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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区别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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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际 物流 国内 区别 总结
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区别总结 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区别有: (1)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经营环境不同。国际物流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2)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中采用的主要运输方式不同。 (3)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信息沟通方式不同。(4)国际物流较之国内物流面临更大的风险。(5)国际物流的标准化要求高于国内物流。国际物流是指国与国之间,洲际之间开展的物流活动.它包括多国之间或洲际之间开展的物流活动.这种物流是国际贸易的一个必然组成局部,各国之间的相互贸易最终通过国际物流来实现.由于跨国公司的开展使得企业经济活动范围遍布世界各国,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进程随之加快,国际物流的重要性将更为突出.从企业角度看,不仅是已经国际化的跨国企业,即便是一般有实力的企业也在推行国际战略,企业在全世界寻找贸易时机,寻找最理想的市场,寻找最好的生产基地,这就将企业的经济活动领域必然地由地区,由一个国家扩展到国际之间.这样一来,企业的国际物流也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企业必须为支持这种国际贸易战略,更新自己的物流观念,扩展物流设施,按国际物流要求对原来的物流系统进行改造.国内物流是指一个国家内发生的物流活动,物流活动的空间范围局限在一个国家领土,领空,领海内.国内物流就其地理概念而言,较国际物流的范围小,它也可包括一些区域性组织内部的物流.如按行政区域可划分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等;按所处地理位置划分可划分为长江三角洲地区,河套地区等;按经济圈可划分为沿海经济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等.它所制订的各项方案,法规,政策应该是为其自身的整体利益效劳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与法律实务初探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物流律师网张宾峰现代物流作为我国一个新兴产业,在国内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开展十分迅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一个产业的健康开展,均应有相关法律来标准和支持,并有精通该产业法律的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效劳。这些专业人士,在西方国家通称之为产业律师,而在我国习惯称为专业律师,比较典型的如房地产律师、金融律师、保险律师等。就物流而言,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综合性、开放性、国际性等特点,包含了运输、仓储、装卸、包装、配送、流通加工、信息等七大环节,涉及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众多从事物流的企业,这些企业的设立以及在从事物流效劳活动的时候,应遵循什么样的规那么,怎么样预防纠纷、消除纠纷,如果出现纠纷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需要物流法律及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来解决。 现阶段,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个层面,关于我国的物流立法,由于目前没有形成专门、系统的物流法律法规,导致物流开展在个别领域出现了无序竞争、诚信缺失等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现象,直接影响物流产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第二个层面,关于法律实务,我国尚未形成专门为物流产业提供专业法律效劳的法律人团队。 一、关于我国物流法律立法现状之清理现代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效劳。随着物流业的开展,完善物流法律制度的要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综合性的物流效劳法律制度,把以前分散的法律制度整合起来,形成专门物流法律体系,尤为重要。 我国物流业在快速开展,而作为调整物流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与不完善,从某种角度上说,已成为当前物流业开展个别领域出现混乱现象的重要原因,直接影响着这一新兴产业的健康开展。本文试图以系统论的观点,以散见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调整物流关系的标准性文件为基石,整合现有法律资源,从物流主体立法、物流行为立法、物流经济调控立法和物流争议救济立法四个方面,对构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探讨。 (一)物流主体立法从法律意义上讲,物流主体立法实际上解决的是形形色色的物流活动承载的法律主体资格及相关问题,包括两方面的立法: 一是对物流自律性组织的标准。物流自律性组织主要是指各类物流企业商会和物流行业协会,他们在加强物流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开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但对这类自律性组织本身目前缺乏应有标准。 二是关于各种物流的经营主体的立法,即有关物流主体资格取得、变更、消灭的标准。由于参与物流的企业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立法也普及各行业主体,如在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各种运输方式下的关于承运人、仓储经营者、包装效劳商、装卸业者、承揽加工者、配送商、信息效劳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的立法。 法律上,至今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物流主体的综合性法律或者法规。目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被囊括在综合性的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然也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方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方法(试行)、商品代理配送行业管理假设干规定、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府规章,而这些规定从法律渊源上说都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相对来说较低,不具有跨行业的普遍的效力。 从现实看,目前很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对从事物流效劳的主体及物流企业进行标准。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对物流市场实行准入制,物流企业门槛低或者把关不严,是目前运输市场出现混乱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市场准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备根本条件也打着物流旗号企业进入物流业,搞不正当竞争,破坏物流市场的健康开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一般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有无开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有无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这里也可看出,我国推行物流标准的重要意义。如从人才的角度分析,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助理物流师、物流师、高级物流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行业认证,可以说是为今后推行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准备人才条件。