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安全生产
举报
奖励
办法
新编
平安生产举报奖励方法
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
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开展平安开展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3】
40号)要求,为了加强公司平安生产工作,强化全体员工对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公司鼓励全体员工举报各部门平安生产工作中被隐瞒或未被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罚非法违法作业行为,防止事故发生。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室。发放:
程序:
第一条生产部门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存在事故隐患、进行非法违法作业行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或未发现处理的,任何员工均有权向公司ehs办公室举报,也可向上一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条公司ehs办公室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员工、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那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作业行为,主要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平安隐患,其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办理相关平安作业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进行危险作业的;
(二)未落实平安作业方案或防护措施的;
(三)违反公司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或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五)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厂区,携带违禁物品搭乘公司班车,违反公司制度,在厂内吸烟、擅自携带火种等;
(六)在岗期间,喝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七)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纪行为;
(八)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违纪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
(九)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整改不到位、或者未经审核验收擅自启用的违规行为;
(十)机、电、仪、消防、检测、监控、平安设施、附件等存在平安隐患,平安监管部门还未发现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一)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条举报可以采用 、书信、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第五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公布生产平安举报就 、举报信箱和举报地址。
第七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公司ehs办公室对举报材料进行受理,登记。
(二)属于ehs办公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并将相关整改任务移送相关业务主管机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关管辖权的部门。
(三)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或调查核实情况在办理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反响给举报人、公司ehs办公室。
(四)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第八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相关人员泄漏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表彰宣传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岗位。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对平安生产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一)对举报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平安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
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
元。
第十条
同一平安生产事故,多人屡次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分配不成的,由公司ehs办公室根据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人的,受理举报的平安监管部门可以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ehs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公司平安专项资金预算。公司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岗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本方法由公司ehs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道路运输平安生产举报奖励方法XX市道路运输平安生产举报奖励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平安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罚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开展平安开展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3)40号)等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X市道路运输领域涉及的平安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称“运管机构〞)举报道路运输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运管机构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那么。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道路运输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第六条本方法所称道路运输平安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道路运输生产经营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道路运输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道路运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2
(六)瞒报、谎报道路运输生产平安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营运车辆超员、超速、超时疲劳驾驶、货运车辆超范围经营、客运站允许安检不合格车辆出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道路运输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运管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道路运输平安生产举报投诉特服 “9651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 、走访等方式举报道路运输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运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
3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和奖金领取方法。
第十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2023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响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核查处理道路运输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各县(市、区)运管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市运管局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级运管机构在核查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防止重复核查和奖励。
(四)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4
(五)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运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道路运输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平安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2023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多人屡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5
第十五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运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运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XX市运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