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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工资
集体
协商
存在
问题
对策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资酬劳是职工最主要的经济利益,是职工赖以生存的根本,疼惜职工取得劳动酬劳权利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所在。当前,在全社会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建立完善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成为各级工会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邗江区逐步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领导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使这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完善上取得了很大成果。截止目前,全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2185家,掩盖职工13.37万人。其中单独建制473家,联合建制124家,掩盖企业1712家。建制率和职工掩盖面均到达98%以上,为促进全区建立和谐、协调、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必需看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进展中还存在着不平衡性,局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不够明显,还不能真正起到协调和改善劳动关系日益消逝的激化冲突。笔者就当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如下。
存在的主要问题
1、被动建立或执行“行政指令〞。集中反映在业主和职工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生疏缺乏,认为多此一举,没有必要,相当一局部企业是迫于自上而下的压力,不能将这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2.集体协商形式化,作用不明显。局部企业的集体协商往往是走形式,即使是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也是以工会主席的个人协商所代替,遇到有关职工劳动酬劳方面的问题,是由工会主席个人与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凭关系、反复交涉去解决,而没有真正通过标准的集体协商来处理。还有不少企业是以不变应万变,合同一旦签订就再也不会依据状况变化通过协商进行修改、变更。这种由于双方缺乏认真、充分、公正的协商,作用不明显。
3.合同文本千人一面,缺乏共性。由于局部企业迫于压力、被动应付,消逝不依据企业自身实际进行协商,而是依据上级部门供应的合同范本,照搬照抄,不能体现企业特点和实事求是。
4.合同内容模糊,不明确,难以履行。主要表现在合同内容和规定过于笼统、原那么,不便于有效地履行和监督,特殊是在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方面的一些条款,往往存在不公正,而这些不公正绝大局部是对职工一方不利。
5.集体协商的标的低,合同质量不高。由于职工方处于弱势,绝大局部职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尽了解,不能真正把握企业有关劳动酬劳支配方面真实牢靠的第一手资料,难以从真正意义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因而在工资增长幅度、各种社会保险的掩盖等方面消逝协商标的低、合同质量不高,以职工的损失换来企业的简洁接受。
6.劳动定额不合理,缺乏科学性。绝大局部企业职工的收入是依据企业严格的定额“多劳多得〞,获得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酬劳,很多需要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保证。
存在问题的主要缘由
1、法制建设不尽人意。我国有关建立公正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法规滞后于调整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存在有关法律规定相互冲突和缺乏可操作性。工会法没有规定必需要进行集体协商,劳动法对此规定的表述也仅是“可以〞等等,因此,法律责任的缺失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近年来,江苏省走在全国前列,间续制定出台了“一方法六条例〞,使全省的劳动法制建设成体系、相配套,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供应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但受全国大范围的影响,全面实施还需进一步加大宣扬、执法力度。
2、合力推动力度不够。由于目前绝大多数企业为新建或改制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时间不长且不够标准,企业对工会是代表职工的组织生疏缺乏,导致工会组织的作用不明显。工会组织为了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往往占主动,由于合力不够,给工会带来不小难度。
3、协商双方力量不公正。由于代表职工方的工会组织存在工会主席是兼职、受聘于业主,怕丢饭碗,或是工会主席由资方代表、亲属兼任,致使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使职工方更处于弱势。加之职工队伍结构简洁,素养参差不齐,因此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工资集体协商。
4、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当前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实施的劳动监察工作,在人员配备、技术手段、法律保障和掩盖范围等方面,还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及劳动关系利益格局进展变化的客观要求,存在执法不严或执法难现象。
5、局部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监管机制,存在工资集体协商不标准,合同的法律效应打折扣。
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对策
强化法律制度建设。要加快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及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建立起保障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效履行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真正确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企业的地位、形式和协商内容、程序、代表的构成。把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同时,地方工会应乐观会同人大、劳动等部门加大对劳动法以及江苏省“一方法六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状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形成社会合力,真正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强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经生效后,对劳动关系双方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要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责任制,把履行合同的责任作为企业依法治企、健全企业科学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局部。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合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已生效的合同的催促检查。在企业内部,工会要充分行使对履行合怜悯况进行监督、参与调查处理、提出意见要求改正、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以及提起仲裁、诉讼等权利。在企业外部,劳动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合同的审查、执法检查、调处合同争议和追究违约者法律责任等,把监督检查同履约责任、整改反响、责任追究等结合起来,坚决订正和依法处理合同违约问题,保证合同的严峻 性和权威性。
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工会具有代表性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保证。应进一步强化工会的力量和作用。首先必需是建立真正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改以往说服发动企业建立工会为乐观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杜绝由企业任命或领导人兼任工会领导人的做法,严格依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实现工会的民主化和群众化。其次,加强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根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主渠道的作用,标准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的产生行为,严格依据除工会主席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推开工会民主化,增加工会的代表作用。
强化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要通过聘请、培育,建立一支素养高、专业力量强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直接介入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挂念和监督企业的集体协商行为,加强企业工会的力量,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公正协商,取得劳资关系双方的力量平衡。
强化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依据企业目前的状况,绝大多数企业为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难以推动。实行多层次的协商结构,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可以避开因企业工会与行政存在的依靠关系而导致的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化。依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公正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因此要大力进展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强化其代表力量和协商力量,培育与区域、行业工会结构相对应的雇主、行业组织,强化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形成多层次的协商结构,以此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