另外,通过准入制来实现物流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因为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才能实现最经济的、最有效益,才能形成良性竞争打下良好的根底。 (二)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物流行为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信息传递等效劳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各种物流经营主体之间因各种物流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物流行为方面,我国已经公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虽然不是直接针对物流业制定的,但却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的根本或根底。民商事的这些根本标准各种物流行为关系当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就物流行为各个环节的具体立法而言,运输和包装环节的立法相对来说较为完善,层次也较丰富,规定得也较为详尽一些,而其它环节的立法比较欠缺。下面针对物流各个环节立法进行述评:关于采购与销售立法。采购与销售是现代物流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采购是物流的开始环节,而销售那么是物流的最后环节。其实不管是采购还是销售,在各市场主体之间都存在一个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而这种买卖(或购销)法律关系又通常是在买方与卖方之间通过达成口头或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来加以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章专门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在采购与销售方面的最根本的法律制度。当然,采购和销售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如集团采购、招投标和拍卖等。对团购和批发,其实只是在某一个采购或销售环节中,实现商品的集合和主体的集合,从而形成价格优势或货品的价格优惠,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标准。 而对于招投标和拍卖,因为其涉及的领域广、程序复杂,故我国公布了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对之进行调整和标准。政府采购属于一种特殊的采购,因其特殊性和重要性我国也公布了政府采购法。 关于仓储立法。仓储是现代物流的核心环节。在仓储活动中,首要任务是建立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或设备。在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通过自建或租赁取得,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3章专门对租赁合同行为作了规定。对于仓储和保管,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规定。 关于流通加工立法。流通加工,是指物品在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运输、销售或消费使用的需要而进行的包装、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组装等简单作业的总称。流通加工可以由物流业者自己完成,也可以通过签订承揽合同,将局部或整个工作外包出去,由别的企业或个人完成。我国合同法也有专章对承揽合同进行规定。对流通加工中的包装环节,我国公布的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主要有:危险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方法、药品包装、标签标准细那么(暂行)、药品包装管理方法、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根本要求和性能试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方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方法(试行)等。 关于运输业立法。运输是物流业最根本的业务和最重要的环节。有关运输,我国已公布了不少法律法规。我国合同法、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根本法律都对运输合同、各种运输责任及赔偿等作出规定。 同时,我国也公布了不少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如汽车货物运输规那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那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那么、国际海运条例、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那么、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那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那么对各种运输行为,加以调整。 关于信息立法。现代物流的开展,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我国针对信息技术的立法目前还严重缺乏。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平安保护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保护条例等。信息立法的特点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立法是当前最复杂的一个问题,主要是要解决电子信息数据传递的法律效力。 总的说来,通过对上述各种物流行为立法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物流行为从法律上说其实质是合同行为。但问题是,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合同与普通的民事合同是否完全一致呢。我们认为是有差异的,否那么,就没有必要对这些合同进行专门研究,那么,差异在什么地方呢。物流活动大多数归结到运输合同,我们就以运输合同为例作简要分析,物流中的运输合同不单单包括运输,其内容往往又超出普通运输合同的范围,物流运输合同中如果要求物流企业负责提供某种型号的设备,物流企业就要去采购后再送给客户,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买卖合同的特点;或者是物流企业为大型超市搞配送,这里也涉及配送,所以物流中的运输合同,已远不是一个普通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从立法的角度上,也能分析出其间的区别,合同法是从交易的角度来制定的,标准的是商流,即重视买卖或交易,而物流不同于商流,更侧重于物的流通,是效劳,表达的是协作。那么针对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标准。 (三)物流经济调控立法物流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包括物流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物流市场微观管理法律制度。大多数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对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同样也适用,如投资法、税收法、外汇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物流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有其单独的法律标准和制度,如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港口法和邮政法等。物流微观市场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微观调控管理时发生的物流经济的法律标准的总称。一般的市场微观管理法,通常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xxx、广告法等。与物流市场联系紧密的法律标准有计量法、标准化法。 政府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物流组织管理,提高效率,是政府职能的一局部。政府管理物流,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比方盗用商标,盗用物流企业的票据,损害对方的名誉,主要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二是反对垄断,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 (四)物流争议救济立法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快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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