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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
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标准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立节约型机关,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那么等有关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管理、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合法合规、行为标准、厉行节约、提高效益〞的原那么,严格执行预算,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完善财务档案;
〔二〕合理编制机关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三〕强化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对预算执行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对机关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资金的平安完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机关所有收入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工作方案,办公室每年编制下年度各项经费预算方案。机关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原那么和使用方案,提请秘书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再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五条 年度无支出方案及临时性的支出工程,经确认需要在年度安排支出的,由各委〔室〕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经领导批准后报市财政局。资金到位后,再办理经费支出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无经费预算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工程,一般不予预支和垫支。
第六条 机关经费支出实行每月统计、半年结算、年终决算。年终各项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向秘书长会议报告。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 实行事前申报审核制度。机关办公经费和各委〔室〕经费支出,每次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人工工资支出〕,由相关委〔室〕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用款申请详单,由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审签。
第八条 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效劳、工程,必须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一次性采购在5万以上或单项采购10万元以上的需由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货物、效劳、工程采购还需分管机关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审定。
第九条 严格报账程序,按权限审批。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一支笔审批〞的原那么,切实把好经费报支审批关。所有经费支出均由财务科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才能报销。一次性〔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
第十条 标准票据报支审批手续。
〔一〕所支经费票据必须标准,符合财务要求,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各项要素必须填写完整,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委、室负责人〕先后签字,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除核算往来款项外,不得使用收据报销入账。
〔二〕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置实物的原始凭证,须提供验收证明。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机关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统一由机关管理使用,主要开支工程如下:
〔一〕办公费:机关办公用品由行政科统一采购、分发,各委〔室〕领用登记。
〔二〕印刷费:机关所有文件资料及其它印刷由秘书科台帐登记、核实数量,行政科办理结算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印刷合同、印刷清单等资料。
〔三〕车辆使用费:包括机关交通工具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公车的经费使用按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财政局下达的公车运行费用控制数。车辆维修采用定点维修的方式,先由驾驶员提出维修意见,再由行政科统一送修理单位进行维修。
〔四〕差旅费: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超标局部及与工作无关的费用一律自理。机关干部职工外出开会、考察、学习,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通知或学习考察审批件,机〔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
〔五〕会议费: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效劳单位开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等。
〔六〕培训费: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报销时应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单〔手签〕、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等。
〔七〕公务接待费:按机关接待工作管理制度执行,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接待场所开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等。
〔八〕维修费:包括房屋维修、设备维修,由行政科负责办理。大额房屋维修支出,应提供集体决策文件、合同、招投标资料、预算评审、结算审计等资料。
〔九〕办公设备购置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办理。委室及数码产品购置在其专项经费中列支。报销时应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文件、合同、招投标资料、采购验收单等资料,经过集体决策的,需提供集体决策文件或会议记录。
〔十〕图书资料购置费:常委会领导和机关各委〔室〕的报刊征订由秘书科统一负责;购置各类图书、资料,按经费开支审批程序报委〔室〕负责人同意前方能购置。报销时需提供采购合同、采购清单等资料。
〔十一〕走访慰问费:应注明走访慰问的具体时间、事项和走访慰问对象姓名,有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的报销时应作为附件。
〔十二〕党建活动费:严格执行湘潭市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超支或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时应提供活动方案及租车、住宿、场地等各类费用的发票。
〔十三〕工会活动费: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效劳和开展工会活动,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工会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其他预算公用经费由办公室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开支。由财政拨入机关的代表大会经费、常委会会议费、代表联络及活动经费、业务费、监督经费、宣传费、接待费等机关专项经费〔含通过各种途径争取来的经费〕,应按照部门工程预算对应的科目内容及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列支,专款专用,据实报销,专项经费不得作为奖金、补助及福利费开支。严格审批程序,对超过专项预算与支出范围的开支不予报销。
〔一〕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费: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由机关统筹安排,用于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期间发生的各项开支。
〔二〕各委〔室〕业务费和专项经费:在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主要用于各委〔室〕各项业务活动和工程开支,已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人大代表联络及活动经费:在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主要用于人大代表的各项活动,包括订阅学习资料、培训、接待代表、看望慰问代表等,已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支付结算方式。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那么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对确实不具备结算条件的,须经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同意后,使用现金完成交易。
公务卡刷卡结算后,以公务卡交易凭条〔即POS小票客户存根联〕作为报销凭证,由于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消费无法取得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的,需提供网络打印的交易信息等资料。
第四章 借款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可以私借或挪用公款,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应填写借款单,经委〔室〕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签字后,按权限属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超过5000元的报经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经过审批前方可支取。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2万元〔含2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借支需报送现金使用明细方案,还需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审批。
借用现金应在一个月内报销结账和还款。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科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科通知其所在委〔室〕,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熟练掌握财务制度,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六条 建立内部牵制、监督制度,实行不相容职务别离和岗位轮换制度,做到钱账分管、账物分管。
第十七条 所有支出均须两人以上经办,重大采购工程、外购劳〔服〕务应有纪检人员全过程参与。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和配合纪检、巡视巡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机关经济事项的监督。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xx年11月29日起执行。原潭常办〔xx〕7号文件同步作废。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