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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校长
职级
管理
方案
校长职级制管理方案
中共齐齐哈尔市教育体育局委员会
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领导干部
选拔聘用管理方法
〔2023年1月16日〕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标准的学校领导干部选拔聘用机制,充分调动中小学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精通教育、善于治校的高素质学校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23〕5号〕、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齐办发〔20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市所有实施校长职级管理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第三条 选拔聘用学校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党管干部与专业化选拔相结合原那么;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那么;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那么;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
〔六〕依法办事的原那么。
第二章 岗位及职数
第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岗位及职数设置要根据学校规模、类别及实际需要,按精干、高效原那么,科学合理设定。原那么上由学校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校级领导岗位及职数由主管行政部门党委审批,其它岗位及职数由主管行政部门党委审核备案〔学校领导岗位及职数设置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按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那么,相互兼职。校长是党员的,党政负全责,其中校内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班子成员中要有人分管党务工作〔有专职书记的除外〕。校长不是党员的,由主管行政部门党委任命学校专职党组织书记,全面负责学校党务工作。
第三章 选拔聘任条件
第六条 选拔聘用学校领导干部的根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以德治校、依法办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勤政廉洁,爱岗敬业;
〔三〕必须到达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相应的上岗条件,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文化水平和工作经历,有开拓创新精神、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先进的办学理念;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七条 选拔聘用学校领导干部的履职条件:
〔一〕校长人选需从校长后备人才库里产生〔校长职级制第一任除外〕,竞聘校长原那么上要有担任同级同类学校副校长(教育体育局中层及以上干部)工作经历;
〔二〕竞聘副校长职务原那么上要有同级同类学校中层干部工作经历,竞聘中层干部职务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聘用。要注重选拔聘用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非党员干部。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聘任为中小学校长:
〔一〕近三年度考核有根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学校领导干部产生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校长的产生方式主要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根据需要也可采取教育系统内部〔或学校内部〕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特殊情况下〔学校领导班子出现重大问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也可由主管行政部门党委直接聘任。采取何种方式,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主管行政部门党委决定。
第十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程序:
〔一〕组建招聘校长委员会;
〔二〕发布公告;
〔三〕资格审查;
〔四〕考试辩论;
〔五〕组织考察;
〔六〕党委票决;
〔七〕组织聘任。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资格审查;
〔三〕竞岗演讲;
〔四〕民主测评;
〔五〕组织考察;
〔六〕党委票决;
〔七〕组织聘任。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资格审查;
〔三〕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
〔五〕党委票决;
〔六〕组织聘任。
第十三条 副校长、中层干部产生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校长提名聘任;
〔二〕竞争上岗。
采取何种方式由校长申报,主管行政部门党委审批后,学校及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副校长的产生,经校长同意,也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其程序与公开招聘校长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校长提名聘任程序:
〔一〕校长提名:由校长向主管行政部门党委提出拟聘用副校长、中层干部人选;
〔二〕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党委对校长提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民主评议:对审查合格人选由学校全体教职工进行民主评议,称职率到达80%以上的,即可由校长聘任,聘任结果到主管教育部门备案;达不到80%的,校长一年内不得再提报同一人选。校长所提人选被聘任后,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出现严重工作失误、违法违纪问题,校长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由主管行政部门党委研究决定实施诫勉或降职处理。
第十五条 副校长、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程序同校长竞争上岗相同。范围可分为教育系统或学校内部两种,最终方式由校长确定,报上级教育体育局党委审批备案。
副校长、中层干部的任职期限和校长相同,到期与校长一起换届。
第五章 任职管理
十六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初任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考核达标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计入干部聘期。考核不达标的,解聘试用职务。
十七条 实行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1个聘期为4年,主管行政部门党委与校长、校长与副校长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定聘任关系,明确聘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期内中小学校长一般不作调整。聘期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经主管行政部门党委研究同意后可以续聘。
十八条 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长要制定聘期工作目标和学年度工作目标,报主管行政部门党委审定。主管行政部门党委对中小学校长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十九条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的中小学校长必须交流任职。交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校长,经考核合格,其职级在本等级内可晋升一档。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校长,评定一级及以上校长职级,一般应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职、任教的经历。中小学校长交流任职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由主管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市域内统筹实施。各学校副职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及待遇
第二十条 对校长的考核及待遇,根据“校长职级评审认定方法〞及校长职级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党委负责副校长的考核工作,学校负责确定其待遇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中层干部的考核,由校长根据其岗位聘任协议进行考核,其待遇由校长确定。
第二十三条 适度延长优秀校长任职年限。中小学校长的1个聘期结束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个聘期的,一般不再担任现任职务,由主管行政部门党委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其在专业指导、科研、监督等方面作用;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一级一等以上校长,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的,本人同意且经主管行政部门党委批准后,可继续聘任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章 解聘
第二十四条 被聘校长在聘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
〔二〕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规定,有损教育形象的;
〔三〕任期内出现大规模上访或发生严重平安事故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的解聘条件由校长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校长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主管行政部门党委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强化校长任期间“三重一大〞的监督审查力度,特别加强对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校长,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科学民主的治校制度,做到重大问题集体研究、科学决策。凡学校开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凡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必须由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校长及班子成员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述廉,接受群众监督。要落实“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创新教育管理体制,构建现代学校制度,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和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方法创新中小学校长选聘管理工作,相关方法按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聘任校长职务的,其亲属要遵循回避原那么,不能在同一所学校担任领导职务或者从事财务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便于教育干部在不同岗位锻炼成长,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学校干部进行调整和交流。对政策性安排的干部,校长应予以聘任,两年内不得解聘。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齐齐哈尔市教育体育局党委负责解释。
附表:
学校领导岗位及职数设置标准
学
校 学校领导职数〔含校长〕 内设机构〔含学年主任〕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含中层副职〕 高中 48班以上 ≤5 ≤10 ≤15 36-48班 ≤4 ≤9 ≤12 36班以下 ≤4 ≤8 ≤10 初中 36班及以上 ≤4 ≤8 ≤12 36班以下 ≤3 ≤6 ≤10 小学 25班及以上 ≤3 ≤5 ≤10 24班及以下 ≤2 ≤4 ≤8 职校 48班以上 ≤5 ≤10 ≤16 36-48班 ≤4 ≤9 ≤15 36班以下 ≤3 ≤8 ≤14 特殊学校 ≤3 ≤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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