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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养殖场
卫生防疫
制度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目的
做好消毒、免疫、防疫、驱虫、疫病控制、无害化处理、兽药管理等工作,减少病菌的传入和繁殖,降低猪群发病率,保证猪只在一个良好适宜的环境中健康生长。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养殖场区的卫生防疫管理。3
职责分配
3.1技术部负责制定免疫方案并予以实施。确定免疫工程和剂量,正确使用各种疫苗,以保证适时、有效进行猪只免疫。
3.2消毒人员应遵守消毒制度,正确使用各种消毒药。
3.3生产部负责监督各场区、圈栏舍、猪消毒工作。4
程序和管理要求4.1疫病预防4.1.1环境质量
各场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质量应到达nt/t388规定的要求。
4.1.2选址
养殖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填、学校202300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2022m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4.1.3建筑布局
a.养殖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那么。人员、生物和物资流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传播。
b.根据防疫需求应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栏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应距离养殖栏舍的下风50m以上。
4.1.4养殖场设施设备a.猪场大门入口处理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度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
c.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养殖栏舍入口处应设置长一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入人员消毒。
d.养殖场区配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相应设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e.养殖场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有效的生物防范设施。
4.1.5饲养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a.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按ny/t5033执行。养殖场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养殖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b.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饲料使用按ny/t5032执行。
c.生产和生活用水:养殖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gb5749规定。e.兽药使用:兽药使用按ny5030执行。
4.1.6卫生制度
a.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前方可上岗。
b.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c.场区兽医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配种工作。d.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前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e.环境消毒
定期对养殖栏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度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5339-2023的规定执行。f.引种
在引种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应没有接触过其他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种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45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4.1.7免疫接种养殖场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相当地实际情况,在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4.1.8寄生虫控制
驱虫药物使用按ny/t5030规定执行。驱虫程序按gb/t17823-1999的4.2条规定执行。
4.2疫病监测
4.2.1养殖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4.2.2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的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除上述疫病外,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还应对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4.2.3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3疫病控制和扑灭
4.3.1养殖场发生疫病或疑心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措施。
4.3.2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尽快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4.3.3确诊发生疫情时,养殖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其他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t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
4.4记录
每栏猪都应有相关记录,其内容包括。饮水和饲料消耗情况、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猪发运目的地。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篇:生猪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生猪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一、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参观猪场,必要时须经场长许可。任何人员进入猪场生产区必须洗澡和更换生产区的工作服、工作鞋,个人衣物必须全部放在生产区以外,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二、猪场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猪场食堂不准外购猪肉及其制品。生产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畜产品或其他物品,凡进入生产区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只和其他动物疫病,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三、生产区外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运送饲料和物品的车辆必须固定专车,并只能停放在生产区外,司机不能养猪和进入其他猪场。所有运送待宰猪、淘汰猪、种猪的车辆只能经严格冲洗消毒后停放在装猪台外(包括司机),并防止其直接或间接与装猪台接触,每次装卸完后立即将所有污物,包括生产区内赶猪设施彻底冲洗消毒,并将污水排出场外。猪一旦出场不得返回。
四、场内饲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串舍,要随时观察猪群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五、猪舍每天清扫1~2次和定期消毒,每栋猪舍的设备和物品应固定使用,舍内用具不准带到舍外或借给其他猪舍使用,防止交叉污染。猪舍物品进出实行“单向制〞,但凡猪舍排除物品,均经污物通道运出,不得倒行。猪舍间的转运车辆不准进入猪舍,每次用完后必须清洗消毒。
六、病死猪不准在生产区内解剖,应用不漏水的专用车运到隔离舍或诊断室。猪只及其产品出场,须经县以上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检疫证明,出售种猪应进行疫病检测并出具免疫证明。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其造成危害大小进行50元-202300元的罚款,后果十分严重的可直接开除。
八、本制度即日起开始执行。
2023年1月1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生猪养殖场
免疫接种本卷须知
为保证猪在接种疫苗后,产生预期的免疫效果,应在使用疫苗时,对疫苗的正确使用方法,要有所了解。每一种疫苗,有其特定的免疫程序和免疫效力,是长期研究的成果,厂家通常都提供有使用方法及本卷须知,应严格掌握。为保证预防接种的免疫效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类疫苗要有专人采购和专人保管,以确保疫苗的质量。
二、各类疫苗在运输、保存过程要注意不要受热,活疫苗必须低温冷冻保存,灭活疫苗要求在4℃~8℃条件下保存。
三、疫苗的使用按免疫程序有方案地进行,接种疫苗必须由技术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协助。
四、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观察疫苗瓶有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瓶签是否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剂量记载是否清楚,稀释液是否清晰等,并记下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等,以便备案。
五、疫苗接种前,应检查猪群的健康情况,病猪应暂缓接种,接种疫苗用的器械(如注射器、针头、镊子等)都要事先消毒好。根据猪场情况,一猪换一个注射针头或一圈换一个注射针头。
六、接种疫苗时,不能同时使用抗血清。
七、免疫接种过程,必须注意消毒剂不要与疫苗接触。
八、疫苗一旦启封使用,必须当日用完,不能隔日再用。
九、在免疫接种过程,疫苗不要放臵日光下暴晒,应臵于阴凉处。
十、对仔猪进行免疫接种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母源抗体对免疫效果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
兽医做好免疫方案并监督免疫实施情况及免疫效果,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免疫记录。未按免疫方案实施免疫的,相关技术员罚款20230元,兽医罚款50元。
广东新中联农牧
2023年1月1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猪场消毒制度
一、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二、售猪周转区。周转猪舍、出猪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猪后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猪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猪舍、猪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九、人员消毒。进入猪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广东新中联农牧
2023年1月1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猪场疫病监测疫病的控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疫病监测
1、本公司养猪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2、本公司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等。
3、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二、疫病的控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养猪场发生疫病或疑心发生疫病时,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
广东新中联农牧
2023年1月1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生猪养殖场
药品使用管理方法
1、药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统一负责。所购药品均来自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且各种购置手续应齐全。
2、生产部门负责对购进的药品进行统一验收和保管记录。各舍管理员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未经批准擅自用药者罚款20230元。
3、兽医在对生猪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所用的兽必须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标准、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规定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
4、兽医师有责任及时了解和学习国家有关兽药使用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并指导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药品的采购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