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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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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工作 规则
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那么 第一条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标准、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效劳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由以下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不在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县长主持召XX县区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XX县区政府的决定、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XX县区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特邀参谋、县长助理XX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县属事业单位及局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XX县区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XX县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开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那么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XX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县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XX县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总结上年度县政府工作情况,研究本年度工作安排。 (五)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长远规划、年度方案、财政预决算等。 (九)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重大预算开支项目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十)讨论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县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2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那么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八条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XX县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分管副县长同意,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由分管副县长定稿。 第十九条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二十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县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定,如有必要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XX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部门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XX县区长办公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要事先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请假,同时授权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确定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县政府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有关副县长、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县性工作。 (二)研究部署县政府的重点工作。 (三)分析一个时期全县政治经济形势,检查经济和社会开展主要指标执行情况,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工作。 (四)以县政府名义的综合表彰。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县政府部门和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部署需要镇政府XX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有关方面的工作。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工作会议由县政府部门召开。 第二十八条召XX县区政府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会务工作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召XX县区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分管副县长确定。会务工作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程序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切实转变会风,大力精简各类会议,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内容相近的会可以合并开。严肃会议纪律,各部门、单位参加会议必须按通知要求参加,不允许代替、迟到和早退。确有事项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有关领导请假,并明确参加人员。 第三十条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阳召开市级以上层次的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前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四章公文报送和审批 第三十一条公文报送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和XX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细那么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县政府XX县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第三十三条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由县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再上报县政府。以下内容的请示性公文,直接报送县有关部门办理。 (一)有关经费申请的公文,报送县财政局办理。 (二)有关土地使用的公文,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三)有关城镇规划建设的公文,报送县建设管理局办理。 (四)有关人员调动、人事管理的公文,报送县人事局,由县人事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要请示的事项,要先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报。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行文请示。 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领导按工作分工阅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公文,审批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领导阅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呈送。阅批意见用钢笔写在公文所附的文件处理笺上。阅批后的公文和批示件直接退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阅批内容转有关承办单位,并按时催办和反响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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