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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务员
医保
暂行
方案
公务员医保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保障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22)37号)以及省、市关于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根本原那么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县经济开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方法要与本县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既要保证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又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单位和个人:
(一)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人员。
第四条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管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工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费的筹集
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7%的比例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同时应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其缴费标准各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不计征税、费。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费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六条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建立个人账户。经费的一局部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具体计入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的计入1%;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计入2%;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计入3%;退休人员计入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指劳人险(1983)3号文件所指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计入5%。
(二)门诊医疗补助。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中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完毕后的缺乏局部,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45周岁及以下的补75%;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补85%;退休人员补90%。
(三)住院医疗补助。在一个年度内,纳入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应由个人承担局部的住院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中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完毕后的缺乏局部,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45周岁及以下的补80%;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补85%;退休人员补90%。
第七条个人账户资金按月计入,与其根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统一管理。账户中当年计入资金与历年结余资金分别累计计算,当年结余局部结转到历年资金账户中。
历年资金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按照本方法规定的标准补助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历年资金账户缺乏支付时,由个人自行承担。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其计息、转移、支取和继承方法按照根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标准,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上一级根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规定适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开支范围必须符合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医疗效劳工程目录的规定,其不予支付的医疗情形参照根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参保人员使用根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效劳工程以及转外地就医等医疗费用中,按照根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承担局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算年度与根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参保人员年龄确定方法与根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规定确实定方法一致。
第十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征缴、支付、财务制度和审计方法按照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与根本医疗保险一致。异地派驻工作人员和退休后异地安置人员,按照根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管理方法、医疗费用结算方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方法、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按照根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本方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办理。本方法实施后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不再纳入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按照根本医疗保险以及本方法规定的待遇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按原规定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继续参加,其他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资金来源与结算方法按原有规定执行。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开支范围应由个人承担局部的医疗费,其个人账户资金缺乏支付时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年月日发布的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方法(天政发()62号)及其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内容总结
(1)公务员医保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保障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22)37号)以及省、市关于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2)账户中当年计入资金与历年结余资金分别累计计算,当年结余局部结转到历年资金账户中
(3)第二十条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