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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丰收红白理事会章程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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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丰收 理事会 章程 修订稿
丰收红白理事会章程(修订稿) XX县区xx镇xx社区红白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XX县区xx镇xx社区红白理事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群众中有威望、有影响、责任心强,并热爱此项工作的老党员、老教师、老军人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教育引导群众在婚丧嫁娶活动中移风易俗,文明理事,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坚持节俭理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效劳于群众,创造文明的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区民政局。本团体接受XX县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XX省XX县区xx镇xx社区xx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二)主动热情的为群众的喜事操办做好效劳并监督执行; 1、坚决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方法有关规定办事,协助婚姻登记部门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和婚嫁效劳工作,严禁早婚私婚,提倡优生优育。 2、喜事要坚持新事新办,废除成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或有意义的活动,如义务植树、联欢会等形式,既要气氛热烈,又要文明庄重。 3、在迎亲娶亲时,不借用公车,杜绝雇佣豪华车辆、大型乐队等不良现象。 4、不讲排场,摆阔气,不大摆宴席。 (三)主动为群众的丧事操办做好效劳并监督执行。 1、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协助乡、村领导抓好本辖区内的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2、提倡死者实行火葬,同时禁止火化后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3、丧葬提倡进公墓,采取植树、种植花草、农作物等方式建造绿色坟墓。 4、丧事时,提倡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大摆宴席的良好风气。严禁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 5、坚持从简原那么,反对大操大办,提倡播放音乐、鞠躬、默哀、佩戴黑纱等文明健康的丧葬仪式。逐步消除在殡仪活动中请民间乐队吹奏、演唱和披麻戴孝、扬幡招魂、糊纸扎等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参加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 (五)有助人为乐的精神。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效劳;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本钱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方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23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中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6%。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 (五)有助人为乐的精神。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方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中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 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效劳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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