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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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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民代表大会 议事 制度
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那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召开代表大会会议前,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成立大会筹备组,做好大会各项准备工作; (二)召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提出会议议程建议草案;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变动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布; 3、审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 4、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5、提出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建议名单; 6、提出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 7、提出会议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8、提出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建议名单; 9、提出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建议名单; 10、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11、其他有关事项。 (三)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四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天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组织代表进行会前视察、调查和初审各项报告,为会议审议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好准备。 临时举行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五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向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并于会议举行的十五天前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交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各代表小组初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将正式报告文本于会议举行的五天前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三章预备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县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第七条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八条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通过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乡(镇)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团长、副团长。代表团根据情况,可以分设假设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推选。 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的问题听取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第四章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第一季度举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县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假设无故不参加会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假设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举假设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五条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会议表决,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主席团会议的内容和应决定的事项: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决定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名单;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关于提交议案的截止日期; (六)讨论选举方法草案; (七)决定关于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 (八)提出交由全体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九)讨论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和表决; (十)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财政预算审查报告;通过关于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情况报告; (十一)通过各个报告决议草案; (十二)提名推荐大会选举或通过的各项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各项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三)决定议案决议表决方法; (十四)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的汇报; (十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设立假设干会务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各组职责和责任人由秘书处确定。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XX县区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驻本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向代表团请假,并报告大会秘书长。无故不列席会议或者会议期间不参加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的,由大会秘书处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前将开会时间、地点及建议议程向社会公布,会议期间秘书处编发会议简报,安排新闻单位作会议采访报道。 第五章审查和批准报告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要向主席团提交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预算以及执行情况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经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专题性的审议会。专题性审议会由有关审查(工作)委员会或代表团主持,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答复以下问题。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须到会听取意见,并答复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对各项报告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单位应认真研究,并向主席团会议作修改说明。 第六章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审查委员会收到代表议案后,应就议案构成要件进行审查,提请主席团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七条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和提议案单位应当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议案及其有关报告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由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继续审议决定,并向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和研究的议案,对于没有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授权必须于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审议和研究完毕,答复提案人,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府两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办理完毕,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选举、补选、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但是联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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