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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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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消费者权益 护法 全文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包含以下内容事项: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效劳,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群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接受效劳时享有人身、财产平安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效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效劳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效劳,或者效劳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效劳方式,自主决定购置或者不购置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效劳。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效劳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接受效劳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效劳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商品和效劳,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平安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效劳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置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效劳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说明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实际质量与说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催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效劳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效劳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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