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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秋政治学习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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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治 学习心得
2023年秋政治学习心得 第一篇时间:9月13日 地点:会议室 形式:集中学习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敬业奉献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热爱学生。关心保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平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开展。不挖苦、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那么。衣着整洁得体,语言标准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廉洁奉公,自觉抵抗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第二篇时间:9月27日 地点:会议室 形式:集中学习 二十四字核心价值观 【报告原文】 :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点解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用24个字提出覆盖全国各方面意见、反映现阶段全国人民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这个表述是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进行的。从国家层面看,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个人层面看,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毛泽东同志一再强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这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方法。在这个根底上,有利于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篇时间:2023月11日 地点:会议室 形式:集中学习 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 ——学段目标 小学低年级 教育和引导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爱亲敬长、爱集体、爱家乡,初步了解生活中的自然、社会常识和有关祖国的知识,保护环境,爱惜资源,养成根本的文明行为习惯,形成自信向上、老实勇敢、有责任心等良好品质。 小学中高年级 教育和引导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了解家乡开展变化和国家历史常识,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党的荣耀革命传统,理解日常生活的道德标准和文明礼貌,初步形成规那么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生活和行为习惯,具备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形成老实守信、友爱宽容、自尊自律、乐观向上等良好品质。 第四篇时间:2023月25日 地点:会议室 形式:集中学习 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 ——德育内容 (一)理想信念教育。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教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领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培养学生对党的政治认同、情感认同、价值认同,不断树立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和信心。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落实到中小学教育教学和管理效劳各环节,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情教育、国家平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治教育、诚信教育、文明礼仪教育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展家国情怀教育、社会关爱教育和人格修养教育,传承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核心思想理念、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人文精神,引导学生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开展脉络、精神内涵,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四)生态文明教育。加强节约教育和环境保护教育,开展大气、土地、水、粮食等资源的根本国情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祖国的大好河山和地理地貌,开展节粮节水节电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开展理念,养成勤俭节约、低碳环保、自觉劳动的生活习惯,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五)心理健康教育。开展认识自我、尊重生命、学会学习、人际交往、情绪调适、升学择业、人生规划以及适应社会生活等方面教育,引导学生增强调控心理、自主自助、应对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第五篇时间:11月1日 地点:会议室 形式:集中学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或未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参加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分、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非组织批准离岗学习、留学,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或未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参加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 7.长期病假按规定应当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8.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9.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第六篇时间:11月15日 地点:会议室 形式:集中学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标准借用人员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忙为理由借用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并反响借用人员表现情况(鉴定)。假设遇特殊情况需继续借调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借调同一人员不得超过两次。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 五、加强考勤、考核管理 加强考勤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请病假的须按规定提供医院诊断和病休证明,单位应主动关心并及时掌握其病情、治疗和康复情况。加强考核管理,要扎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职级)升降、岗位和工资调整、辞退解聘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篇时间:11月29日 地点:会议室 形式:集中学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1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根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篇时间:12月6日 地点:会议室 形式:集中学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九篇时间:12月20日 地点:会议室 形式:集中学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平安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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