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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五篇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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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联合 执法 机制 问题 原因 对策 新编
平安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的问题、原因与对策五篇范文 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能,贯穿于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之中,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平安监管水平,消除平安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平安保障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省委、省政府列入加强平安生产的三项行动之一。市平安监管局十分重视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平安生产执法机构逐步建立,执法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行政许可全面展开,专项整治不断深入,方案执法有序推进,事故查处不断标准,对促进我市平安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市平安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与执法能力仍然不能适应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强度不高。一是执法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平安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全市今年安监系统方案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2764个,市局今年直接检查的企业仅69个,全市还有大量重点企业和存在隐患的企业未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特别是渣土车、物流运输车辆企业和危险物品经营小门店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小型企业尤为突出,几乎是空白状态。二是执法监察的覆盖率不高,全市工商注册现有生产经营单位37894户,今年1—11月,全市实际检查只有1202337户,监管监察的覆盖率28.9%,其中直管三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4969户,实际检查4478户,覆盖率只有90.1%,未到达全覆盖的 目标。三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次数不多,处分力度不大。1-11月,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分1975次,实施经济处分216次、罚款额度343.26万元(包括事故处分万元)、实际到位218.8万元,市局全年实施行政处分8次。四是局部领域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根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现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达2022余家,涉及30余个行业,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达20余万人,职业危害职业危害申报率缺乏60%。 2.执法水平不高。一是执法检查质量不高,催促整改效果不佳。由于局部执法人员嫌执法程序严密、检查内容具体,到生产现场去的少,检查流于形式,为检查而检查;局部安监人员即使去了现场查也查不出隐患,查出了隐患却改不了,有的隐患常查常在,屡查不改。二是行政处分办案质量不高,惩戒效果欠佳。从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局开展的行政执法质量进行抽查和案卷评审看,在立案、调查、取证、陈述、听证、送达等程序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区县局在行政处分过程中,有的没有严格执行送达程序,有的案件没有按照规定时限结案,有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主观随意性过大、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行政处分幅度选择的过程中,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下限或者上限处分,没有做到按违法情节轻重区别对待,行政处分显失公正,有的失之于宽,而有的又失之于严;抽查乡镇(街道)执法案卷显示,有的执法行为无论是主体还是程序上,还不同程度上存在违法执法的现象,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行政许可受理程序不完整、送达程序执行不严格、换证程序未制定,受理资料不完备。有些格式文书未能与政务中心的规定相衔2 接。四是事故查处简单粗糙,警示教育效果不佳。有的事故调查程序执行不恰当,事故原因不清楚,调查取证不细致、事故分析不严谨,适用法律不准确,处理建议不严肃,责任追究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调查报告要素不全,责任查处避重就轻,事故教训轻浮浅薄。五是政执法文书的使用不标准,有的地方不重视执法文书的使用,不按照标准格式填写,随意改动,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如实记录,个别案卷使用其他部门的文书,有的地方自创格式,有的使用信函白纸等等。 3、行政作为不积极。一是有的凭借法律之间的冲突、法律规定的模糊空间和法律依据以及技术标准的不配套、不完善、不细化,对行政执法事项和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二是行政执法有逐利化心理,对经济罚款处分比较积极,对警告、责任改正等行为能力处分和吊扣资格证书等资格罚实施较少。三是行政处分执行和事故责任追究难以到位,全市各区县安监局历年来积累了大量行政处分不到位而又不按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四是平安生产行政问责形同虚设。202223年以来,全市每年发生约30起左右的生产平安事故,除市局组织调查的事故外,各区县(市)安委会(安委办)没有因发生事故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街道)政府或部门提起过行政问责。 4.执法中违法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有的区县(市)局对安监局法定职责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正确的理解,与相关部门发生冲突,执法主体出现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二是事故信息报送不准确、及时、完整,有的区县(市)和部门出于事故考核指标的压力,对事故信息报送有畏难心理和瞒报、谎报和漏报 的的趋势。1—11月,市局接到群众关于事故信息举报7件,较去年大幅增加。三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的超越法律处分上、下限规定处分,有的行政许可不到现场核查,个别乡镇安监人员替企业弄虚作假等。 二、原因分析1.执法依据不配套 一是法律冲突制约了行政执法。平安生产法第81条和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8条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分规定不一致;条例第3条和刑法修正案和两高司法解释关于重大伤亡事故的规定不一致;条例实施后,事故查处和事故责任追究就出现了平安监管局(及其他监管部门)和调查组多个职能交叉重叠的主体和程序。调查组形成并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能不能作为作为处分决定执行和平安监管局行政处分的依据,各界对此持有疑虑。