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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境
提升
工作
责任
追究
办法
区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切实保障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效劳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影响我区投资环境的各种行为。其中未履行职责,包括无理拒绝、成心回避、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法规规定程序和法规规定职责权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全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策、规定,或对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策、规定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公开职权目录、流程图及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的;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予受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履行告知义务、不转送的;
(四)继续或变相实施不合理的、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或擅自附加许可条件或变更标准的;
(五)对企业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年检擅自增加条件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在市场准入、税收、投资融资、价格和收费等方面歧视民营经济投资者的;
(七)对相关手续完备、资金到位的建设工程设置障碍使企业不能按期开工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八)擅自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擅自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指令管理和效劳对象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或购置指定商品以及刊登广告的;
(十)违反有关规定,对管理和效劳对象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的;
(十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向管理和效劳对象索要钱物、报销应由个人或本单位支付的费用的;
(十二)执法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和法人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成心拖延、处理不力的;
(十三)搞部门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或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借口,不执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及优化开展环境有关制度和规定的;
(十四)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十五)由于工作失职或不依法履行对下属单位行政行为监督检查,造成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的;
(十六)对管理和效劳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成心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七)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娱乐游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因执法不公、滥用职权,造成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的;
(十九)其它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六条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起决定作用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者。
第七条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一)警示训诫谈话;
(二)离岗培训;
(三)调离岗位;
(四)免职;
(五)辞退。
第八条对机关组织行为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的责任追究,除按第七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该机关、组织给以组织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考评否决;
(三)调整班子。
第九条对严重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影响和损害提升年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同时纳入年终目标考评重要内容:
(一)对受到警示训诫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责任追究之一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及各项奖励、奖金;对受到责任追究并造成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直接列为不称职档次。
(二)对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在民主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减考核分数或酌情确定考核档次;对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并造成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严重后果的单位和部门,民主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直接列为不达标或较差档次,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在一年内因违反本方法再次受到责任追究或不配合调查、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轻微或由于过失造成过错,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主动成认和纠正过错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追究案件,所在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三条依照本方法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并违反党政纪律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调离岗位、免职、辞退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降档、直接列为较差档次、调整班子责任追究的监督落实,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备案,作为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情节较重,或者影响恶劣,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又不主动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领导批示、群众反映、信访举报、媒体报道、执法机关等渠道提供的线索和其他途径掌握的情况,责成该单位、部门调查处理并报告情况,也可组成调查组直接予以调查,按案件查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对责任追究的处理和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按党内和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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