地政府定价,然后全部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户,对一些特别困难的群众可视其情况以缓、减租。廉租住房不搞“终身制〞,对经济和居住条件发生变化,超过规定条件的住户,要及时调整,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市、县财政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
下岗、破产企业职工在原单位的住房,已房改并有完全产权的归个人所有;未房改的可继续租住,按房改租金交纳房租,原单位不得收回,也不列入破产清算财产或由新单位接管。
改善农村特困户居住条件。各市县对辖区内农村特困户现居住的危、残土坯房,要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加固改造;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农村特困户对残、危土坯房进行改造。要引导、鼓励实行地方政府给优惠政策,群众自己投劳互帮互助的“民办公助〞方法。
三、全面落实根本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特困群众的根本医疗需要
城镇特困群众中在职、退休、下岗、失业人员,其根本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机制解决。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城镇特困群众中在职、退休、下岗和失业人员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方法,尽快落实他们的根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地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未实施前,这局部人员的医疗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城镇特困群众中的离休人员,其根本医疗待遇不变,资金缺乏局部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城镇特困群众中的其他人员及在职、离退休、下岗和失业人员中家庭成员的根本医疗保障,原那么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安排根本医疗救助金,由各地财政增加预算安排解决,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政要根据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量和资金需求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把根本医疗救助金列入年度预算方案,对根本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的根本医疗保障,通过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解决,所需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加快建立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尽快落实对农村特困群众实行根本医疗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对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采取建立慈善医院、城乡敬老院、募集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市和重点医院设立特别救助金等多种形式,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特困群众、孤寡老人给予救治。各级医院对就医的特困群众要酌情缓收或减免挂号费、注射费和诊金。任何医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上门求医的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的特困群众置之不理,要先行救治,再从有关渠道解决医疗费用。
四、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特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抓紧制定XX省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细那么,确保法律援助的制度化、法制化、标准化。加强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尚未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县(市、区)应尽快建立健全机构。法律援助体系主要由三方面形成:一是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组织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做好特困群众的法律效劳工作;二是政府办的律师事务所要把为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应尽义务;三是民办律师事务所要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每年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要按照XX省法律援助条例向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按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的范围。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可适当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确定。在保障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对特困群众的民事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特困群众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及抚恤金的;申请人是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公证的。
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保证特困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所需的根本经费。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机构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业务经费按同级行政机关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开展情况逐步增加。参与诉讼或仲裁的特困群众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受理、诉讼或仲裁费用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案情决定。对于经济困难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指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加强基层法律效劳机构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拓展和完善“148〞法律效劳线 功能,广泛开展基层“四长〞(派出所长、法庭庭长、司法所长、国土所长)接访群众活动。在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案件执行、法制宣传等方面,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实用、快捷、优质的效劳。
五、加强领导,确保扶持特困群众的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工班子成员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是否做好这项工作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摸清群众的具体困难,制定措施,狠抓落实,认真解决。坚决防止和克服对工作推诱扯皮、敷衍塞贵的不负责态度,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的官僚主义作风。
各级职能部门和群众组织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把帮助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工作做好。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城乡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落实;教育部门要解决好特困家庭的子女上学问题;建设部门和扶贫办要分别制定改善城市特困群众住房条件、分期分批改造农村特困群众危、残土坯房的实施方案;政法部门要为特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创造条件;农业、卫生和劳动社保部门要切实为特困群众解决医疗困难问题;除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外,各地需由财政开支的资金,按属地化原那么解决;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帮困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解决特困群众“四难〞工作。
加大对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运用播送、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广泛组织开展各种志愿者活动,特别是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一帮一〞、“几帮一〞、“手拉手〞等多种形式的互助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风气,共同推动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解决。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这项工作要加强催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法。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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