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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在校
司法考试
复习
误区
在校生司法考试复习误区略览
自2023年起,原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律考〕改革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简称“司考〞,至今已成功举办七届。无数考生蜂拥而至,纷纷报名参加传说中的“天下第一考〞。[注脱颖而出者少数,名落孙山者多数。去年,国家允许在读大学生报名参加考试,简称“大三报名大四考〞,又一次刷新司法考试考生队伍新纪录。[注②]高校校园里,不管是否法律院校,不管在本科生还是研究生中,司考培训宣传火爆,讲座广开,辅导类图书也极为畅销。
然而,如何处理好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对于尚未步入成年时代的法学来说,几乎似如南飞乌鹊,“绕树三匝,无枝可依〞,困惑迷茫得很。在就业政策、司考制度及高教评估体系的联合夹击下,法学何去何从?不仅困扰着直接承当教学职能的教师,也让尚未走出校园的在读学生感到迷雾重重,司考复习也就很容易陷入诸多误区。要是不能及时走出来,恐怕对提振司考复习信心、拉动司考胜算有害无益,甚至还会荒废原本正常进行的法学。笔者长期从事法学本科及司法考试培训,在与众多学员和考生交流及相关调研中发现,在校生司考复习主要存在复习定位主观化、复习信心模糊化、复习时间两极化、复习方法一元化、复习路线异常化以及复习辅助妖魔化等六大误区。
先来说说复习定位主观化。司法考试的复习,不能不涉及对司考的认识,确切地说,是对司法职业证书的认识。在严峻就业形势和巨大就业压力下,“考证〞依然如火如荼,司法职业证就在其中。只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到达合格分数线,就可拿到司法职业证书,取得进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职业队伍的准入资格。同时,司法考试科目全部是法律类,属于文科系列,不需要考生的特别技术根底或特殊天赋,免于计算、不用动手、无须张口,只要工夫花得上,功夫拿得下,就可做到一证到手。所以,司法考试报名者络绎不绝,只有学历门槛,没有专业障碍,不管在读什么专业,都可以参与进来。然而,对司考及司考证书的定位却未必客观理性,相反,在许多在校考生中存在定位主观化的误区。由于统一司法考试后,司法职业准入需要职业证书,因此,不少考生认为参加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职业证书是就业的强大武器。尤其是法学院在校生,因其与司法职业直接对口,更是将此证当作尚方宝剑,觉得没有这张证书就找不到工作。“有证,前途无量;无证,前途无望〞。于是,在大学校园里,司法考试的地位以压倒性优势胜过法学。不少学生,宁愿选择旷课,也不能耽误司考复习。[注③]另一种极端,就是小觑司法考试的地位,认为其可有可无,或者其自己将来不从事司法职业而拒绝报名考试,或者象征性报名但不用心去作出复习准备。但在求职业时真正派上用场了却又拿不出来,为难伴随着懊悔一涌而上。当然,如果经过理性分析,不想从事司法职业,或者有充分的保证即便没有司法职业证书也可以顺利就业,那么另当别论。造成上述误区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普遍缺乏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加之对就业市场和客观现实了解不够,大学生对未来职业定位主观性太强,表现于司法职业中当无例外。因此,在司考复习定位上,应当客观分析个人现状及未来职业选择,结合社会需要和就业市场走势,合理定位的根底上做到对司法职业证的客观认识。[注④]
