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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知识产权合...的意定主义强化趋势及其影响_韩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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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视野 知识产权 主义 强化 趋势 及其 影响 韩荣
第 卷第丄期年丄月大连理工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丄:民法典视野下知识产权合同法律规定的意定主义强化趋势及其影响韩荣(暨南 大学 法 学院知识产权 学院,广东广州)摘要: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合同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意定 主义强化趋势,这是民法典体系融贯性要求使然,也是当代知识产权法理念、技术、价值共同作用的 结果,具有时代的必然性和适应性,对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将产生深远的 影响。在当今知识产权全球化的 时代,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 的街接;参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 作用;在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 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际,全面促进知识产权 权利主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 利益的共同发展。关键词:民法典;知识产权合同;意定主 义;司法保护;行政 执法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弓言自知识产权问世以来,知识产权 法与民法典的关系长 期处于动态的博弈 过程中,世界各国在 处理知识产权 法与民法典的关系方面进行了不同的尝试,或知识产权 法全部或部分人典,或民法典进行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在知识产权 权利层面进行了列举加兜底性规定,在知识产权合同层面则进行了更为 细致全面的统一规定,可谓是 创新之举。民法典中技术 合同条款共条,相较于原合同法的规定变化 较 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 委托开发成果 权利归 属方面,民法典相较原合同法增 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容。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 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而原合同法 对 委托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 属的除外 情形只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其二,知识产权合同方面删 除了部分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 合同价款规定中,原合同法规定“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 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变更为“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就职务 技术 成果的奖励和报酬方面,删 除了原合同法中“法 人或 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 技术 成果 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 技术 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 者报酬”的内容;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委托开发合同 中,就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删 除了原合同法中“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的内容,变更为“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其三,知识产权合同方面增 加了任意性规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 成果归 属条款中,在 原合同法规定“在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 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情况下,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 者由其他 各方共同申请”的基础上增 加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的内容。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合同权利人义务规定中,相较于原合同法,增 加了“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内容。上述内容当中,民法典在知识产权 权利归 属层面沿用了物权 法定主义的立场,明确规定委托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与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中法收 稿日期:;修回日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 青 年 项目“人工智能 法 律 规制的类型化路径研究”()作者 简介:韩 荣(),男,江西赣州人,暨南 大 学 法 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主 要从 事知识产权、法 学理论研究,:)第期韩荣:民法典视野下 知 识 产权合同法律规定的意定主义强化趋势及 其影响律后果由委托人 承担的规定不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情形,因此进行了特别规定。从法律内部 体系一致性的 角度,民法典增 加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法律规定并不包括民法典自身关于一般民事委托代理关系的规定。而对于其他 各种类型的技术 合同,民法典一方面删 除了部分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增 加了任意性规定,给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更大的空间。此种 变化有着深刻的理念、技术和政策背景,也 必将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产生深远的影响,各相关主体应 对此足够重视,把握宏观发展趋势,落实微观领先地位,以在 未来的知识产权领 域掌握主动权。二、知识产权合同规定意定主义强化趋势的背 景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合同的意定主义强化趋势是民法典体系融 贯 性要求使然,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进一步 彰显,加速了知识产权 对民法的归依,物债两分的 区分理念及更加成 熟的区分技术为 知识产权合同的独立化提 供有力支持,而当代的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对知识产权的自由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念知识产 权 对民法的 归依知识产权的形成更多 是历史事实的总结,而非逻辑 推 演的结果。从英国的书商推动作 者 著 作权的产生、商标的自发标识作 用到商标的法定权利地位,再到维也纳展会衍生出工业产权全球保护的历史事实,均反映出知识产权的产生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及行业需求。