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那么【时效性】有效【公布单位】国家工商局【公布日期】19951102【实施日期】19951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名称】商标评审规那么【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那么),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第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第五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那么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约款除外。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第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第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以下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第十一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第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商标法律;(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第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第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铝兄叭ǎBR>(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三)审核签发商标评...