同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其他部门在责任追究执行中,变相撤销或追加行政处分的现象时有发生,安监部门领导集体的“集体讨论〞程序与经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同等成效与权责,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为基层事故调查与行政处分带来了一定程序的难度,挫伤了安监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 二是法律修改的滞后性严重制约了部门履行职能。矿山平安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都列入了国家立法修改方案,但由于周期过长,到目前仍没有完成修改审议程序。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各部门职能调整加快,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防护职能转移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后,用4 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平安许可还缺乏许可程序、许可内容、许可条件的规定,致使行政许可无法进行,对安监部门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管带来一定程度的障碍。 三是存在大量的立法空白点,为平安监管带来难度。如平安生产法已实施多年,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至今没有权威的解释,为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带来难度。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四个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和相关罚那么,但对私自储存烟花爆竹及生产企业向零售者出售烟花爆竹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措施,仍需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分法给予相应处分,但处分仅对行为人,而对私储物品和生产单位却没有罚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使用的环节,但没有明确使用许可的主体、程序、条件等具体规定,致使危险化学品使用监管无法可依,给平安生产带来很大的隐患。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和进步,出现了大量无主管部门的行业,同时国家加大新农村建设,农用车、船和农民自建房越来越多,而农村道路交通和农民建房却无人管,无法管,成为新的重大隐患。 四是平安标准不完善。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一些行业平安标准和规程不能适应新的开展要求,局部平安生产标准老化、内容过时。如机械、有色金属加工系统等行业技术与生产工艺与上世纪90年代初相比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开展,而相关的粉尘防爆标准一直在沿用。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平安生产工作实行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自制定自己的平安生产标准,种类庞杂,很多专业的平安生产标准体系之间存在内容重复交叉等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经济组织形式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安 全生产工作新问题不断涌现,急需相应的平安生产标准进行标准。同时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采用,及时制定和修改新标准尤为必要。 2.执法环境不优 一是地方党委政府在处理经济开展和平安开展二者关系时难以平衡。在一局部领导同志头脑中“重开展、轻平安〞思想明显存在,有的地方大刀阔斧招商引资、上工程,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担忧平安检查多了、要求严了,影响软环境,人为限制各种平安执法检查,为平安执法检查设臵障碍,对一些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新改扩建工程,不按程序办事,造成很多工程开工之日就是事故隐患产生之时。有的地方领导行政“干预力〞过大,“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给安监部门领导加压,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分,一个 就能推翻行政处分决定,行政执法不得不陷入放松监管的“怪圈〞。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平安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分等职责时很难到位,成为安监部门躲不过绕不开的最大障碍。 二是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的的文化根底知识、思想素质、法律知识、平安意识和平安技能水平还参差不齐,不懂法和过分强调自己权利的状况同时存在,懂法的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又不愿意严守法律的制约,现在社会上出现"钻法律空子职业人员,个别行政相对人受利益驱使,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令执法工作辛苦劳累艰难,有的甚至暴力抗法,行政执法的环境日趋复杂。 6 三是普通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有的群众缺乏权利意识,不重视也不关心维护自己的权利,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借助法律加以保护,只能无可奈何。有的群众缺乏义务观念,没有认识到自觉遵纪守法,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阻挠。同时由于地方部门利益、长官意志、关系因素、风俗人情等因素交织在一起,长远利益与短期效益、社会稳定与严肃执法等分寸难以把握等现实状况,行政执法缺乏一个良性的社会围。 3.执法力量不强 平安生产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专业性强、责任重、要求高、工作强度大,随着职业危害等监管职能转入安监部门,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大。平安监管力量缺乏,严重制约了平安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是执法人员严重缺乏。到目前,全市各级专兼职安监人员仅有771人,市局安监在编48人,而真正现场执法的只有20人。区县(市)局现场执法人员平均8.7人,有的只有4人,如高XX县区。而作为一线执法检查的乡镇安监人员,其编制的性质、数量、经费和工作内容远未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由于执法队伍人员缺乏,许多安监部门忙于机关事务而无暇到现场执法检查。 二是执法人员素质相对不高。安监部门成立较晚,人员成份复杂,只有少局部人员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业人员,大多数人员从其他部门调配而来,且年龄结构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虽然经过了培训,取得了平安执法证,但局部执法人员并没有系统地掌 握平安生产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了解不透,对有些违法行为的定性把握不准,有些执法人员面对庞大的执法事项感到茫然畏惧,对行政执法软件系统的使用更是束手无策,执法效率低下。 三是执法条件缺乏。技术装备落后,执法车辆短缺、必要的检测手段和防护器具缺失,工作中还仅凭经验,借助听、看、闻、摸等手段,执法效能低下。局部区县安监部门和大多数乡镇(街道)安监站行政经费缺乏,执法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个别区县局靠罚没收入补充办公之用。有的县级安监部门安监执法人员政治待遇不高,有时甚至遭到粗暴对待,导致执法心态失衡,致使对执法工作的不敬业、不认真、不负责,难作为的不作为,易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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