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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基层
司法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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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基层司法所存在的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一、基层司法所当前存在的问题、短板、缺乏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担负着面向农村广阔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效劳、承担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能。具体履行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效劳等九项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效劳中心、效劳大局、效劳群众、效劳社会的基层平台和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乡镇司法所在基层所处的位置较为特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不相适应。
(一)根底建设。随着全省司法所标准化建设的开展,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总体来说,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标识做到了整齐划一。但是,仍存在问题与缺乏:1、产权性质不一(有、无独立产权);2、面积大小不一(几十到几百平方);3、结构质量不一(砖瓦、框架结构);4、功能设置不一[办公室(效劳大厅)、所长室、会议室、矫正室、安帮室、法宣室、法援室、档案室];5、外观效果不一(楼房、平房,装饰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样整齐划一,统一设计、统一拨款、统一建设、统一外观;6、地点迁移不定。有的所在原来根底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换、有的所新建,迁移不定。
(二)队伍建设。1、人员编制缺乏。按照标准化要求,至少配备3--5人,但现实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岗位(1名)之外,基层所大局部在编公务员都达不到要求,导致司法所九项工作职能很难正常开展,制约着司法所的开展。2、专业素质不高。司法所人员文化程度根本能够到达大专及以上,但法律专业人员较少、软件操作能力缺乏,不能胜任信息化办公需要。3、年龄相对老化。工作热情不高,缺乏事业精神,创新能力缺乏,担当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为了解决干部职级,推荐年龄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质的公务员担任司法所长。4、交流渠道不畅。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机制、途径,提拔晋级、择善使用缺乏,存在“一进入定终身〞的弊端。5、待遇落实不公。虽然沐浴职级并行阳光享受正科级待遇,但不能象乡镇班子成员一样,退居二线时可以作为主任科员。同时,进入司法行政队伍以后,晋升的空间较小,占比不高(无法与派出所相比)。
(三)职能发挥。1、工作压力大。司法所工作职责包括九大职能,加上乡镇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设立的各种“中心〞(如: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维稳中心等)及假设干工作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等),还要参与党政中心工作(如包村、当扶贫队长),职能得不到较好理顺,工作盲目被动,人手忙不过来,深感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的工作现象,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2、承受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硬,执法手段与工作职责不配套,执法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在全国已经实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法还是出不了台。司法所没有硬手段,面对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会服刑人员无计可施。一旦出现了“漏管、脱管〞过失,还要承担渎职、失职之责,深感有责无权。社区矫正风险大表达在:出事是必然的,发生在谁身上是偶然的(比方请假,省矫正实施方法规定的条件是:家庭成员生病、发生重大变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学,嫁姑娘娶媳妇怎么办?);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缺乏仍不免责。追责机制不公平:要区分犯罪、一般违法与工作失误的标准,不能一刀切。3、安帮工作流于形势。刑释人员回到地方以后,极少有主动到司法所、村报到的(主动去的是要政策照顾);有的刑释人员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帮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无计可施,从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4、法治宣传工作单打独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各部门、单位仅是“被动〞参与,普法教育“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未能落实,司法所如何催促?遇到上级检查,只能是在会议记录上后补一下应付。5、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任务日益加重。司法所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难度日益加大,维稳任务更加艰巨、繁重。6、法律效劳难以满足广阔群众的需求。在乡镇,司法所承担法律效劳的大头,律师、法律效劳工作者以收费为主,不利、不便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一律取消法律效劳资格证书,只能空留一腔为民效劳的热情,这一决定与加强公共法律效劳体系建设背道而弛!
(四)经费保障。1、司法所工作经费缺乏。乡镇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调解经费、社区矫正经费、内外网办公经费等在内,大约在二万、三万元之间,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2、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机关同等待遇(如误餐补贴、加班补贴、社会公益活动),又不能享受乡镇同等待遇(如征地拆迁补助、满勤奖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3、无执法警车。不便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
二、解决基层司法所问题的意见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社会价值日益彰显。为此,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司法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争取党委、政府关心重视。为基层司法所解决人(确保每个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财(加大县、乡(镇)两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物(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面积要达12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落地的办公用房)。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队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3、履职尽责,以有为争有位。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平安稳定〞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开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落实“首要标准〞,着力打造“两类高危人群〞教育管理,把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努力把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加强法律效劳业引导,坚持公平正义。加强民生领域的法律效劳,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群众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