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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山东
安全生产
条例
山东平安生产条例
山东平安生产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平安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平安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三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平安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平安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平安开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平安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平安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健全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平安生产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平安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平安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平安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平安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平安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平安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催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安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平安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平安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平安生产宣传,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平安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平安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催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平安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预测平安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平安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平安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平安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平安评价、平安生产检测检验等平安生产专业效劳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履行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下达平安生产根底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根本建设投资方案;
(二)将建设工程平安条件作为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开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粮食管理机构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平安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平安生产综合管理;
(二)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平安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平安生产监督检查;
(四)煤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煤炭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组织煤矿平安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五)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催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平安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平安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将平安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平安教育活动;
(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平安监督管理;
(五)依法负责校车平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平安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开展规划和财政科技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平安生产重大科技攻关、根底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平安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平安管理;
(二)负责消防平安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平安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平安管理;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
(七)查处涉及平安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效劳等机构提供平安生产法律效劳;
(二)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平安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指导农民工平安培训教育;
(三)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平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催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履行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平安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镇燃气平安管理;
(六)将平安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平安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上交通平安监督管理(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平安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平安隐患治理;
(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平安监督管理;
(六)依法参与校车平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平安管理;
(二)对水利工程工程平安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平安评价工作;
(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