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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宪政
以及
公民
社会
宪政以及公民社会
【内容提要】
公民概念是公民社会的特有概念,它界定了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自由的瓜葛,揭露了公民的权力对于国家公共权利的根源性。公民社会形成为了对于公民个体的维护屏障,并同时对于政治国家构成为了有效的制约。公私法的划分对于宪政拥有首要的意义,私法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规那么。我国宪政建设应该以公民社会的建构为动身点,将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相结合,并以经验理性为重点。
最近几年来,对于公民社会的钻研已经成为1种时尚。不管有名学者还是刚刚入校的钻研生,都试图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或者者以公民社会理论所独有的逻辑、思维方式为工具入行某种“学术〞演绎,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法学领域,1些学者对于公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瓜葛入行了极有价值的探讨②。如美国学者阿兰·s·罗森鲍姆以为,“西方民主社会的近代宪政主义通常都囊括1种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惟〞[一](四页)。我国学者也以为,以公民社会为根底构成的多元文化环境是宪政实现的1般条件之1[二],“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根底〞[三]。就整体而言,公民社会的理论还不为咱们所认识,以此为工具对于宪政入行的钻研才刚刚起步。本文尝试探讨公民社会对于宪政的意义。
1、公民概念的宪政意义
“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会人物都更有活气〞[四](一页)。但在宪法文献中,“公民〞仅仅被简朴地界定为拥有某个国家国籍的天然人。这与“公民〞概念所承载的价值蕴涵极不至关。公民的存在是公民社会的第1个前提。edwardshils夸张,政治共同体的观念是市民社会的1个特点,而“这1特点囊括公民观念〞,“并孕育了城邦的概念,亦即1个都市和1群有担负公职并介进公共事务讨论以及决议规划权的公民的概念〞[五](三六页)。公民概念是宪法学中第1个需要明确界定的、最具价值的基石范畴之1,其核心要素是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既是政治国家对于其成员身份、地位的法律确认,又象征着1种公民个体自愿回属于政治国家的观念。正如约翰·罗尔斯在其新著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1书中所说的,“任何文明社会的成员都需要这样1种观念,这类观念能够使他们把自己理解成为拥有某种政治地位的成员——在1个民主社会中,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政治地位,和了解这类政治地位如何影响他们与其社会之间的瓜葛〞[六](五页)。
公民概念的宪政意义在于:
本文来源于免费,2023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1)它是1个拥有公共特性的概念,对于公民内涵以及公民资格形成要素的界定反响出1个国家对于宪政的价值预期、宪政制度的根本内容。拥有某1国家国籍,使公民与某1详细国家相联络,并根据该国法律划定享有相应的权力、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政管理念、政治制度、政治结构以及法律的悬殊,使患上不同国家的公民概念的详细内涵尤为是公民资格的形成要素各不相同。公民概念必须与政治国家相适应。于是,公民概念拥有极强的公共特性,公民资格绝不单单是公民“私家〞的东西,绝管公民资格只有相对于于于公民个体才成心义。定义公民概念,界定公民资格,是现代公法所要完成的第1项首要使命。
(2)它蕴涵了公民之间瓜葛的普遍意义即自由、平等、独立。
