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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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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个人 律师事务所 管理制度 研究
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   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研究  [摘 要]个人律师事务所新修改律师法中出现的一种新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我国现行标准性文件对此只有原那么性规定,并没有具体、明确的硬性标准,而且其自身的内部管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何保障这种新型的律所组织健康开展,完善相应的标准管理制度,文中以台州市为视角,对当前的个人律所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试图探究标准个人律所的管理制度,以引导个人律师事务所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台州市;个人律师事务所; 标准管理;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23〕09 ― 0063 ― 05   一、台州市个人律师事务所开展现状   自2023年9月始,台州市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①这意味着国资、合作、合伙三种形式并存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在台州市范畴开始发生改变,使得律师所的开展模式不得不重新洗牌,既给寂静的律所开展模式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又给个人律所的生存和开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问题。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的一种新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新律师法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有标准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外,设立人还应当符合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未受过停止执业处分的律师,并且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等条件。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个人出资设立并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具有责任明确、本钱低廉、贴近民众、效劳便利的优势,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律师进入乡镇、社区,更好地为基层民众提供法律效劳。   根据台州市律师协会的统计数据,至2023年3月30日止,台州市共有85家律师事务所,805名律师,其中合伙所56家,个人所29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占比例为31.12%。②短短五年时间,台州市个人律师事务所从无到有,开展至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三分之一有余,势头迅捷,充分体现出新生事物在适时开展时的自然合理性与必要性。而作为司法行政抑或是同业管理,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新生事物的研究也应当同步跟进,并在开展过程中进一步探究如何完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规制,促成该类机构在法律效劳业中得以健康与稳定开展。   基于对台州市律师协会2023年工作总结的分析与走访调查,笔者认为,台州域内之个人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人员少、专业化分工不明确,缺乏高素质人才,内部机构设置简单,人员岗位之层次、能力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律所缺乏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较差、管理薄弱、法律文化建设空白等现状。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人数较少,主要是以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为中心,至多聘用1至3名专职律师或假设干律师助理。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学历一般符合本科条件,但研究生以上学历几乎没有或相对较少。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较短,普遍缺乏对律所中长期开展规划纲要。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后的年均收益大多限制在50万元以下,经济创收实力相对有限,尚未形成稳定的创收模型。   〔五〕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薪酬体系相对混乱,以提成、授薪或并存方式计酬。个别律所那么以内部收取年定额管理费方式,代开发票。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和类型主要集中在传统律师业务层面,缺乏对新经济条件下新业务区域的拓展。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制简单化,风险预防薄弱。   〔八〕个人律师事务所法律文化建设空白,缺乏律所文化韵味与品牌感。   题述此等问题的存在,除了目前因区域经济条件限制所致之外,普遍与律师的政治、社会地位不高,参与社会管理的时机较少、渠道不畅、执业“三难〞问题没得到有效缓解,①效劳意识亟待再提高有直接关联。笔者认为,更主要的那么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相对简单粗放,内存问题颇多,而司法行政目前已制订的有关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行业标准也相对弱化,这导致了个人律师事务所频繁出现违禁行为,甚至于犯罪的弊端。   现今的律师群体被普遍认同为富裕阶层,但是比之于金钱与物质更为重要的是受人尊重并获取社会的信赖。要达致此目的,律师必须具备高于一般社会群体的良好的职业操守、行为习惯以及高于社会普通人群的诚信度。②从2023年至今,台州市范畴内个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规趋多,该等情状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个人律师事务所制缺如监管有密切的联系。   二、台州市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缺陷   笔者曾受台州市律师协会指派参与台州市区域优秀律师事务所与优秀律师评选活开工作。在该过程中,笔者近距离了解到多数个人律师事务所确实存在执业标准不够,有的甚至于连根本的执业规制都不完善,管理薄弱、缺乏自我提升的空间与能力,根本谈不上律所整体竞争力。结合评选中以及评选后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当下个人律所之管理缺陷主要存在于如下诸方面:   〔一〕关于个人律所的现行标准性文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新律师法仅对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了原那么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直至今日,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仍未能出台,使得个人律所的设立与规制缺如系统标准、监督与引导。   浙江省司法厅2023年4月12日出台了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浙司〔2023〕63号〕,该方案仅是明确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与探索性相结合之原那么,除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探索外,其余均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对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未予明确的问题,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方法,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从中显见,试点工作方案鼓励大胆探索与审慎行事相结合,积极推动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目的在于积累经验,为今后出台更直接、标准化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规那么作根底准备。