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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培训
管理办法
学习
小结
新编
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学习小结
通过这次对平安知识系统的学习,对平安工作有了进一步的理解,提高了平安工作的根本理论知识。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平安工作应做到平安第一,预防为主,把平安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不平安事件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无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这就是因为没有把平安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而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我们的路政工作中,应该以平安规章制度为保障,严格贯彻执行,杜绝工作中习惯性违章行为。
二、加强平安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
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也特别要求每一个员工提高平安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司机和乘客人员的平安,还要准确地把握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轻重缓急。平安生产管理者也应把平安重于泰山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把平安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不管是一线员工还是管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危险因素有充分的了解。不管是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平安教育培训。
三、平安工作要做到三个抓,不为隐患留空隙
第一是要抓重点。对重大检修作业和风险较高的作业要制定平安技术措施,加强现场监督,保证措施的落实。加强过程控制,除在工作前进行平安交底外,还要经常组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是要抓薄弱。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特别对一些简单、工作量较小的工作要加强重视,克服马虎思想,认为简单工作不好出平安问题。强化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他们的平安知识和技能相对较差,保证平安管理落实到每一个角落。
第三是要抓细节。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应该从小处做起。细节不轻易引人注重,如不合格的工期具等。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都是由于起初的不注重、不小心引起的,这些轻易被忽略的细节很轻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
总之,我们要牢固树立平安第一的理念。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平安生产的重要性。没有平安生产,所追求的效益都将成为泡影。只有时刻想着平安,工作事事处处注意平安,牢记平安观念,才能营造安定和谐的气氛。
第二篇: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
第十九条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平安工程师、平安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平安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三篇: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
目录
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平安培训机构第三章平安培训
第四章平安培训的考核第五章平安培训的发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那么
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平安培训机构第三章平安培训
第四章平安培训的考核第五章平安培训的发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那么第八章附那么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令
(第20号)
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已经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平安培训机构
第三章平安培训
第四章平安培训的考核
第五章平安培训的发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那么
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标准平安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平安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平安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平安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平安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平安培训)活动以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培训是指以提高平安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平安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平安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从事平安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平安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平安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平安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平安工程师等。
第四条平安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别离的原那么。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平安培训机构
第五条平安培训机构从事平安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平安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平安生产监察员、煤矿平安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平安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平安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平安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平安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平安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202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202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
(四)有2023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20230平方米以上;
(六)平安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平安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那么;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
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平安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
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平安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平安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平安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