以法 学阶梯为蓝本的法国民法典和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德国民法典均是以罗马法的概念体系为起点进行体系化 建 构的产物。因此,从产生背景和话语逻辑上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存在重大差异,近现代以来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与行政执法 更增 加了其行政管理的公法色 彩,传 统的 民法话 语体系无法全面覆盖知识产权的内容和特征,这也是关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关系的观点存在分 歧的重 要原因。但随着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签订,世界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已达成一致认识:公法内容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处于辅助性、生成性、塑造性地位,并非决定性、主体性、主导性内容。民事权利所 包含的公法内容与其权利属性之间并不存在直 接正相关的线性关系,部门法的定性 涉及调整内容、调整方式 等识别标准,知识产权 法的识别标准 均与其他私法部门更为接近,因此,知识产权 法并不属于经济法或科技法之类的部门法,而且目前其行政管理色 彩在民法典中进一步淡化。类似的权利如抵押权,其非经登 记不成立的强制性规定及行政管理内容并不影响其私权属性。我国在 年宪法修订时明确规定“公民 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 权”。尽管在基本法中有体现,但仍 需 部门法予以丰富和具体 化,物权 法、民法总 则及民法典的颁布均在逐步细化并落实各种权利内容。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合同规定意定主义的强化趋势,反映了国家立法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内容和私权 性质的进一步 确认、规范、巩固和保护。通过知识产权合同规定强制性内容的进一步压缩可以清晰地看到,对于市场经济可自行调节的内容,比如对于专利使用的对价,民法典赋予当事人 更大的协商 余地,毕竟专利使用的对价从根本上受供需关系的影响,而非一纸规定所能 判断。我国市 场经济发展 多年以来,市 场已经形成比较完 善的交易规则 与交易习惯,培养了相对成熟的诚信体系和法律观念,当事人 处分自身权利的技能更加娴 熟。民法典的此种修改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完 善程度、国家的治理能力及立法的认识水 平全面提升。尽管知识产权合同具有特殊 性及复杂性,但自 年月日合同法实施以来,知识产权合同规定也已经 历了超过年的运用,社会各界积累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经 历了改革开放对知识产权市 场的促进,知识产权合同的过分法定 将限制 知识产权相关主体的积极 性和知识产权功效的发挥,国内外市 场环境亟须新的更具活 力的知识产权合同制度,以满足当今国内国际市 场的旺盛需求。如果说合同法实施之初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及其合同的认识还比较 模糊的话,目前的知识产权市 场则已经形成了更为充分的自觉,这些为 知识产权合同规定的意定 化奠定了现实基础。从知识产权来源于商业活 动的发生史可以认定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商法特质,这也决定了知识产权合同的意思自治必将成为主流:,民法典的相应修改促使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权利属性及合同基本价值导向的 民法底 色更为明确和彻底。技 术民事权利 与合同的区分物权 法定主义的重 要前 提就是 物权和债权的可分性和相互独立,该种区分进一步可追溯至罗马法上对世权()与对 人 权()的两分法。对历史的总结往 往 预示着 未来的方向,物权 法定大连理工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主义原则所 蕴含的价值提炼也成为之后权利产生与设定的指引。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在民法 概念体系之下,知识产权立法借鉴了物权的形式,拟定了该种知识产权 法定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符合物权 法定主义原则的内涵,甚至可以认为是一种更为纯粹的法定权利,因此,权利法定,更 应该以形成逻辑与事实的相互印证,强化自我认同感。尽管罗马法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理论界分清晰可 见,但在实践中二者一直很 难泾渭分明。鉴于债权以物权为基础和条件,物权 法定主义对债权的辐射从未消散,债法的发达历史仿佛 是 契约自由带着物权 法定的镣铐舞蹈的发展史。物权 法定主义之下的公平性与债权的公平性有着不同的维度,这就可以理解为何各种商法、合同法当中有程度不等的强制性内容以保障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公正和维 护公共利益,该种债权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又正好与物权 法定主义 维 护权利边界的原旨相吻合,从而形成与物权法定的呼应。知识产权的拟定特质及较强的行政化因素 则更加决定了其具有权利法定的倾向,尽管权利的形成过程的法定性与合同的意定性并不冲突,但当该种权利法定的强光投射在知识产权合同上,则形成了更多的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定主义成分和规定。不过 物权规定对物的归 属确定与债权规定对物的有 序 流动的不同功能定 位对 法律规范的内容提出不同的要求,物权 法定关注 物权之种类、内容及公示方法等,而债权效力关注的是合同之撤销和变更、履行、有效和无效,债权的效力围绕 真实 意思表示、公共利益维 护展开,但对于其他市 场要素的内容交给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在不 可抗力、情 势变更等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律才进行干预。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合同的意定主义强化趋势反映了立法者对何种内容归 属于知识产权 权利、何种内容归 属于知识产权合同有着 更清晰、准确的判断和更成 熟的识别和区分能力。与其他财产权类似,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仅在于其创 造及存在,而主要在于其 使用价值。但知识产权与有体物在是否可以共享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一般财产当中的物一旦被 某个主体占有,则其功能的发挥范围和服务主体即已确定,但知识产权则存在不同主体共享的可能性。这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效用最大 化必须建立在 权利人与更多的使用人之间的联系基础之上,而 不同主体之间的合同条件 并不相同,且随着市 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 交易更加频繁,知识产权市 场 有更大的合同需求,知识产权 权利人自由处分自身权利的规定就变得非 常必要和关 键,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 合同需要更多的意思自治。特别 是在市 场经济经 历纵 深 发展之后,知识产权合同自由化的制度需求与 知识产权合同法定 化现状的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不断突显。在 法律对市 场行为的规范化过程中,市 场主体形成了逆向作 用力,立法 机构及时回应了市 场的制度需求,促进了知识产权合同的制度变革,完成了知识产权合同的制度需求从事实愿望到法定落实的过程。但该过程并非否定民法典之前的知识产权意定 化之必要,恰 恰是反映了立法者对于物债两分理论的认同与立法实践之间存在的差距。随着经验和理论的双重递 进,“让权利的归 属于权利,让合同的归 属于合同”成为更为理想且可以实现的选择,立法者对物权与债权 更加成 熟的 区分能力及相应的 区分成果,对知识产权取得、行使与保护的内容更为清晰的识别,以及对于立法时机的把握能力 为 知识产权合同意定 化的提升提供了多维支持。价值知识产 权政策的时代性知识产权作为生产力驱动的最直 接因素,往 往带来行业变革及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决定着国家和地区技术和产品的领先可能和领先程度。在国际 贸易兴起和经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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