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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快
发展
社会
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开展社会办医的假设干意见
国卫体改发(202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加快开展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效劳业开展的重要组成局部,是转变卫生开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卫生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效劳需求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保进健康效劳业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40号),切实解决加快开展社会办医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因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行业指导,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优先支持社会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开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开展。
二、加强规划引导
(一)制定实施卫生规划。国家完善卫生资源规划指导性文件,编制好全国卫生效劳体系规划纲要(2023—2023年),进一步明确卫生效劳体系的功能定位、分级配置要求和资源配置指导标准,强化区域内各机构之间的功能整合及分工协作,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监督评价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省和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和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效劳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求。新增卫生资源无论何种资金渠道,须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批。
(三)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那么,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开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开展空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根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效劳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局部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明确和标准改制的方法、程序和条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大开展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
(一)放宽举办主体要求。建立公开、透明、平等、标准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进一步放宽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那么,将香港、澳门和台湾效劳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期他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独立独资医疗机构。合理设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要求,并将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
(二)放宽效劳领域要求。但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支持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效劳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心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开展。积极开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三)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各地要科学制订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充分考虑非公立医院机构的开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平安的原那么,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对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行采购,经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四)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效劳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发挥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根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效劳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购置社会效劳机制。
(五)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各地要加快落实非公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运行开展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标准以外的歧视性限制条件。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效劳能力
(一)支持重点专科建设。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其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国家和省市级重点专科建设工程的,在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
(一)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标准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训经费。
(三)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制定标准的医师多点执业指导意见,重点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注册、执业、责任分担等有关内容。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师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在工龄计算、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衔接机制。为名老中医多点执业创造有利条件。
(四)支持提升学术地位。协调支持将具备较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非营利性医院优先纳入医学高等院校教学医院范围。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对口支援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与,扩大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所点的比例。进一步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行业协会学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时机。
(五)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颂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信息,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非公立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五、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
(一)确保医疗效劳质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面给予同等对待。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以标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效劳行为、提高效劳质量和提升效劳水平为核心,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临管。同时,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效劳质量、效劳费用、经营性质等方面的临管作用,建立统一立体的临管体系,实现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
(二)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协调公安等部门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
(三)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支持和鼓励有关协会、学会在职现范围内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所救死失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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