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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落实
村民
自治
紧迫性
论落实村民自治的紧迫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心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提出统筹城乡进展的理念,确立了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始终把“三农〞工作放在全党全国工作的首位,不断加大支农惠农力度,农业根底地位在宏观调控中得到稳固和加强。当前中国农村正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和崭新的变化。农业生产方式向现代化迈进,农夫生活不断改善。但伴随着经济快速进展的同时,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却不容无视,而且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农业进展、农夫致富的重要因素。
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各地消逝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夫土地被征后得不到补偿﹑基层财务管理混乱﹑基层干部贪污腐败﹑贫富差距拉大﹑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等,局部地区局部大事已经造成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群体性大事〞,不仅制约了当地经济的进展,而且还严峻影响了基层政权的稳定。有学者列出了引起这些现象的缘由:农村人多地少,农业生产形式退化,农产品价格设置不合理,农夫参与农产品市场交易途径不通畅,农村管理机构臃肿、职能混乱且高度行政化,农夫进城本钱居高不下,户籍、学籍改革滞后,农业生产本钱过重,农村税费一度膨胀,中国工业及第三产业持续高增长使农业进一步被边缘化等。
笔者认为在造成上述缘由中,村民自治的弱化无疑是一个很重要的缘由。健全基层民主、加强村民自治对稳定农村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格外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农村大量富有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经济市场化程度快速提高,深化改革进一步触及深层次冲突和问题,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简洁;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加。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理顺各方面的心情,离开了民主建设,特殊是基层民主建设确定是不行的,否那么就简洁出大的问题。
从农村的角度来看,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落实村民自治,实现真正的乡村民主必定将乡村组织置于村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乡村组织诸如暴力行政、吃喝贪占、不负责任行为等等都会受到自下而上、无所不在的约束而不至发生。相关地,乡村组织行为的合理化,可以削减村民群众的不满,亲热干群关系,在此根底上,乡村干部从事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也较简洁赢得村民的信任。不仅如此,仅仅是通过乡村民主,特殊是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即可形成一个公共权威,这种公共权威可以较为理性地生疏共同利益,约束少数不顾共同利益者的违规行为,从而使得举办公共事业都有可能变得简洁,降低行政本钱,提高行政效率。
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以赛驰村为例
在实习的五天里,笔者走访了村委会主要干部、局部社长、一般村民,就村民自治问题做了确定程度的调研,对村民自治的实际状况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村民自治,顾名思义,是村民在党的领导下自己管理自己的一种组织形式。从法律条文看,202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的主导作用,并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在实习调查中觉察,赛驰村在实践村民自治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方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等有关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这是村民自治的第一步。实行民主选举要坚持“公正、公正、公开〞的原那么,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把真心实意为人民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依据便于群众自治的原那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争辩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调查中笔者觉察:在两村合并之前由于原赛驰村和原飞塔的村民和村委都认为两村合对两村的进展并没有好处,而且两村之间素来交往不多,相互之间也没有什么好感,普遍对两村合并都持反对态度。从经济角度讲,原飞塔村都在绕城高速大路以内,地理位置较好,村民收入普遍较原赛驰村高,村集体资产也相对较多。而且原赛驰村民在人数上远远的多于原飞塔村,这样一来使原赛驰村在选举中占有想当的优势。于是安靖镇政府就实行了直接的行政干预,要求原飞塔村的村民必需担当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很明显这是明显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在调查中还觉察,村民投票竟然是在午夜,而不是白天,票箱不是拿到选举现场公开唱票,而是拿到镇政府唱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很明显,赛驰村选举中存在种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行为,依据这样的选举程序,能否选举出真正为村民效劳的人就可想而知了。这说明在推行民主选举,落实村民自治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全面推行民主决策,将促进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觉性,正确处理村级事务。它是一种直接民主决策,其内涵是以全体村民为主体,以“直接〞参与的形式,依据公正原那么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那么,共同争辩确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重大事务。在具体处理某一事务时,是充分发表意见、争辩分析问题制定选择方案、确定实行目标的自主的行为过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需提请村民会议争辩确定,这是直接民主决策的主要法律依据。