首先,“公民〞是1个比较性的概念,公民概念象征着平等。“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表述〞[四](一三页)。现代公民概念的存在需要两个前提条件:1是国家或者政治共同体(公民群体)的存在,2是该国家或者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普遍性即平等。于是,说某人拥有公民资格,意思是他是某1公民群体(即政治国家)的成员,并与这1群体中的其他成员拥有平等的地位。在早期,“公民〞概念拥有很大的局限性。古希腊奴隶制国家最先使用公民概念,当时是指那些征服了其它的城邦并以此为根底树立了自己的统治的征服者,即所谓天然公民,他们的后代也就先天地享有公民权,成为城邦公民[七](二九二页)。公民是1个特权阶层,垄断了城邦的统治权,城邦政治生活是公民的专利,公民之外的奴隶以及自由人都被排除了在政治社会之外③。古罗马的公民概念更加兴旺,并在此根底上构成为了彻底、系统的法律体系。古罗马的公民也是1个特权阶层,解放自由人、奴隶、拉丁人以及外国人都不拥有公民的资格。这1时代具备公民资格的“公民〞人数极为有限,它是树立在巨大的、且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不平等根底上的。对于特权与等级的容忍,使患上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概念与近现代的公民概念存在巨大的反差。但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概念仍拥有历史的合理性。1方面,它是历史在那个阶段上的必定。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希腊人以及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很多。假设以为希腊人以及蛮横人、自由民以及奴隶、公民以及被维护民、罗马的公民以及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均可以请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望来1定是发了疯〞[八](二0卷,第五二页)。更首要的是,另1方面,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概念是现代公民概念的源头。“公民〞的概念1经提出,就因其内含了近、现代所有政治以及法治文明的“基因〞而在近现代以来显示出越来越首要的意义。因为“公民的本意是‘属于城邦的人’或者‘组成城邦的人’。显着,这是1个超越血缘瓜葛又超越王权专制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资格的概念〞[九](一五八页)。它赋与了作为必然范围的政治共同体(或者城邦)的成员资格,绝管这类资格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仅拥有有限的普遍性——说它是“有限的〞,是因为在1个国家或者社会中并非所有天然人都是公民;说它拥有“普遍性〞,是因为在公民规模内,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商品是自然的平等派,它消解了早期公民概念的“有限性〞,将所有天然人都纳进了公民的范畴。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伴有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发生。
其次,“公民身份象征着公民权力〞[九](一五八页)。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公民资格的意义在于肯定回属于公民个体的那部门事物即给予他应患上的正当份额,在于肯定1种合理、公正的利益分配、义务承担方案。公民资格象征着存在1套“先在〞的关于公民权力与义务的标准体系,即1个国家或者政治共同体在赋与其成员的身份即公民身份的同时,也“赋与了个人以责任以及权力,义务以及权利,限制以及自由〞[一0](一0四页)。公民资格是由这1套标准体系来肯定的。依现代法管理念,这1套标准体系以权力为中央,即所谓权力本位。于是,公民概念意味着政治国家对于公民个体的权力配置。
本文来源于免费,2023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再次,公民概念象征着公民个体的独立地位。公民社会是1个以主体人格独立为原那么的社会。公民人格的独立,是通过公民资格来实现的,而公民资格是由公民权力与义务标准界定的。法律权力拥有个别性、详细性。这些权力应该是公民个体的权力,这些义务也应该是公民个体的义务,即权力与义务只有相对于于于详细的、独立的公民个体才有实际的价值。离开独立的公民个体,所谓公民权力毫无心义。权力使天然人成为形成国家的独立单元,公民概念使公民个体获患了自主与独立。
(3)它蕴涵了公民与国家(或者公民权力与公共权利)瓜葛的普遍意义,即以国家与公民的两极对于峙假设为根底,构建了公共权利来源于公民权力且回属于公民的理论前提。
公民与政治国家瓜葛的普遍意义,经由西方早期的社会契约论者患上以充分铺示。绝管社会契约学说导出的1些结论受到自边沁以来的1些思惟家的批评甚至否认④,但它所采取的思维方式及其确立的价值目标越来越显示出普遍意义,这1点即使是社会契约论的批评者们也从未否认过。