再来议议复习信心模糊化。对在校本科生来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通常属于第一次经历。对司考,包括模式、内容、难度、考场感、通过率等的认识,根本上是道听途说,自己并无亲身现场感悟。在这种情况下,司考复习的信心往往摇摆不定,仿佛“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容易陷入模糊化认识误区。一方面,许多在校生认为司法考试乃所谓“天下第一考〞,难于上青天,通过率尽管稳中有升,但总体上还是极少数考生过关。再加之法学院模式与司法考试模式并不一致甚至说差异较大,非法学专业考生又没有受过系统法学,这都会导致复习信心严重缺乏,复习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巨大心理压力,此压力甚至会持续至考场,惟恐出现闪失。显然,复习信心的缺乏或缺失会直接殃及考试复习效果,难免事倍功半。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在校生认为,司法考试不过是一场法律考试,没有理论价值,全是法律条文的“大PK〞,自己正在学校读书学习,优势、环境俱在,只要稍微一应付,完全轻松拿下。这种信心过于膨胀的认识误区,会直接影响到复习战术制定,极易破坏复习质量。当然,复习信心过于缺失和过于膨胀,不仅表现于不同在校考生中,还表现于同一考生的不同复习阶段,即一个时段信心满怀,但过些时日又一落千丈,徘徊不定。不管是不同考生的极端信心表现,还是同一考生摇摆不定的信心表现,都是司考复习中忌讳的。信心不应过于模糊,应清澈见底、饱满充实地洋溢于复习的整个过程。
还要讲讲复习时间两极化。复习时间的两极化,也是一类复习误区。其中一极是越早越好,另一极是考前突击。前者,与对司法考试的认识定位误区和信心误区息息相关。大凡对司考定位于就业绝对敲门砖者,或者对复习信心严重缺乏者,大都尽量提早司考复习时间。调研中了解到,有些在校生甚至在大学一年级就开始投入司考复习了,真正实践“尽早准备起来〞。显而易见,由于司考性质异于法学性质,复习时间的这一极端认识,至少会牺牲自己正常的法学。法学尤其是本科是根底,打好扎实的理论功底是第一位的,也是最重要的。这就需要法科学生对法学的功能有科学、正确的认识,更需要其通过专心听讲〔好课〕、勤于思考〔问题〕、认真阅读〔经典〕、广泛交流〔思想〕,勇于实践〔理论〕等不容断裂的环节到达教学要求。但司考复习的过早介入,无疑会冲击法学素养的良好培育。开展至极端,会出现不上课、不看理论书籍,也不参加实践〔实习〕的糟糕场景,法学院全然成了司考复习基地,如果更多的学生和教师也潜移默化地受这种风气影响,那么最终,法学院将会彻底蜕化为司考培训学校!其实,法学院无论如何也不同于司考培训学校,两者在本质属性、功能任务、目标定位等所有项目上完全是两类机构。大量在校生司考复习时间的过早介入,不仅破坏正常的法学秩序,冲击原本就脆弱的法学质量,而且对司法考试复习效能也不见得一定有益。相反,某种程度上说,越是过早介入,越是容易造成时间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大量事实反复证明,法学院四年学业,只要认真听好每一堂、学好每一课,只要在考前有针对性地稍微温习稳固,即可轻松通过司考,这不仅没有使四年法学荒芜,而且还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地拿到了司法职业证书,这才是真正的双丰收,并且货真价实,啪啪的。一些名校法学院的考生之所以通过率高,不是因为他们聪颖过人,也不是因为他们复习时间过早或过长,而是因为法学质量得到了起码的保证,可以真正做到“厚积薄发〞、书到用时“不恨少〞。相反,越是那种唯司考论者,或者压根就认为法学院课堂教学无益于司法考试者,反倒没多少取胜时机。另外一个复习时间极端就是考前突击。这与复习信心两极化的误区依然一致,但不限于信心原因,可能还有对司法考试性质和难度认识缺乏的问题。校园里,有不少考生认为司法考试似如平时法学院的期末考试,“考前有范围〞、“考后都及格〞,甚至认为可以“拿高分中大奖〞。于是,只想考前突击,结果发现考前突击式复习并不奏效。当然,如前所述,如果大学几年学习扎实,功力过硬,考前有针对性突击也不是通不过的。但没有这样的学术积淀,单纯依赖考前短时突击就能赢得胜仗,除非是日出西山、太阳围绕地球转起来了。
重点谈谈复习方法一元化。观察了解下来,复习方法的一元化,集中表现于三种典型误区,即法条主义、题海战术和理论万能。先看法条主义。这种复习方法上的误会区就是将司法考试简单地理解为“考法条〞,简单地说,所谓司法考,就是法条考。因此,想当然地认定:熟记法条就可轻松搞定。于是,在司考复习中,借用疯狂英语学习法,疯狂背诵法条,甚至将法条条文编号记得一清二楚。诚然,由司法考试之职业考试性质决定,绝大多数试题均是对法律标准理解与适用的考查,这一考试离不开法律条文,考生在复习中也必须重视法律条文尤其是所谓“重点法条〞的掌握,可是一旦陷入“法条主义〞,境况就会十分危险。因为首先,在尚未掌握理论根底情况下对法条的记忆或背诵,纯粹是一项枯燥无味的简单脑力劳动,并且一旦涉及到规那么之运用,那些法条的熟记者,未必能够轻松驾驭。其次,司法考试的题目形式多是以情形案例作为载体,将现行法律规那么放置于具体的案例中进行情景运用测试,且法律的适用规那么本身也有对应的理论,尤其是遇到标准竞合时,更要求考生做到准确判断。再次,司法考试开展的一个根本趋势是越来越注重对理论的考查,如民法科目近年来对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民事权利类型、形成权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债的分类、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交付理论等等,都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有的还反复加以考查。显然,单纯的记忆法条是徒劳的。
