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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宗教事务条例
2023
XX
宗教事务
条例
宣传
提纲
XX省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提纲
2002年2月5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XX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已全文公布,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的公布施行,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省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政策。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
我省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佛教、道教、伊
—1—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教齐全,历史悠久。据统计,全省现有信教群众300多万人,宗教团体205个,宗教教职人员近5000人,宗教活动场所4000多处,宗教院校11所。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落实了宗教房产政策,恢复和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了爱国宗教团体。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依法处理了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了奉献。但也必须看到,当前我省宗教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打着宗教旗号建立非法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问题时有发生;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愈演愈烈;乱建寺庙、滥塑露天佛像神像的现象依然存在;假僧假道乱做佛事道场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自封传道人的非法活动屡禁不止;天主教地下势力仍有活动。此外,一些地方还存在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问题。所有这些,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执法来加以解决。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国务院
—2—1994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两个重要的单项法规。省政府1998年公布了XX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方法。这是我们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单项法规具有局限性,只对宗教活动场所、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进行了标准,而在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和涉外宗教事务等方面还缺少法律标准。因此,在国家对宗教事务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之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宗教地方法规,以标准和指导全省的宗教事务。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一)宪法。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举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阻碍国家
—3—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行政处分法和民法通那么、刑法、教育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等法律中有关宗教的条款。
(三)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四)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根本观点和根本政策)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年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假设干问题的通知)。
此外,在条例的草拟和修改正程中,还吸取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和成果,参考了上海、浙江、安徽等18个省(市、自治区)已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45条,主要是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
—4—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标准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财产等项宗教事务以及涉外宗教事务的管理。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权力和义务,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原那么、条例标准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条例的执法主体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规定
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说明了立法的指导思想。江泽民同志对宗教工作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起草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对宗教工作的三项要求为指针,从我省实际出发,把宪法原那么具体化,把国家的政策规定法制化,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为了体现上述指导思想,条例依据宪法强调了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原那么:一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
—5—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二是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条例第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阻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的实施,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三是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坚持独立自主白办的原那么(条例第五条)。此外,在“涉外宗教事务〞一章,明确了宗教对外交往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预、平等友好〞的原那么,以及与香港、澳门地区的宗教组织进行交往应当遵循“互不隶属、互不干预、互相尊重〞的原那么。条例第一章还明确了标准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根据我省实际,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宗教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信仰,还是一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分为宗教组织的内部管理和国家的行政管理。这两类管理,在性质、内容、形式、
—6—方法上各不相同。各宗教的内部事务,习惯上称为“教务〞,应由各宗教组织通过自己的章程、决议等加以标准。而各宗教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所发生的外部联系的事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也是条例所要标准的内容。因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存在的社会公共事务。〞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条例。〞旨在强调,不仅本省公民,而且外省市、国(境)外来我省经商、做工、求学等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条例第六条明确了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二)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标准
宗教团体是信教公民自己的组织。成立宗教团体,是信教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因此,条例第九条规定:“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为了充分发挥宗教团体的作用,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7—第十二条对宗教团体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针对当前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缺乏标准,自封传道人与假僧假道活动频繁,导致一些地方宗教活动混乱的情况,为了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划清正常教务活动与打着宗教旗号的非法传教活动的界限,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三)对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标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是起草条例的根本原那么之一。那么,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如何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和非法的宗教活动。对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针对当前问题较为突出,有可能引发事端的大型、跨地区的宗教活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的三十日前报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其中跨设区的市或者跨县(市、区)的,应当报经共同的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前方可举行。〞
—8—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处所,是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和进行教务活动的主要场所。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标准,国家1994年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我省1998年制定了XX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方法,对于其中已作规定的,条例不再重复表述。鉴于目前私设活动点泛滥、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神像的现象和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内教派矛盾、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以及社会上一些组织把宗教当作产业非法牟利等问题,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必须履行的必要的登记审批手续,并设臵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四)对宗教财产权益保护进行了标准
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资产和收入。宗教界人士对当前存在的一些损害其财产权的问题反映强烈,迫切要求通过立法加以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破坏。〞针对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房产问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房产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宗教团
—9—体和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意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安臵,应当便于信教公民过宗教生活。〞为了妥善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关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公园或者风景名胜区,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与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协商,征求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五)对涉外宗教事务作了标准
我省宗教界的对外友好交往频繁,同时抵抗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任务也很艰巨。考虑到涉外宗教事务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条例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从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对出访来访审批、宗教捐赠、外国人在我省参加宗教活动、讲经讲道,以及外国人不允许的行为作了规定。
(六)对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我省进行宗教活动作了标准
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是指参照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七)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规定了违反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这一章共有6条,其中第三十
八、第三十
九、第四十条规定了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其行政处分主体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设立了“警告〞这种声誉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