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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当前
农村土地
流转
思考
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点思考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开展的必然趋势,反映了生产力开展的客观要求。它有效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推动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了农业投入,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标准。目前,标准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标准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
二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局部地区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一些地方尽管建立了流转中介组织,但真正按市场经济法那么对土地流转进行运作的并不多。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适宜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是土地流转中政府定位不当。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损害农民利益。一些地方热衷于搞“反租倒包〞,由于流转的动机和做法各异,在操作中曲解甚至违背土地政策,如有的强行反租,有的租金补偿过低,有的明着“反租〞,暗着“倒包〞,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
四是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倾向。目前,非农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实行国家征用,没有区分公益性、经营性的不同性质。征地与供地采用双轨制,征地沿用方案经济时的强制方法,但供地却采取市场经济的有偿出让,政府“以地生财〞。伴随着房地产热、大学城、开发区、小城镇建设的逐步升温,征地失控,“圈地运动〞不断升级。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方法不合理,采取“一次性买断〞,且补偿费不能全部到位,层层截留,农民只能得到一点安置补助。现在每亩土地征用费已高达万元,而农民得到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缺乏万元。这对农民是一种剥夺。大批农民失去土地,又不能从土地上得到赖以生活的经常性收入,成为无业游民,威胁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流转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农业开展和农村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它属于生产关系调整的范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矛盾纠纷多。因此,对农村土地流转亟需明确原那么,标准开展。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把握根本的原那么
推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的根本原那么,是正确处理稳定农村土地政策、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其中正确执行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是土地合理流转的前提条件,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是土地流转的中心任务,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这三者其实都离不开“以农民为本〞的原那么。
一是坚持家庭经营为根底、土地承包权年不变的原那么。这一原那么是保护农民当前和长远利益的根本保证,是确保农村稳定的政策根底。在此前提下,土地流转只是使用权的转让,农民不会由于土地流转而失去土地,土地流转的收益不是一次性支付,也不是永久固定的,农民应始终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二是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即农民所有的原那么。土地承包权年不变,实际已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这种承包权是“准所有权〞,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权利。只有赋予农民充分的土地权利,并保证不受侵蚀,才能有效建立土地流转机制,逐步形成农地要素市场,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
三是坚持土地流转以农民为主体的原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流转的主体是农民,流转主要应在农户间进行,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以农民为流转主体的原那么是坚持上述两条原那么的必然结果,也是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具体表达。
加强土地流转的标准管理。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中介组织等多方面的利益,流转必须按标准的操作程序进行。土地流转关系确立后,流转双方要签定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合同要经过有关部门的鉴证。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标准化。
对于土地流转的形式,要坚持多样化,但应重点推广租赁制。这是因为土地租赁制简便易行,农民容易接受。土地租赁制在世界上也较为流行,更符合我国农村土地不能买卖又必须流转的现实。土地租金也比“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更为明确、清晰和标准。土地流转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开展和土地市场的发育,土地的远期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土地流转时间过长,难以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大力培育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效劳组织是农地市场化的关键。中介效劳组织在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起媒介和桥梁作用。乡镇可以依托农经站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及中介,包括土地流转规划,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进行工程推介,标准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协调处理各方关系,搞好土地流转的效劳。
准确定位乡村组织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乡村组织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它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监督农户土地使用权的流动,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应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去干预甚至取代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乡村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定位应该是加强管理和搞好效劳。要做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要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组织、协调等效劳工作;要制定土地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做好土地的集中连片和整理工作,改善农田根底设施建设,为农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切实维护非农建设征地中农民的合法利益。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土地不仅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还具有不断增值的资产功能。对非农建设征地,要区别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用地方式。对国家公益性建设用地,可采取征用的方法,但征地补偿款不应层层截留,大局部应归农民。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宜再采取征用和“一次性买断〞的做法,应学习广东、上海等地的经验,采取租赁或土地入股经营的形式,使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加快土地流转的立法。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那么,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土地权利的界定,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收益分配,土地流转的管理,土地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加以规定,使农村土地流转纳入法制化轨道。要以法律形式确保农村根本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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