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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实施
科技
创新
制度
管理
暂行办法
XX年XX省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方法
XX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法(暂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营造“群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激发科技型小微企业(简称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降低科技创新本钱,根据XX省科技厅、XX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假设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23)28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假设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3)33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免费向本市“一区多园〞和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之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用于向公共科技效劳机构购置科技效劳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试点先行、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那么。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创新券的管理机构为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五条创新券的执行机构为XX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简称生产力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受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
第六条创新券的组织机构为XX市各区(县)、市科技局(简称区县科技局),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新券政策的宣传发动,以及企业申请创新券的组织和初审等。
第七条创新券的效劳机构由市科技局组织遴选认定,主要负责向企业提供效劳并收取创新券。效劳机构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科技效劳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效劳中心、知识产权效劳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及其依托单位等各类能提供科技效劳的机构中遴选,经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后确定。经认定的效劳机构应提交效劳承诺书及详细效劳规那么,积极为企业提供优惠效劳。
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创新券对企业到指定效劳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效劳活动的合同经费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
第九条创新券按季度集中申请,由区县科技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后,统一将创新券申领表及附件材料送生产力中心审核,由生产力中心拟定发放创新券名单及金额,报市科技局审批后,由区县科技局组织发放创新券。
第十条企业与效劳机构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XX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规定标准;
(三)主要从事与科技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创新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XX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需求报告。第十三条创新券分为500元、202300元、5000元三种面值,实行统一编号。创新券应在有效期(12个月)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在一个年度内,企业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023万元。创新券按企业申领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
第十四条效劳机构在完成科技效劳活动,并经企业确认后,收取该企业支付的创新券。
创新券兑现标准:
(一)按单项效劳合同费用的60%进行兑现,兑换数额不高于创新券面值总额;单项效劳合同额低于500元不可使用创新券;
(二)每个效劳机构每个年度兑换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在创新券有效期内,效劳机构每半年持相关材料向生产力中心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经生产力中心初审、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审核、履行政府审批程序后办理兑现。效劳机构兑现创新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新券;
(二)XX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三)接受效劳企业出具的用户证明;
(四)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合同;
(五)创新券及效劳费用支付凭证;
(六)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执行机构、效劳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该单位参加执行机构、效劳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在使用创新券过程中,应在使用创新券后及时向组织机构提交本企业的开展情况,用以评估是否继续给予创新券支持。
第十八条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创新券扶持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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