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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动
关系
和谐
企业
申报材料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
工商注册地
成立时间
企业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工会组建时间
工会主席
职工人数
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劳动合同签订率〔%〕
工资集体协议或集体合同签订时间
企业联系人
联系 〔座机、 〕
自
查
自
评
报
告
企业申报
意 见
对照 “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经自查自检,本企业符合标准,特申报“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盖 章〕
年 月 日
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查推荐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符合“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同意推荐。
〔盖 章〕
年 月 日
宜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企业评为“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3份:设区市、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一份,企业自存一份。
2、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无公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3、表中“自查自评报告〞栏不够时,可另附材料〔A4纸〕。
附件2: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征求意见表
拟推荐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
〔注:如情况属实,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均要在此栏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证明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自2023年1月以来没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分记录。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机构
证明意见
该企业已于 年 月建立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并开展调解工作;自2023年1月以来无侵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行为的劳动争议案件。
〔盖章〕
年 月 日
当地工会
部门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已建立了工会,并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实行了厂务公开,签订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盖章〕
年 月 日
基层人民法院
证明意见
该企业自2023年1月以来无侵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行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
信访部门
证明意见
该企业自2023年1月以来未发生劳动保障方面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出具证明的部门如发现表中填写的情况不实,应拒绝盖章。
附件3: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告
_______________单位第______届_______次职工代表大会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会议,会议就本单位申报“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会上代表们就申报材料所填报的内容及经验材料展开讨论,并对照“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标准,代表们认为申报材料及填报内容属实,符合“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条件,与会人员一致审议并通过本单位申报“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工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申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 截止日期: 年 月
社会保险
职工总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备注
企业名称
缴费人数
缴费率〔缴费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缴费人数
缴费率〔缴费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缴费人数
缴费率〔缴费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缴费人数
缴费率〔缴费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缴费人数
缴费率〔缴费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说明:本表数据从当地社保局、就业局、医保局调取。
附件5:
_______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
申报企业(盖单位公章〕 截止日期:2023年9月
职工总数(人〕
202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职工月最高工资额〔以2023年9月为准〕〔元〕
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额〔以2023年9月为准〕〔元〕
近三年职工工资增长情况
2023年工资总额〔元〕
2023年工资总额(元〕
2023年增〔减〕比例
2023年增〔减)比例
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江西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申 报 表
企业名称
所 在 地
申报时间:二○ 年 月 日
工商执照号码
成立时间
企业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工会组建时间
工会主席
职工人数
人
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人
劳动合同签订率〔%〕
%
集体合同
签订时间
集体合同
期 限
企业联系人
联系 〔座机、 〕
自
查
自
评
报
告
企业申报
意 见
对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经自查自检,本企业符合标准,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盖 章〕
年 月 日
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委员会〕〔中央驻赣和省属企业主管部门〕
审查推荐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符合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同意推荐。
〔盖 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协调
劳动关系
三方
〔评审委员会〕审查
推荐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符合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同意推荐。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级协调
劳动关系
三方〔评审委员会〕审查
批准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企业评为全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省、设区市〔主管部门〕、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一份。
2、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无公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