二是题海战术。现行司考制度下的司考试卷分为四卷,除了第四卷是案例分析、简答和论述等主观试题外,前三卷题目都是以选择题形式出现的客观试题,有考生就指望通过大量的题目训练到达夺取考试胜利的目标。法学的课堂上,大量司法考试习题替代了课堂笔记,替代了课后复习稳固,当然更替代了原本师生之间的思想交流和理论探讨,课间或课下时间的提问变成了司考训练题目或真题解答。专事司法考试培训或研究者对司法考试更为熟悉,可能能够应付,满足提问学生的疑问,但高校教师多是理论研究型或课堂教学型,未必去挖掘该学科所埋藏的角角落落,尤其是在专门领域有特长研究的专家学者型教员,追求的是专而深,不是广而全。以民法教员为例,一个民法学教授可能对其研究领域如物权行为理论非常熟悉,甚至研究成果在国内领先,但未必能够胜任准确解答司法考试题目,反而在这些题目面前可能表现出极大的批判性甚至进攻性,或者与命题者立场完全不同的观点。显然,法学或法律的考试思维与理论研究思维是不同的,在职业分工上也存在差异,且分工越来越细,专职的司考培训师已经出现。当然,司考复习中不能没有训练演习,在这个环节中肯定需要大量的题目训练,这可以检测考生对理论与规那么的掌握程度,有效提高复习效率。但单纯题海战术的缺陷是,不能使知识系统化,无法有效地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因为没有根底理论作为前提或准备,甚至连现行法律规定也不甚熟悉的情况下,是难以收到多少实效的。一句话,“题海主义〞要不得。
三是理论万能。可以说,司考复习必须以根底理论作为起码的知识储藏。司考科目种类多样,涉及法律法规也繁如牛毛,单纯记忆法条和训练题目,到达“熟能生巧〞的程度,历经磨难、勤学苦练,也许会琢磨出其中的理论奥秘,但这种方法毕竟耗时长、效率低,不划算。因此,在掌握了较为扎实的理论根底之后,再去有针对性地复习应对,会节约时光,提高效能。然而,如果在复习方法的认识上认为理论万能,或者说只要能够理解法学理论,就可以成功应对司法考试,即施行所谓“理解主义〞,认为只要领会了原理,就可以解答一切问题,这同样是一种复习方法上的极端认识。司法考试界流传着一句话“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意思很简单,越是高学历,反而更难通过。这或许与理论型学习不无关系。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中,多以理论优势作为满足自己战胜司考的信心,结果常事与愿违。司法考试不同于研究生考试,前者不唯独考查理论或者说不直接考查法学理论,而是以理论或规那么之理解和运用作为考查形式;后者那么主要考查根底理论。例如,对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生入学考试可以将题目命制为“债权是否使用善意取得,为什么?〞这样的题目只要具备民法原理的一般智识水准,谁都可以作答,只是有理论深浅之别、水平上下之分。但在司法考试中,题目并非以此种形式出现,而是直接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出发,考查对物权法第106—108条或者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等民事法律规那么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由是观之,单纯的掌握理论甚至各种学说,无视对现行法律规那么及其适用性训练的关注,也是相当严重的复习方法误区。在校生正接受法学理论,应该说有理论优势,但应当正确运用这些理论,结合现行法律规那么和训练题目,科学选择复习方法。如果以为自己处于理论阵地,昂头傲视,犯下“眼高手低〞的错误,最终会吃亏的。这就是为什么又会有“科班出身不如自学考试〞之流言了。
下面聊聊复习路线异常化。复习路线其实就是复习的步骤、方案或者程序。常规的复习路线或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