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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焦作财政局职能及业务局内运转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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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焦作 财政局 职能 业务 局内 运转 程序
焦作财政局职能及业务局内运转程序范文 焦作财政局工程资金评审中心工作职能 及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根据市编委(焦编[2022]66号)关于成立XX市财政局财政工程资金评审中心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我市财政工程资金评审业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XX市财政局财政工程资金评审中心主要工作职能及评审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一、财政工程资金评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 ㈠负责对财政工程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承担年度内临时追加工程预算的评估审核工作;参与财政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 ㈡审查政府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概算、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参与工程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㈢参与政府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效劳性工作; ㈣配合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工作; ㈤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㈥根据查办财政性投融资工程中违法违纪案件的需要,提供评审报告。 二、财政工程资金评审业务局内运转程序 凡属财政工程资金安排的支出工程,其财政评审业务由财政局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工程资金是指除财政根本支出(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以外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非建设性支出工程。 建设工程包括根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工程以及属于建设性质的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非建设性支出工程指除建设工程以外的所有财政工程资金安排的支出工程(以下简称“非建设性工程〞)。 财政工程资金评审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预(概)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和财政非建设性工程评审及财政工程效益后评价。 ㈠建设工程预(概)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建设工程预(概)算评审工作包括建设工程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的评审。建设工程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的建设工程支出预算和年度追加建设工程支出预算的评审。 建设工程预(概)算评审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设备投资概(预)算、待摊投资概(预)算和其他投资概(预)算等的评审 1、纳入部门预算的建设工程支出预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⑴财政局各有关业务科室在审查、编制市级预算单位年度部 2门预算时,对已批准安排用于市级单位的根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工程,要及时向局评审中心发出评审通知书,明确提出审查内容及时间要求。局评审中心依据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编入部门预算的根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实施评审,出具评审结论提交有关业务科室。 ⑵对已批准安排用于市级单位的属于建设性质的房屋修缮及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工程,除有专门的评审方法、程序并经评审的工程外,由财政局机关主管业务科室会同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 ⑶有关业务科室根据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对用于市级单位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根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和专项支出预算进行调整。对全额财政投资专项支出工程,依据评审结论对工程单位原报预算进行相应核减(增);对拼盘工程,按照工程资金来源的渠道、比例分别予以核减(增)。 ⑷财政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向预算科提交的所属部门或预算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凡用于市级单位属建设性质支出工程,须附评审中心审查结论。 2、年度追加建设工程支出预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⑴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市发改委下达的根本建设支出(包括教育基建)、城建支出、地方公路建设支出方案,有关科室要及时向 3局评审中心发出评审通知,评审中心按要求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提交有关科室。有关科室根据评审结果办理预算追加。 ⑵各部门、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凡向市财政局申请用于市级单位根本建设支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财政局各有关业务科室受理后,要及时通知评审中心对追加的建设工程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评审中心根据通知的要求,向各有关业务科室提交审查结论,业务科根据评审中心审查结论提出追加预算意见会预算科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⑶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中央、省追加的属于根本建设性质的专项支出预算,由财政局机关主管业务科会同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出具审查结论,业务科室根据评审结论提出追加的工程支出预算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3、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⑴建设工程工程已经下达支出预算,由有关业务科室向评审中心发出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审查通知书; ⑵评审中心依据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⑶评审中心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审查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并对预算(标底)价格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由评审中心批复建设单位,并同时抄送有关业务科室和政 4府采购办公室; ⑷经评审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作为有关业务科室拨付建设资金和建设单位开标、评标、合同价款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⑸凡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未经评审中心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评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否那么,有关业务科室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结算评审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1、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⑴评审中心通过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监理等合同中的涉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价款约定内容的评审,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书,同时抄送有关业务科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⑵经评审中心审核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作为有关业务科室审批拨付工程预付款和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2、建设工程工程进度款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⑴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款审批拨付之前,由财政局机关主管业务科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评审中心对工程形象进度、施工管理各单位签证、主材价格、施工合同条款执行情 5况、施工内容变更等内容进行审查和现场查勘,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 ⑵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工程工程施工进度款评审结论作为有关业务科室审批拨付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⑶财政局机关有关业务科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向国库支付中心和会计工作站提交的建设工程工程进度款审批拨付意见,须附评审中心审查结论。 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⑴建设工程竣工后,有关业务科室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预留至少2023%的建设资金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尾款; ⑵有关业务科室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建设工程已竣工,并准备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尾款时,向评审中心发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通知书; ⑶评审中心依据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相关审查资料,组织实施竣工结算审查。审查建设工程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涉及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增加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业主签证是否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计价是否合理等内容。经审定的竣工结算由评审中心批复建设单位,并抄送有关业务科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⑷评审中心审查批复的竣工结算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竣工结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⑸有关业务科室依据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办理预留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批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 ㈢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1、评审中心根据有关业务科室发出的评审通知书,对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审查建设单位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及管理费等其它未进入结算造价局部的费用开支情况,并及时向有关业务科室提交审查报告; 2、有关业务科室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审查报告,批复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㈣非建设性支出工程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非建设性支出工程评审工作包括非建设性工程支出预算和临时预算的评审等。 1、非建设性工程支出预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⑴非建设性工程支出预算的评审工程由财政局领导根据情况确定,由评审中心牵头,预算科、主管业务科室和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等会同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 ⑵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主管业务科、预算科编制和下达部门预算的依据。 2、非建设性工程临时预算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⑴市主管领导批示财政提出意见,金额在20万元或20万元以下的临时预算,由局分管领导召集牵头科室(单位)、预算科、评审中心和有关科室(单位)参加共同评审,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 7论; ⑵金额在50万元或50万元以下的临时预算,由局长召集局分管领导、牵头科室(单位)、预算科、监察室、评审中心和有关科室(单位)集体评审,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论; ⑶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临时预算,由局长召集集体会议评审决定。 3、非建设性支出工程的其他评审工作根据具体评审业务制订相关运转程序。 ㈤工程效益后评价的评审工作运转程序 1、有关业务科室在财政工程资金安排的工程完成后,需要进行工程效益后评价的,可发出工程效益后评价评审通知书,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2、评审中心根据通知评审的内容及时间要求,组织对该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并按时保质向有关科室提交评审报告; 3、评审中心提交的评审报告作为有关业务科室评价工程资金管理、考核工程效益的依据和今后制定投资政策、实施投资决策的参考。 ㈥评审中心按照规定直接批复下发的评审结论,在下发正式评审结论以前,应征求相关业务科室意见,以保证评审结论的完整和准确。 ㈦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财政工程资金评审业 8务,由评审中心负责对外委托,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负责。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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