在2023年03月08日,浙江省司法厅发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标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司〔2023〕49号〕,其中涉及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局部,仍是强调了处于试点阶段,要求按照司法部、省厅等部门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意见、方案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并无更进一步的实质性规制要求。  相比之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于2023年2月22日发布之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标准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浙司〔2023〕24号〕。该意见专门针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化建设,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执业规制等方面予以具体化,可操作性强。而司法行政目前已制订的有关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行业标准却明显粗放、弱化,可操作性差。一疏一密,此间的落差不利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化建设。   从台州域内视野来看,由于区域经济的特殊性,以及传统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在运营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引发人合根底受损,律所解体或分裂频出,促成个人律师事务所风生云起。又由于个人律所管理所具有的探索性和粗放性,随着违规、违禁记录的增多,引发司法行政机关对之关注度明显提升,继而在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报批准工作中产生了苛严甚至于限制的态度,此举未免有违于律师法之嫌。笔者认为,区域律师行业的进步与开展仍应本着大胆探索与审慎行事相结合,积极推动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原那么进行,因噎废食绝非良策。   为促进律师事务所标准化管理,树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营造行业诚信、争先创优,推动律师业标准开展,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律师协会从2023年起,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同时,因地制宜地推出了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制度,从制度建设诚信、标准执业参加专题活动、律所业绩、配合监督指导、队伍建设诸方面作出了具体化要求,对标准台州域内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起到了直接的积极作用。但前述考核制度具有泛论性,针对个人律师事务所一个人即可建所的情状,如何开展具有针对性、延续性、长效性的标准活动,使得个人律师事务所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律师违规行为的查处、实习人员的管理以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实质性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却少有针对性的方法,仍凸现了在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制问题上缺如有效措施。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个人律师事务所缺乏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据司法部之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要制定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涉及到业务、财务、劳动人事、行政、培训、利益冲突、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但台州市区域的个人律师事务所至今仍有个别律所缺乏系统、标准的管理制度。   2.个人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情况仍存在漏洞,某些律所至今仍拒绝办理,或变相以工资折抵前述规费,如发生劳动纠纷案,极易触及执业管理风险。   3.个人律师事务所未按法定计提比例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开展、社会保障等项基金,或基金提取方式及在本钱中所占比例不合理,财务规制存在疏缝。   4.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招聘执业律师难度大,影响中长期可持续开展。律师业的竞争归根结底属于人才的竞争,与合伙所相比拟,个人所招聘律师较难,现行的某些律师管理制度也不利于个人所培养和引进执业律师。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第1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一年,且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言下之意,即使有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有优秀的律师人才愿意进所实习,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也不能接受。此等规定也就意味着包括个人所在内的新设立律师事务所难以培养和引进年轻律师。实际上,浙江省律师协会前述禁止性规定本体上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实习管理规那么〔试行〕相抵触。该规那么第8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分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显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那么并不限制新设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之实施细那么〔试行〕第16条的规定,实为自我萎化,自缚手脚,对律师业开展并无助长作用,对推动浙江省乃至于台州市律师“万人比〞建设有百弊而无一利。   5.个人律师事务所缺如人才培养方案〔包括青年律师的培养〕,未作人才培训基金的设置,或基金提取方式及在本钱中所占比例严重偏低,无法保证律所中长期开展需求。   6.个人律师事务所人员面临人才流动障碍,无力对抗规模化律所实施的猎头挖人、高薪吸纳的战略,促使跳槽频繁。   7.个人律师事务所市场开拓手段有限,不能维护与固定中长期客户。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财税问题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除了执业活动本体的法律责任之外,无法回避的是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与税负问题。一方面,个人律师事务所税、费过重,影响经营本钱乃至生存开展。个人律所虽有低本钱、高效率、小而精、方便快捷的特点,但无法回避税、费过重的问题。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律所每年需交纳团体会费,会费交纳的标准各地不一,大多数地方都按律师事务所所际标准统一收取,不管律所律师人数的多寡,也不管合伙所还是个人所区别,均按统一标准收取律所会费,形式上似乎平等,但实质上并不平等。   按现行的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在查帐征收方式下,律所的整体税负比例占到其经营收入的25%以上。除此之外,律师个人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而言,税收明显过重。现行税务收入征税方式不利个人律所,台州市域内之税务政策对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未体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个人律所之财税管理也普遍存在如下情状的缺失,对本单位乃至全行业的健康开展遗留下诸多隐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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