本文来源于免费,2023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首先,公民概念假设了1种新的公民与国家瓜葛模式,这类模式表现为公民与国家的对于峙格式。而这1两极对于峙格式正是宪政思惟的逻辑前提,及1切宪政理论与制度建构的根底。近代西方启蒙思惟家们正是仰仗公民概念,以社会契约论为根底构建出现代国家以及宪政制度的。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就构成为了这样1种观念:“统治者以及被统治者之间的瓜葛本色上是契约瓜葛〞[一一](九一页)。根据这类观念,“绝管王权本身有着神圣起源,但特定君主取患上王权的根底是他与人民的双方契约〞[一一](九一页)。一三世纪的圣托马斯当然假定国家是人本能上趋向于公民社会的结果,但他“暗示王权起源于人民,并把它解释为与人民之间的契约〞[一一](一二一页)。把有序社会的起源回因于其成员之间所缔结的某种契约的学说,在一六世纪已是习以为常[一一](一九九页)。社会契约论为国家以及社会的起源提供了1种新的解释,即在天然状况下的个人为了不“人总是与它的邻人处于战斗状况〞(霍布斯语)或者者为每一个成员“谋福利以及维护他们的财产〞(洛克语),而彼此赞许让渡某些天然权力,结成社会,树立统治机构,肯定统治者。依社会契约论,统治机构、统治者当然是平等主体自愿协商的产物,但它们1经发生,即独立于公民个体。即使到现代社会,公民也只能通过繁杂的投票程序,对于统治机构以及统治者施加间接的影响。于是,社会契约论在赋与契约主体平等地位的同时,也设定了作为契约主体的公民与国家的两极对于峙格式。在公民与国家的两极对于峙中,思惟家们对于势单力薄的公民能否抗衡手握大权的政治国家表示了极大的担忧。于是,限制公共权利,保障公民权力成为宪政永久的价值诉求。固然,这1价值在实践中也拥有相对于于性。宪政实践的关键,是在限制公共权利以及保障公民权力2者之间追求1个“临界点〞,实现2者的平衡。在1个特定时段,这类平衡的标志是宪法。1部新宪法的制订或者者对于已经有宪法的修改,象征着2者之间到达了1种新的平衡。
其次,公民资格的概念假设了权力与权利的新型瓜葛,即公共权利来源于公民权力,公共权利属于整个公民所有。这非但揭露了公民(权力)的根源性,还合理导出了人权保障以及人民主权原那么。在现代社会,权利来源于并附属于权力已经成为公理。但公共权利1般都由定期选举出来的代表以及机关行使;公民对于国家权利能入行有效监控。在西方国家这被称之为公民的招架权,意指公民能对于非法行使的国家权利入行有效的招架。
本文来源于免费,2023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概言之,公民资格的概念塑造出了公民社会中主体的独立人格。公民概念的构成进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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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社会:在公民与国家之间
本文来源于免费,2023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瓜葛中何者居先的题目上,社会契约论者之间也存在争议。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天然法学派中的自由主义运动,竭力突出公民社会对于于政治国家的优先地位。在他望来,社会先于政府而存在;社会首先源自于1个把个人从天然状况拯救出来的契约,然后这个新构成的社会接着才树立了政府。政府绝管可被视为登峰造极,但它与社会之间其实是1种信托瓜葛。假设它背违了自己的信誉,社会便可以够恢复其步履的自由[一二](一四页)。而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近代古典天然法学的国家主义运动,那么更为关注国家的尽对于性与神圣化,夸张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一三](七七页)。黑格尔从尽对于精神动身,以其雄辩的哲学确证了政治国家高于公民社会的合理性。邓正来先生将上述两种关于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瓜葛分别概括为“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或者外于国家’的架构〞以及“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一四]。
本文来源于免费,2023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不管是“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还是“市民社会先于或者外在于国家〞,都遵守了共同的逻辑前提: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别离作为分析以及熟识的动身点。1种称之为“宪法社会学〞的理论以为,“将宪法视为调剂保障自由的公共权利机关与以私法组织起来的经济社会之间瓜葛的社会学宪法的逻辑前提是国家社会的2元划分,即成认存在着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别离,及在此根底上构成的公共领域与私家领域的两立〞[一五]。实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别离其实不是1开始就存在的,公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