新的赛驰村在2023年成立后通过招商引资,土地租赁等方式进展了该村的苗圃、生态园林等特色产业,吸引了小型服装厂、木材加工厂等企业在此落户,根本上解决了该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使村民的收入得到了较大的增长,与此同时,村集体资产也增加到八十多万,这些都是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才实行的,是落实民主决策很好的方面。然而,另一方面,一些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却长期得不到解决。在调查中笔者觉察,该村仅有一条与邻村喜安村共修的水泥样板路,还是安团路的一局部,而村内各个队之间却还都是坑坑洼洼的土路,很多村民尤其是3、4队的村民反映道路已经严峻影响了村民的生活,也严峻挫伤了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乐观性。虽然村民屡次反映,村民代表会议也屡次争辩过,却都始终没有结果,不能不说这是赛驰村民主决策过程中的一大问题。局部村民代表﹑特殊是村委会的班子成员是否真正亲热联系群众﹑为村民利益着想,值得思考。
民主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一种有效方式。其要求是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由全体村民争辩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同时协调和处理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和职责,并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相互监督,共同遵守,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和经济进展。笔者认为,当前处理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是实现民主管理的关键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为理清二者关系供应了法律依据。在调查中觉察,新的赛驰村成立后,为平衡各方利益,镇政府对新成立的赛驰村村委会和党支书的选举工作进行了直接的干预,使村民人数和党员人数相对较多的原赛驰村党支书成为新赛驰村的党支书,原飞塔村的党支书为新赛驰村的村委会主任。几年来,从实践的效果看,还是比较好的照看了各方的利益,但由于历史缘由,两村村彼此交往不多,导致村干部对新的村级事务不生疏,村民之间不生疏,这也确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主管理的落实,特殊是前面提到的原飞塔村的大路问题,在新赛驰村村委会的领导下,如何代表和照看少数群体的利益值得探究。同时在调查中还觉察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不能按时召开﹑局部村民代表不能很好代表村民利益等问题。村干部的说法和村民明显不符。这些都是在建设新农村﹑落实民主管理应解决的问题。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保障。就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定期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村民代表小组、村民理财小组等方式,由村民监督村里的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和村干部行为,同时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次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这是实施村民民主监督的法律依据。在调查中,笔者觉察,包括赛驰村在内的安靖镇全部的村级财务都手归镇政府管,这样做,当然有农村基层会计业务素养不高﹑为防止个别村干部借机贪污﹑便于政府管理等缘由,但这样做,是否违反了法律﹑是否确定就防止了贪污﹑村民是否满足,笔者在此不敢枉加评论.但在调查中觉察,很多村子的村民代表小组﹑村民理财小组都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岂不是左右手之争吗很多村民反映,村级帐目没有按时公布,村民对村级开支了解不够.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次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准时公布……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这些明显是村民督严峻缺位的地方.
对策及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目前先行的村民自治法律主要是2023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以及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法和细那么,其中对很多问题只是原那么性的规定,因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比方关于选举问题﹑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问题﹑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村民代表的地位问题等等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根底做支持,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做到民主选举的一项重要条件是依法选举,而在现行的村民组织法只是做了原那么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标准的选举程序,因而在相当的程度上造成局部地区选举的混乱。笔者认为,以村民自治实施几十年的经验为根底,集合政府官员、学者、基层干部的力量制定一部具体标准的法律是当务之急。
二、宣扬好和落实好与村民自治相关的法律学问。在调查中笔者觉察,基层村干部对村民自治法的了解很少,局部干部甚至对选举有生疏误区。因而,当前在农村普及村民自治的法律学问显得很有必要,通过各种形式对村民特殊是村干部普及村民自治的法律学问不仅对落实村民自治有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对提高村民民方法识,推动中国的民主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政府应当担当好落实村民自治的主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关心,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为定位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供应了法律依据。在当前中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环境背景下,政府肩负着政治意识传播的功能,在落实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不行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