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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境工程
工作计划
环境工程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环境工程设计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
(二)废物资源化工程设计;
(三)环境生态工程设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凭证从事环境工程设计。
第四条设计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工程。
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工程。
持有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XX县区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工程。
第五条设计证书的专业范围,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废物资源化和生态保护进行行业分类。
第六条设计证书的分级标准和工程限额标准,适用本方法附件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和行业分类规那么的规定。
第七条设计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核发,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领设计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领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该单位的文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设计及试验场所;
(三)符合所申请的设计证书级别和业务范围要求的条件。
第九条申领甲、乙级设计证书适用如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为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应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核;其他申请单位应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核;
(三)国家环境保护局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甲级或者乙级设计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告之理由。
第十条申请丙级设计证书适用如下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丙级设计证书,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告之理由。
第十一条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行业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承接本行业的环境工程设计工程时,视为具有本行业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资格,可不再申领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但超出原设计资格证书限定的行业范围或级别承接含有环境工程设计内容的工程设计工程的,必须按照本方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工程设计证书。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已取得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及工程限额之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
禁止未取得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
禁止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超出证书规定的级别、专业范围及工程限额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在承接环境工程设计任务时,必须将已取得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交由工程建设单位查验,并将设计证书的复印件,依该工程投资限额报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完成任务后,在提供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主要技术文件时,必须附有设计证书复印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审核。
第十五条持有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接环境工程设计工程。各联合单位所持的设计证书级别不同时,以承担主要设计任务的单位所持的设计证书级别为准,并由联合单位中所持设计证书级别最高的单位对设计工程负责。
第十六条持不同级别设计证书的单位,收取不同标准的设计费用。
设计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设计证书的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技术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设计证书的颁发和使用情况,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可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持证单位资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二)履行合同的情况;
(三)承担工程的情况;
(四)遵守本方法和有关法规的情况。
检查和抽查工作由核发设计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处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处以不高于设计费一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由于持证单位的设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省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可处以不高于设计费一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发证机关主办核发证书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设计证书;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设计证书级别或者撤消设计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设计证书的;
(二)转借或者变相转借设计证书经查证属实的;
(三)所完成的环境工程设计质量低劣,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四)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已不符合所持设计证书规定的级别和专业范围,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
(五)拒绝接受检查的。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军队系统的设计单位承接地方环境工程设计工程的,执行本方法。
第二十四条境外设计单位参与承接国内环境工程设计业务,其设计资格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确认。
第二十五条设计证书和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及行业分类规那么
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按设计对象分综合证书和专项证书。
(一)专项证书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生态工程等专业划分。
(二)综合证书包含以上各个专业。
二、环境工程设计中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规那么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计。
四、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环境工程工程设计范围不受地区和工程投资限额的限制。
(二)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以下环境工程工程的设计:
1.废水治理工程
工业废水量不超过3000吨/日、COD不超过3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
2.废气治理工程
(1)工业尾气量不超过60000m3/时的废气治理工程;
(2)容量不超过60吨/时的单台锅炉及一般工业窑炉的消烟除尘设施。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
除有毒有害以外的其它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程。
4.噪声治理工程
(三)持有丙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以下环境工程工程的设计:
1.废水治理工程
工业废水量不超过500吨/日、COD不超过0.5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
2.废气治理工程
(1)工业尾气量不超过15000m3/时的废气处理设施;
(2)容量不超过20吨/时的单台锅炉及小型窑炉的消烟除尘设施。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
除有毒有害废弃物外的其它小型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程。
4.噪声治理工程:
可以设计工业车间及其他噪音治理工程。
五、申请环境工程甲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如下技术条件:
(一)综合性设计单位
1.有研究开发新工艺能力;有同时承担两项大型环境工程设计工程的能力;独立设计过两项大型环境工程工程,并已投入正常运行,工程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2.每个主体专业中至少有5名专职固定的设计技术人员,主要配套专业至少有3名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并设计过2项以上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高于乙级工程的技术人员,或者在本专业科研工作中取得科研成果(指获过省、部级以上奖的成果)的科研人员,并且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2名;其中,凡工程涉及大型结构工程建设的,主体专业必须包括结构工程专业,确保工程平安。
3.专职设计队伍必须合理配套,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数约占80%,人员总数在6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10人;
4.具有完备的实验和化验室,有试验化验设备;
5.具有本行业的技术特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能够利用CAD软件做出先进的设计成果;
6.具有引进、吸收国外环境工程高新技术和进行国际技术协作交流能力;
7.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专业性设计单位
专业性设计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综合性设计单位的相应专业的技术条件要求相同。
六、申请环境工程乙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如下技术条件:
(一)综合性设计单位:
1.有同时承担两项中型环境工程设计工程的能力;独立设计过两项中型环境工程工程并已投入正常运行,工程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2.每个主体专业至少有3名专职固定设计技术人员,配套专业至少有2名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水平、并进行过至少2项相当乙级工程的技术人员,或在本专业科研工作中取得科研成果(指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成果)的科研人员,并且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一名;其中,凡工程涉及大、中型结构工程建设的,主体专业必须包括结构工程专业,确保工程平安。
3.人员总数4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
4.具有试验、化验条件;
5.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专业性设计单位:
专业性设计单位的技术条件要求和综合性设计单位的相应专业的技术条件要求相同。
七、申请环境工程丙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承担小型环境工程设计工程的能力;独立设计过两项小型环境工程工程并已投入正常运行,工程效益好,社会信誉好。
2.专职固定设计技术人员中每个主体专业至少有二名,配套专业至少有一名大专学历水平,并曾担任过丙级工程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技术骨干;
3.人员总数20人、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不少于5人;
4.有与设计资格等级相适应的化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